侵占犯罪对象中两个问题值得探讨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00:4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是侵占他人非法财物,是否构成犯罪。笔者认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应该仅仅是公民的合法财产,而且还应当包括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财物即非法财物。尽管在民法上,委托人(给付人)对其交付别人代管的非法财物是没有返还请求权的,但民法上有无保护与刑法上是否成立犯罪是两回事。承认侵占非法财物构成侵占罪并不意味着承认财物给付人对该非法财物享有所有权,更不能认为法律保护非法财产所有权。将非法财物作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对侵占行为本身的否定,体现了法律的评价功能,这与抢劫赌资应构成抢劫罪、盗窃非法物品构成盗窃犯罪的道理是相同的。






二是侵占犯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的行为侵占了他人的遗失物、遗弃物、隐藏物和漂流物,是否构成犯罪?就目前而言,将遗失物、漂流物、隐藏物作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尚缺乏法律依据。由于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除了类推制度,所以,对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侵占他人遗失物、漂流物或隐藏物的行为,却由于法无明文规定而不能追究。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维护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创建和谐社会主义。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应以犯罪论处:对于拾得他人遗失物、漂流物的,如经遗失物所有人或遗失人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遗失物属于自己所有或系自己遗失,并向拾得人提出索要的请求,拾得人扔拒绝向权利人交还,经所有人或遗失人告诉的;如果隐藏物是以埋在地下的方式隐藏的,应以埋藏物对待,当然应成为本罪的对象;如果隐藏物是隐藏于地面上的,行为人无意中拾得,并故意占为己有,经所有人或隐藏人索要,拒不交还的,也应以埋藏物对待,按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事先知道隐藏物(亦包括埋藏物)的所有人或隐藏人(埋藏物)是谁,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该隐藏物(埋藏物)占有己有的,则属于盗窃行为,应按盗窃罪论处。所以,隐藏物也可以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遗弃物是他人抛弃所有权的财物,属于无主物,拾得人可以依据其拾得行为取得该遗弃物的所有权,其占有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当然不可能构成侵占罪,所以,遗弃物不是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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