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中国召唤应诉律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10:1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摘要 正视我国成为全球反倾销最大受害国的现实,发挥更多专业律师在突破反倾销壁垒中的作用。

  关键词 反倾销 应诉律师

  反倾销是在WTO框架内各成员国为保护本国产业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曾被不少国家当作“杀手锏”使用。中国“入世”5年,随着对外贸易市场的迅速扩大,又成为全球反倾销的“众矢之的”。早些时候,兴风作浪者主要是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而近几年,亚非国家如印度、土耳其、韩国、南非,以及与其同为发展中国家的阿根廷、墨西哥、西班牙等也加入其间,致使我国企业的产品出口频频受挫。

  “反倾销的经济原理是站不住脚的”,英国《金融时报》如是说,“因为反倾销措施依赖于不透明的操作流程和不公平的操作 。它在双边经贸关系中进行有选择的贸易歧视,违背了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该报还指出:“ 反倾销对中国和其他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更加不公,贸易伙伴不需要估量中国出口商品成本,而采用第三国替代商品成本就可发起反倾销调查。这样的成本估量必然带有主观性和不精确性。”(《金融时报》:《现在是停止对中国反倾销的时候》,2005年 7月6日)

  遗憾的是,面对“经济原理是站不住脚的”反倾销调查,我国不少涉案企业却出于各自的苦衷或幻想,有的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有的犹豫不决而延误应诉时效,有的则匆匆披挂上阵。虽说后者勇气可嘉,但若产品脱离成本价格,采用价格竞争和低价出口策略,这种仓促应战之于国外有备而来的强势举措,实在没有多少招架之力,故又往往与前者殊途同归--未能有效发挥抗辩力而胜诉无望。

  同时,我国涉案企业参与反倾销应诉抗辩的勇气和能力,往往跟国内律师在国际贸易争端中所起的作用密切相关。据笔者所知,在国外,企业提出反倾销诉讼之前,会先进行问卷调查,配合听证会和实地核查,以确认出口企业是否构成倾销。而在我国,常见的现象却是律师缺位--少有企业聘请律师去指导、协助完成调查问卷、准备抗辩材料,而正是这一关键性环节的缺失,为之后的反倾销诉讼留下隐患。在涉案企业提出诉讼之后,我国律师的作用又往往显得微乎其微:一般只充当牵线搭桥的角色,即帮助国内当事人和国外的律师事务所建立联系,余下的大部分法律事务都由国外律师担当,应诉企业的处境也就不喻而言。

  反倾销在我国又具有鲜明的地区特征,最典型的当属素有“出口大省”之称的浙江。近年来,该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断加大市场的开发力度,出口产品无论品种还是数量均大幅增加,而民企的密集又使市场经济发展如虎添翼。但由于这些企业大都规模不大,出口又以小产品、小商品以及纺织、服装等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的劳动密集型工业制成品居多,大都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因而价格偏低,加之一些商品的出口市场又过于集中,故极易成为国际贸易救济措施的针对目标。以2004年为例,据不完全统计,该省约26种产品和1022家有一定出口规模的企业遭遇贸易壁垒,直接涉案金额达5.71亿美元。不过,令浙商为难的是,该省至今还没有一家律师事务所获得办理这类案件的资质,因此,企业一旦涉案,当事人只能从国外或从北京、上海等地聘请应诉律师,造成在自家门前被欺却要跑到远地去求助的尴尬境地。

  为了解决浙江反倾销案件多与反倾销法律人才紧缺的矛盾,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健康地发展,2005年6月,该省人事厅、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和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我省反倾销法律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计划用2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实施百名律师“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与诉讼专业培训。第一期50名,历经3个月的脱产学习和英语强化训练,又从中选拔14人赴美国国际法律学院和相关律师事务所进修、实习达6个月之久(本文作者参加了该活动。--编者注)。目前,第一批“两反一保”调查与诉讼专业律师已脱颖而出,标志该省培养百名反倾销法律人才的庞大计划成效初现。

