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律师以始终专注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为特征。本来,公共利益的最大保护者应该是政府,根据社会契约理论,政府正是基于公民的一致同意授权,管理公共事务,公民则通过纳税来支持政府正常管理公共事务。然而政府总有懈怠、疏于管理公共事务的时候,而私人(包括企业)在利益最大化动机的驱使下,往往不惜侵害甚至牺牲公共利益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就是所谓“公地的悲剧”(Tradigy of Common)。然而,公共利益实际上又是私人利益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公共利益的受损,必然导致私人利益的损害。因此,作为对权利和利益最为敏感,又最有能力争取获得权利和利益的律师,就经常会站出来,保护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