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来电显示业务合法性的置疑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02:0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摘要】 本文界定了来电显示业务的性质,指出了我国电信公司当前开展的CID业务存在的重大缺陷,通过对CID业务各方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详细分析,论述了在CID业务中如何保护主叫用户的隐私权和被叫用户的知情权,明确提出保护主叫用户隐私权是电信公司的法定义务。同时认为应当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的CID业务运行方式,重视对主叫用户隐私权和被叫用户知情权的平等保护,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使这项代表技术进步的业务在我国变成一项违法运行的业务

  【关键词】来电显示,侵权行为,合同


  来电显示业务(CID业务)是指终端交换机向被叫用户传送主叫号码、主叫用户姓名、(用户)信息、呼叫日期时间等主叫识别信息(以下简称CID信息),以供用户查阅的一种服务项目 。其专业名称为“主叫识别信息传送业务” (Calling Identity Delivery,简称CID业务),国际上叫做Caller ID(简称CID)。这项技术的发明者是Carolyn A. Doughty,1983年7月12日该项技术在美国提出专利申请,1986年4月15日被授予美国专利,专利号为4,582,956,专利权人为美国电话电报公司贝尔实验室(即现在的朗讯科技集团)。来电显示业务主要有以下功能:第一,使电话被叫用户在未接听电话前就可以知悉主叫用户身份和大致的来电位置;第二,当无人接听电话时,来电显示会记录呼入的电话号码、主叫用户姓名、用户信息,呼入时间和日期;第三,翻查到的来电号码,可以直接摘机回拨。

来电显示业务是技术的进步,它改变了电话被动接听的历史,给了被叫用户选择的自由。CID业务在给人们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比如有的职业人士如医生、护士、教师、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社会工作者、演艺界人士、记者、社会公众人物、政府官员等,出于职业的原因,需要向不了解的社会公众如患者家属、学生、执法对象、甚至是可能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联系,这其中不乏带有敌意或偏见者。CID业务带来的个人信息泄漏可能给他们及其家属的生活安宁带来影响,甚至给人身安全带来危险。另外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有的商业公司缺乏自律,通过来电显示的方式获得用户CID信息后,反反复复通过电话邀请客户参加他们的商业活动或者进行推销,给人们的生活带来骚扰。

电话用户的CID信息是极其重要的个人隐私,携带了若干特定的身份信息及位置信息,不当显示用户的CID信息,一方面严重损害了用户的隐私权,另一方面极有可能导致产生人身及财产损害后果发生。我国目前各电信公司开展的来电显示业务内容单一不说,还存在重大缺陷,即在向被叫用户传送主叫用户CID信息时未取得主叫用户的同意,未向主叫用户提示风险和提供合理的选择隐藏CID信息的机会,强制性的将主叫用户的CID信息显示给被叫用户,主叫用户无法控制自己CID信息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这种运行方式忽视了对主叫用户隐私权的保护,轻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尊重,存在严重的不合理及不合法因素。

本文拟从来电显示基本法律关系、CID信息使用权及支配权归属、隐私权的保护、电信公司的法定义务等方面,说明来电显示及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及不合理性。

一、 来电显示服务合同所涉及的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来电显示服务合同中,涉及三个主体即:主叫用户、被叫用户(来电显示用户)与电信公司。这三者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是:

1. 被叫用户(来电显示用户)与电信公司之间,除有基本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外,还附加了来电显示服务合同,这两个合同关系的主体均为电信公司及被叫用户,不涉及第三人。特别是来电显示服务合同,系电信公司与被叫用户之间单独建立的合同,与主叫用户没有法律上及合同上的关联性。两者之间的争议应当由双方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他人无关。

2. 主叫用户与电信公司之间,仅仅存在基本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即实现通讯功能。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主叫用户没有法律上及合同上的义务,为了保障电信公司CID业务的实现,就必须向被叫用户提供CID信息。

3. 主叫用户与被叫用户之间,系因通讯而产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一种非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的主要内容是:呼叫与被叫、接听权和拒绝接听权、隐私权、知情权。主叫用户与被叫用户之间如果因为通讯而产生侵权责任纠纷,由二者通过法律(刑事或民事)途径解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电信公司将依法履行协助调查的义务,电信公司无权为用户做出决定。

从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看出,来电显示服务合同所指向的对象,恰恰是没有合同上及法律上的关联性的主叫用户的CID信息,形象的说,就是以他人的权益作为交易对象,强迫不享有任何合同利益的第三方即主叫用户以自己的CID信息来保障来电显示业务的开展和实现,这显然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

