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制于“红头文件”损害了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9:4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今年4月30日,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出台一份“红头文件”,要求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不得接受涉及沱江特大污染事故索赔一方的委托代理。此举引起四川省人大代表质疑:政府行政命令干涉司法行为是否涉嫌违法。(9月24日《天府早报》)

  尽管我国现有《律师法》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但该法第四条中也规定有: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鉴于此,还真难以将雁江区司法局的“红头文件”轻易定性为违法。但是,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聘请律师,而对诉讼中没有能力请律师的当事人还要给予法律援助。而这份文件无形中等于剥夺了“沱江污染官司”当事人聘请律师的权利,从这一点上看,雁江区司法局的行为明显涉嫌违法。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尊重、保护和实现公民权利成了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的价值准则之一。同时,社会奉行法制原则,为实现公民权利,人们建立了由一整套制度构成的民权保障机制,其中就包括律师制度。这也是生活领域空前广泛、社会关系错综复杂的现代社会的必然。从国家法律体制构架而言,普通公民及法人只是被国家机关管理、治理的对象,在面对国家权力的时候,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国家权力的侵害,更不要说某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了。这就需要一种独立于国家权力和相对人之间的社会力量,这种社会力量可以为公民、法人提供法律服务,以法律为武器来制约不法权力。这个独立的社会力量就是律师。为此,律师受制于“红头文件”,不准接某类案件的代理,是法制的悲哀。

  必须承认,出现司法行政部门用红头文件的方式不准律师接受代理,同目前我国律师的法律地位有直接的关系。因为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律师资格和执业资格以及律师事务所的审批、律师业务拓展、律师违纪违规的查处等日常管理职能。一般律师不能、也不敢对抗哪怕是涉嫌违法的司法行政部门的红头文件。

  因此,只有把律师提升到法律工作者的地位,而非一般的“执业人员”或“专业人员”,以达到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如法官、检察官概念相当的平等法律地位,才能名正言顺、名副其实地依法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律师法》中增加一条,以明确律师履行职务的独立性原则,即: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有权独立地根据事实和法律,选择当事人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干预、限制。

  



相关文章


诚信品牌是怎样炼成的
关于网上银行业务的法律思考
从股权平等到股东平等
海事执行程序中的船舶拍卖
律师受制于“红头文件”损害了谁?
对特别防卫的立法释义与司法认定
吸引眼球的《中国律师办案全程实录》
公司化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规范与创新
新拆迁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