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律师诚信体系的构想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55: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内涵和标准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孔子曰:“民无信不立”。现代法律更是把自罗马法以来的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对人们法律行为的基本要求。中国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文化层次较高的社会群体,理应秉承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






  什么是律师诚信?笔者认为,律律诚信就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忠实于自己的义务,其本质是对承诺的履行。律师的诚信是一种法律义务,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这是国家要求律师必须履行的承诺。二是行政主管机关对律师行业管理的规定。这是政府对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三是行业规范。主要是《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这是行业自律要求所必须做到的。四是律师在具体的代理业务中对客户的承诺。

  在判断律师诚信问题上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民众认为的诚信与法律上的诚信是有本质区别的。法律的诚信追求得是法律上的真实性,而并非是一般意义上的客观真实。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一致,是律师的工作目标。判断律师是否诚信,应以是否达到“法律真实”为标准。不能仅因为诉讼结果没有实现当事人的愿望,就否定律师的诚信。

  二、作用与阻力

  当前,社会信用已成为举国上下关注的焦点。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中介机构信用、个人信用等等,这些构成信用体系机制。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的核心是信用经济。信用是维系市场经济健康的纽带。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者,律师服务的特殊性表现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因此,诚信是律师服务业的灵魂,律师业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建立律师诚信制度,对于加快社会信用制度建设至关重要。

  当前,我国律师诚信服务在实践当中往往受阻,这主要是因为受到分配机制和管理方式的限制:首先,分配方式的落后制约了律师诚信服务的实现。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律师收入实行效益工资分配方式,这曾一度为律师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成熟,效益工资的弊端也逐渐显露,律师队伍中出现了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互相争揽业务、包打官司,搞不正当竞争的现象。当事人投诉律师不讲信用有增无减,信用危机成为律师业发展的阻碍。其次,管理方式、手段的落后。多年来,律师管理是说教多于制度建立与完善;处罚多于用制度化的引导。特别是在诚信制度建设上缺乏力度。一些有关诚信的制度和行业要求还停留在纸面上,没有可操作性。比如,将有不良记录律师清理出队伍等。第三,法律服务市场管理不统一也是造成诚信制度无法落实的症结所在。在我国从事法律服务的工作者,除律师外,还有基层法律所和其他从事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和公司。这些人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人员素质、服务水平参差不齐,诚信制度难以落实。

  可见,改进分配方式和加强行业统一管理是在法律服务市场建立诚信制度的当务之急。我们要建立相互协作、有利于品牌创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分配机制,统一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为诚信的生长提供土壤。

  三、建立并完善

  律师诚信体系是律师业整体诚信度的一系列制度、措施和机构的总称。笔者认为,大致可由下列几部分组成:一、律师的执业规范和道德规范。这些规范应指明律师执业标准,构成社会对律师诚信度的基本判断标准;二、诚信评价系统。律所不论大小,律师不分高低,均以执业规范、道德规范为标准进行诚信级别的评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采用这样的评审系统可以使所有律师、律所平等参与评级,使全行业的律师都能获得标准相同的信誉评定;三、律师道德评审委员会。该机构负责律师及律所诚信级别的评审工作。该委员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四、诚信记录。对所有律师和律所建立不可更改的诚信记录,通过逐渐积累成为诚信等级的评价基础,奖罚的依据。

  当前,律师诚信制度的建立必须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运作。诚信规范提出之后,需要通过相应机制,一方面是监督机制;另一方面是诚信的培养机制。律师诚信体系,对守信者是一个“保护神”;对失信者是一把“利剑”。在这种制度下,律师将诚信作为其执业理念,中国律师业将逐渐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作者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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