二、 包括电话号码在内的CID信息的使用权及支配权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七条及《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电信公司从国家手中整体取得码号资源的有偿使用权后,在开展电信业务过程中,通过开展业务与电话用户建立电信服务合同,在电话用户支付相关费用后,电信公司做出了以下合同行为即:向用户分配电话号码、安装通讯线路、开通服务功能。在电话的使用过程中用户还必须按时向电信公司缴纳月租费、通话费等费用,此时电话用户已经根据法律法规关于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从电信公司取得对特定电话号码的有偿使用权和支配权。电信合同一旦成立,电话号码就归属用户独占使用,电话用户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使用和支配该电话号码,并且这种使用权和支配权是一种专有性权利,不可能由两个用户同时享有。此时的电话号码本身已经附加了用户的若干特定身份信息和位置信息,不再是一个毫无意义的数字,而是用户身份的标志和识别代码,与人身不可分离,电话号码及相关信息演变成为CID信息,因此电话用户应当享有支配和控制CID信息不被他人知晓的权利。

三、 用户的CID信息属于隐私,用户享有隐私权,擅自向他人提供CID信息侵害了用户的隐私权

隐私,一般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人生活或私人信息。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和知晓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具有专属性、秘密性、可放弃性。隐私权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个人生活安宁权,即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私生活,不受他人干涉与破坏,保障自然人个人生活的安宁权是维护权利主体人格权和人格尊严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隐私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保密权。权利主体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收集、储存、传播享有排他的控制权并有权加以保密;第三,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内容及相关信息加以保密,禁止他人擅自察看、刺探和非法公开。有效保障个人通讯秘密不受侵犯,是隐私权制度的重要内容;第四,个人对其隐私的利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利用自己的隐私从事有关活动,包括赢利活动,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个人电话CID信息特别是固定电话CID信息专属个人使用和支配,完全具备隐私的特征和条件,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

在当前开展的来电显示业务中,除特服用户外 ,没有法律上的规定,或者技术上的必须,要求主叫用户必须向被叫用户提供CID信息,大多数电话用户也并未明确许可电信公司可以向他人提供CID信息。电信公司以赢利为目的,在有来电显示的电话终端上,显示用户的CID信息,侵害了主叫电话用户的隐私权。

四、 消费者对电信公司向他人提供自己的CID信息应当享有知情权及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电信公司开展来电显示业务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在向被叫用户传送主叫用户CID信息时应当征得主叫用户同意,并且要告知用户提供CID信息可能产生的后果,以防止可能产生的危险。作者认为,在通讯中,用户享有向他人显示或者不显示CID信息的选择权,亦即用户有权选择以何种方式告知对方“我是谁?我在那里?怎样向我发起呼叫?”,此外,电信公司有义务为主叫用户提供技术支持以实现其选择权。事实上,目前的电信技术可以轻而易举的向用户提供多种隐藏CID信息的方式 。

目前我国各电信公司开展的来电显示业务,一方面采取隐瞒行为,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主叫用户的CID信息,既严重侵犯了主叫用户隐私权,也侵害了用户应当享有的知情权;另一方面还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要求,给消费者提供完备的、合理的、是否向他人显示自己CID信息的机会和技术支持,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这既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又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

五、 为用户的通讯内容及信息保密是电信公司的法定义务,主叫号码显示识别限制业务应当是免费服务项目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条规定: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人披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YD/T 1277.1-2003即《固定电话网主叫识别信息传送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在“4.3 业务实现”中规定:用户是否允许网络向被叫提供主叫识别信息,以及作为被叫时是否需要提供CID业务,应能按用户需求随时改变。“4.3.2 主叫用户的业务实现”规定:必须给主叫电话用户提供隐藏CID信息的选择和服务,主叫用户有权选择成为A、B、C三类用户之一。A类用户:即一般情况下允许向被叫用户提供CID信息,但是也可以要求网络对于某次呼叫不向被叫提供其主叫识别信息,这时仅需要在拨打的被叫号码之前加拨一标志号码----*62,即拨号为“*62+被叫号码”;B类用户:即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向被叫用户提供CID信息,但是可以允许网络对于某次呼叫向被叫用户提供CID信息的电话用户。如果其(允许或)愿意提供CID信息,仅需要在拨打的被叫号码之前加拨一标志号码??*68,即拨号为“*68+被叫号码”;C类用户:即完全不允许向被叫用户提供CID信息的电话用户。同时该技术标准还规定,对特服用户无论是否隐藏CID信息,均强制显示CID信息。

综上所述,为用户的CID信息及通讯内容保密是电信公司的法定义务。电信公司从追求商业利益和满足电信用户个性化服务的需要可以开展来电显示业务,但是必须首先保证和尊重用户的隐私权。当主叫用户需要时,电信公司应当为主叫用户提供免费的隐藏CID信息的选择和技术手段。目前各电信公司虽然有“主叫号码显示识别限制” 业务开展,但是都将其列为收费服务项目,而且价格不菲,有的高达来电显示服务费用的四倍;同时也未主动、明确地履行告知义务,向消费者提示该项业务的存在;甚至有的电信公司内部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向消费者推介该项服务项目。换句话说,根本没有为主叫用户提供隐藏CID信息的选择,这是一种欺诈行为。电信公司将自己不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CID信息作为盈利工具,主叫用户要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却必须支付不合理的额外费用。