  众所周知,WTO《反倾销协定》是为了规范各国反倾销行为,防止其被滥用或非正当使用而制定的。但从国际贸易现实状况来看,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如美国,出于贸易保护主义目的,其反倾销立法和实践又常常与WTO《反倾销协定》相悖。所以,中国一批又一批“两反一保”调查与诉讼专业律师走上“以法制法”的前沿,使我国的出口企业可以越来越泰然地面对国外的反倾销调查,以更积极的态势应诉抗辩,这何啻是中国加入WTO后的一大进步,更是我国律师业发展史上的一次历史性跨越!
不过,这并非意味着未来的道路会平坦无坎,我国依然要面对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的严酷现实,非但反倾销绝无在旦夕之间消失之可能,而且另一国际贸易大棒也正悄然对准中国--那就是反补贴。加拿大于2004年最早对我国发难,而事隔两年之后,美国商务部针对我国进口的铜版纸发起的反补贴税调查,则被人称之为“美国对外贸易救济的风向标”--因为长期以来,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并不征收反补贴税,而中国又一直被美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这次铜版纸反补贴案,对美方而言,可能是为其长期实施的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法的贸易救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而抛出的一个信号;而对中方来说,直面国际反倾销、反补贴的双重挑战已被证明为时不远。

  近年发生的国外频频针对我国企业的反倾销调查事件,应引起企业家和国人的重视和深思。

  一、企业行为与反倾销“破壁”

  企业低价出口是对方采用反倾销措施的首要环节和企业涉案的主要因素。时至我国加入WTO五周年之后,我们一些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理念如果仍停留在原来的层面上,热衷于同业间的恶性竞争和产品低价出口,其结果,不只是授人以柄,甚至有殃及同行的危险。

  涉案而不应诉,消极逃避一走了之,决非是出口企业的生存发展之道,反而有可能使对方变本加厉。其实,只要出口产品价格建立在较精确的“成本估量”基础上,聘请好有良好素质的应诉代理团队,胜诉反倾销绝非是一种奢望。浙江省温州市2001至2006年共遭遇国外贸易壁垒35起,其中应诉案件的胜诉率高达79%,就是最好的例证。

  结论自然是:反倾销“破壁”之举,应从企业开始。

  二、我国律师的职业使命与国人的观念更新

  在发达国家,无论企业抑或个人,早已跟律师建立起须臾不可离的关系。这种业务或生活关联,甚至已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和社会习惯。律师之于企业,既是法律事务的接办者,又是企业家可信赖的朋友和不可替代的智囊。但在我国,企业和百姓却总是在出现纠纷或矛盾激化之后,为了化解法律难题才寻求律师的援助,可见我国在历经法治社会多年实践之后,人们对法治精神与律师使命的认识尚未得到根本的改变,律师跟人们的关系仍处于一种若即若离的状态。其实,我国律师在现实中的作用,应更多地体现在事件(利益矛盾和冲突)发生之前而非其后,律师职业使命的体现与律师事业的发展,也应跟诸如社会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的有效防止、国际贸易磨擦等涉外案件的承办力度、种种权益(包括私权)的有效维护等息息相关。

  同时,我国律师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工作者,更要以发扬律师职业精神、促进法治社会进步为己任,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加强道德自律,提高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这是提升律师地位与作用的至关重要的内在因素。笔者曾以美国国际法律学院访问学者的身份在顺德伦国际律师事务所(Sutherland Asbill & Brennan LLP)进行近百天的实习,并参与了收购金额高达12亿美金,据称是全美第二大收购案--TOSHIBA公司收购英国核燃料案的工作,目睹美国同行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审查”的工作状态--尽心尽力地、不敢有半点懈怠地去做大量的、细致的审查工作。正是这种出自于一个业务团队的“尽己所能”的工作精神和“成为客户忠实依靠”的执业理念,使此次收购圆满完成。

  概而言之,在当今经济日益全球化,中国加快融入世贸组织的形势下,我国律师要与企业家更紧密地携起手来--因为,当国际贸易救济调查,特别是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像一道道利箭射向我们的时候,我们必须打造足够坚固的盾牌保护好自己。

  (作者:王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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