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难时刻凸显公民的“社会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5:3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从非典传染病肆虐以来,人们耳熟能详的新闻报道是:疫情报告、信息公开;财政拨款、防治非典;医药物资、绿色通道;社会捐赠、奉献爱心;军中无戏言、查处渎职官;国际合作、联合攻关;不许发昧心财,打击哄抬物价、掺杂使假、虚假广告等违法犯罪行为等等。这些特殊时期的特殊举动,使人们亲身体会到“三个代表”的现实意义;也真切地感到“以民为本”、“社会本位”理念的光芒。从法学的视角看,上述种种行为的逻辑前提是公民享有的一种特殊权利“社会权”。

  社会权是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产生的一种权利。是相对自由权的一个概念。自由权是“对国家的自由”,意味着排除来自国家权力的不当或违法干预的权利。社会权是通过国家或由国家保障的权利,是通过公权力的积极介入干预来保障的权利。例如,生存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

  社会权是在人类生活日益社会化条件下,由于社会问题给人类带来了日益严重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过人们的长期努力争取来的权利。19世纪末20世纪初,科学技术有了长足的进步,人类活动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它在给人类生活带来文明、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如社会公德、群体利益(如消费者利益、劳动者利益)、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与卫生保健、城乡公共设施、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与优抚安置以及社会互助等等。这些问题单靠个人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因此,国家必须代表社会全体社会成员,对社会生活进行全面管理,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国际社会也必须加强合作,以保护人类共同生活的家园。这是社会权得以产生的根本原因。

  “社会权”是同公民的民事权利截然不同的一种权利。它是全体社会成员每一个人都享有的一种无差别的积极权利。它的主要特征至少有以下4个方面:

  第一、社会权是一种群体性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主体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即“人人”。但群体性权利与个体性权利是不可分离的。从哲学的角度看,社会群体与个人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整体和部分逻辑上是互相蕴涵的。社会权维护了社会群体的利益不仅会使每个人受益,而且对个人利益的维护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民事权利是“个体性”的权利,是民事主体作为个体享有的权利。

  第二、每一个人享有的社会权利在量上是无差别的。即主体享有的社会权利是平等的,没有差异。社会权是非对等权利。按照享有权利是否以承担对等义务为条件,可将权利分为对等权利和非对等权利。法律只是规定公民享有社会权,并未要求公民承担与此对等的义务。也就是说,公民所得的待遇与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实际贡献之间不是等价交换关系,即使某个公民较之其他公民而对国家和社会没有贡献或贡献甚微也可以享有社会权。民事权利一般是“对等性”的权利,每一个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在数量是有差别的。其享有的权利是以承担的对等义务为条件的。

  第三、社会权利是一种积极权利。所谓积极权利就是个人要求国家采取积极行为的权利,这类权利主要是指各种社会福利权利或各种受益权利,如公民的工作权、受教育权、社会救济权、保健权、休假权等等。对这些权利,国家不得消极地不作为,而必须积极地作为,有着不可推卸的实施义务。民事权利属于消极权利,国家不得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但有义务保护其不受侵犯。

  权利是与义务相关联的概念,离开义务就无法理解权利,它得到义务人的法律义务的保证,否则权利人的权利不可能行使。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社会权也是一样。社会权的实现也需要有义务主体。其义务人首先是国家。社会权是通过国家或由国家保障的权利,是通过公权力的积极介入干预来保障的权利,因此实现社会权的义务人主要是国家,在社会权法律关系中,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与公民形成一种公共服务关系。国家必需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公民实现自己的社会权。

  由于社会权是一种积极权利,因此国家在实现公民社会权的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是对全社会的义务。这次防治非典中,政府的所作所为,可以凸显这一特点。如政府的信息公开义务、建立公共卫生防疫体系的义务、免费提供救治的义务;查处借机投机取巧、坑蒙拐骗的不法分子,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等。政府承担的这些义务绝不是对国民的恩赐,而是法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应当承担责任。