六、 主叫用户行使隐私权与被叫用户行使知情权之间的法律关系

主叫电话用户享有隐私权,被叫电话用户享有知情权,这是电话通讯中主、被叫用户各自的权利和自由,也是来电显示业务中“矛与盾”的关系。隐私权、知情权既可以由权利人主动行使,也可以由权利人主动放弃,还可以由权利人持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根据《电信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使用电信网络传输信息的内容及其后果由电信用户负责。因此电话用户是否行使隐私权和知情权,由用户自行决定。在通讯中主叫用户是否愿意向被叫用户提供CID信息、提供什么样的CID信息以及不提供CID信息后果,由主叫用户自行承担;被叫用户是否行使知情权以及是否愿意接听匿名电话由被叫用户决定;电信公司在法律上的义务仅仅是为用户的通讯提供交流平台。

作者认为,在来电显示业务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能强制主叫电话用户向被叫用户提供CID信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做法应当是:主叫电话用户有权选择隐藏CID信息以保其隐私权(免费服务);当其以匿名电话方式向被叫用户进行呼叫时,被叫电话用户可以以享有知情权为由拒绝接听匿名电话(来电显示中的ACR功能:注2),此时呼叫被转入由电信公司提供的特别系统中,系统将提示主叫用户“被叫用户拒绝匿名电话”。这样主叫用户必须进行选择,或者放弃通话,或者放弃隐藏CID信息以普通电话方式呼叫。如果双方均坚持保护其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立场不改变,双方将不会发生通话,不能通话的后果将由双方自行承担,与电信公司无关,各方均不会因此发生侵权责任纠纷。这样既能保障主叫用户的隐私权,同时保护了被叫用户的知情权,也保障电信公司稳定和合法的业务收入,整个来电显示服务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七、国际上有关来电显示业务的通行做法及对我国开展相关业务的启示。

从国际通行惯例看,来电显示服务绝非单纯的向被叫用户显示主叫用户的电话号码,而是一项可以传输丰富信息的内容完善的服务体系,它兼顾了主叫用户及被叫用户的共同利益。


注1:资料来源:
①美国电报电话公司http://www.att.com/;②http://www.ainslie.org.uk/callerid.htm
注2:ACR,Anonymous Call Rejection,拒绝匿名电话,在香港又称为“拒绝停示者”;
注3:国际通行规则是隐藏电话号码为免费服务,在有的国家,甚至来电显示本身就是免费服务;

美国是较早开展来电显示业务的国家,最先开展来电显示业务的是新泽西州的BELL公司,时间为1987年,其意图也是希望能够从新业务中获得附加收入。很快来电显示被滥用,无论电话用户是否愿意被叫用户知悉其CID信息,均毫无例外的予以显示,此举遭到社会各方特别是隐私权保护组织的强烈非议。1994年4月,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发出指令,要求建立一个国家标准以处理来电显示问题,这就是新标准的信令系统SS7,主叫用户信息被命名为Calling Party Number Message (CPNM)。该指令规定:除法律授权部门如911机构、执法机构和800、900客户可以强制显示用户CID信息外,不得向最终的电话终端用户显示主叫用户信息。电信公司之间因业务需要不得不交换CPNM时,电信公司必须为主叫用户提供屏蔽CID信息的基本服务,CPNM被传送到为末端用户为服务的电信终端局时,电信终端局必须屏蔽主叫用户信息,在被叫用户的终端上,用户CID信息被标明为私人信息、匿名电话或国际长途 。

在香港,来电显示业务除显示CID信息外,还包括下列功能:第一,拒绝停示者,即匿名电话可以拒绝其呼入;第二,按次暂停示号,即用户可以向特定被叫用户隐藏自CID信息,其方法是在拨号前加拨133;第三,完全停止示号,即可以向电信公司申请向所有被叫用户隐藏CID信息;第四,按次示号,即申请“完全停止示号”的电话用户可以暂时解除“完全停止示号”功能,其方法是在呼叫前加拨1357,这些服务构成完整的来电显示业务,其中隐藏用户CID信息的服务完全是免费开放,无需用户为此支出额外费用。

综上所述,来电显示业务应当是一项内容完备的服务体系,在保护主、被叫电话用户权利上应当是一项中立的业务。宪法及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主体的权利和地位平等。合法的、完善的来电显示业务,必须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对主叫用户及被叫用户的利益应当同时平等予以保护,不可偏袒。保护被叫用户的知情权是社会和技术的共同进步,但是保护主叫用户的隐私权更是文明社会的重要内容,电信公司的职能只能是通讯平台的提供者。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电信市场,据报道日前电话总用户总数达六亿之巨 ,消费者对电信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电信公司完全有必要、有技术能力在合法的前提下提供更为完善和优质的服务,电信公司对盈利的追求不应当是基于国家赋予的垄断地位,而应当具有坚实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基石。目前的来电显示是不完善的服务项目,其运转的方式并不合法,应当依法和借鉴国际成熟经验使其立即完善起来,这是电信服务市场法制化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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