  针对“以权力制约权力”的主张,刘作翔曾提出了 “用责任制约权力”的思想。这一思想的最基本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中每一个权力主体(包括决策权力主体和执行权力主体)对自己行使权力所带来的各种后果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既可以体现为政治责任,也可以体现为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其中,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是较为重要的、行之有效的责任。他认为只有使权力主体在主观上明确和在客观上承担由于行使权力而产生的一系列相应责任,才能使权力主体以高度的负责精神审慎地行使各种权力。两位高层领导人被免职,就是政治责任的体现。

  所谓政治责任,是指政府的决策和行为,必须合乎国民的意志和利益。如果政府决策失误或行为有损国家和国民利益,得不到国民的支持,虽不受法律追究,却要承担政治责任,即需要辞职或受到弹劾、承担竞选失败的后果。辞职属于政治责任的主动实现;受弹劾或承担竞选失败属于政治责任的被动实现。政府通过较好地满足社会需要,可以获得或保持来自广大国民的支持,例如,政府提供社会生活的安全、方便,在经济上提供社会保障、保护自然环境、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等。如果政府无法提供这些最起码的服务,政府就很难得到或者保持国民的支持,其存在就缺乏基础。

  第四、社会权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同时也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义务。正像马克思所说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即社会成员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虽然社会权对每一个主体来说是非对等权利,但在全社会范围内是对等权利。如全体社会成员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多少,决定于全社会平时缴纳和积累的社会保险费和缴纳的相关税收总量。民事权利的对等性则体现在特定当事人之间。

  为什么说社会权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同时也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义务呢?因为国家不过是一个社会共同体,是人们为了特定目的而在一起生活的群体。在国内法意义上,国家一词指在法律上代表公共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特殊权利主体。实际上,国家就是全体国民的家。国家与国民是不可分离的,国家是国民的代表。公民的社会权实现,需要物质保障,而国家的财富是国民创造的,国家的资金是国民提供的税收,因此社会权仅仅是通过国家或由国家保障的权利,是通过公权力的积极介入干预来保障的权利,实现社会权的义务人虽然是国家,但最终还是全体公民自己。我们在研究问题时应当抓住事情的本质,而不是现象。

  社会权的特点是某一社会成员所享受的权利,可能直接地以国家履行义务而获得,但最终是以包括自己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履行义务而获得。虽然其权利义务不具有一对一的对等性,有些人没有尽多少义务,却享受了较多的权利;有些人尽了较多的义务,但却没有享受到多少权利。但在全社会而言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权利的绝对值总是等同于义务的绝对值。每一个人为社会履行的义务量多,全社会就会有更多量的权利。因此我们如果想享受更多的社会权利,必须履行尽可能多的义务。黑格尔讲过:“国家的力量在于他的普遍性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即个人对国家尽多少义务,同时也就享有多少权力”。

  既然社会权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同时也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义务。因此防治非典,需要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参与。如提高自己的防治措施,注意卫生保健;积极做一些公共卫生工作,保护好环境的干净整洁;力所能及地奉献爱心资助医院和病人。社会观察家认为,防治非典的最大难题摆在国家领导人面前的就是医院的财政危机。根据“不得拒收非典病人”的行政命令,不少医院已垫付了巨额费用,亟待政府提供保障,解决经费困难。为防病,国家必须加大应急财政投入,予患者个人以积极支持,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的同时,也就减少了疾病扩散的机会。加大应急财政投入的必要性人所共知,但问题是这些资金最终是来自于每一个公民和组织。如果社会上每一个人都渴望其他人去承担责任,而自己却“无债一身轻”,我们就不可能打赢这场生死战。到时候非典毁灭的恐怕不是一个民族,而是整个地球!非典传染病给国人的最大启示应当是个人的命运与全社会休戚与共,“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社会权愈来愈受到国家和人们的重视,这无疑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相关文章


关于“积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思考
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
内地与香港离婚制度的比较
立法保护律师执业的基本手段
危难时刻凸显公民的“社会权”
竞业禁止的合理限制
对孙大午“非法集资”案的刑法学思考
民事公诉范围和程序研究
只有小城市 没有小律师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