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环境保护中大有作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56:5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欧盟颁布的《关于报废电气电子设备指令》(简称WEEE)和《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将分别于今年8月13日和明年7月1日施行。两指令目的在于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对自然资源的利用率。欧盟两项指令涉及的产品包括家用电器类、IT和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类、电气电子工具类、医疗设备类等10大类、近20万种产品。WEEE要求生产商负责回收、处理进入欧盟市场的废弃的机电产品,额外征收回收费用,并在此后投放市场的产品上加贴回收标志;依据ROHS,所有在欧盟市场上出售的电子电气设备必须禁止使用铅、水银、镉、六价铬等重金属。中国受到两项指令直接影响的电器产品出口额将达300多亿美元,应对欧盟机电\"绿色壁垒\",环境律师将肩负双重角色:环境的保护者和环境法律事务的服务者。律师在环境保护案件中大显身手的时代已到来。






  律师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最主要的体现还是参与环境法律事务处理,诸如宣传普及环境权益知识,开展环境法律、政策咨询服务,从事非诉讼环境法律事务的代理,从事各类环境诉讼案件代理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当事人的环境权益,保护环境。环境案件中律师业务极其广泛:

  首先,环境案件新业务----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绿色壁垒又称环境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某些进口国家以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为由,运用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或措施,使得大量的外国产品难于进入本国市场,从而达到限制或禁止外国商品的进口。进口国政府往往是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如PPMs标准,即\"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和产品包装要求,建立繁琐的检验、认证审批程序,实行环境标志制度,以及征收环境进口税等方式对进口产品设置贸易障碍,最终达到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业或产品的目的。例如,肯尼亚鲜花出口到德国,德国政府的环保政策要求包装物必须回收,不允许包装花卉的板条箱就地烧毁,肯尼亚的鲜花种植者即出口商无法承担包装箱重新空运回非洲的成本,只好退出德国市场。近年来,影响我国出口的环境标准主要有:食品的农药残留量检验标准,陶瓷产品含铅量检验标准,皮革中五氯酚残留量检验标准,冰箱和空调等制冷产品的氟检验标准等。在机电产品方面,欧盟制定了\"技术协调和标准新方案\",实行CE标志认证制度。例如,加拿大规定的瓷器中铅含量、日本规定的茶叶中农药含量、欧美等国对产品的甲醛、可溶性重金属、杀虫剂残留量都规定了近乎苛刻的极限值标准。鉴别\"绿色壁垒\"的正当与否,以保护受到不公正绿色壁垒侵害的企业或国家的利益,正越来越需要律师为国际贸易中受到不公正绿色
壁垒侵害的企业提供法律帮助。

  其次,律师参与环境民事案件。环境民事案件主要包括自然资源权属争议案件和环境污染侵权案件。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权属争议在日常生活多有发生,自然资源权属的争端协商、调解、仲裁及诉讼是律师的传统业务。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争议案件,律师介入已为广大公众所熟悉。

  环境侵权案件是律师提供环境法律服务的重心,是律师施展才华的重要方向,从侵权认定到赔偿额的确定,都需要由律师参与。我国当前的环境案件多涉及环境污染侵权。环境侵权案件同其他民事侵权案件有共同之处,但是又有自己的特点:在侵权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推定、诉讼时效、举证责任承担等方面都有着不同于传统民事侵权之处。例如,在因果关系认定上,利用经济分析方法的\"汉德公式\"(如果被告预防损失的成本低于它造成的损失的成本,被告就有义务采取预防措施,若其未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了损失发生,那末被告就有过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将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转化为过失问题。美国著名的\"DES案\"、\"杜晓琼诉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产品责任案\",就是该分析模式在实际中的运用。再如,污染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能否适用问题,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等,这些问题都极具挑战性。在美国的ExxonValdez石油污染海洋案中,惩罚性赔偿高达50亿美元。

  第三,是律师参与环境行政案件,涉及环境行政许可办理、环境行政复议、环境行政诉讼等。依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环境行政许可的项目共33项,内容主要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资格审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等许可证核发等方面。对未办理或违法办理上述行政许可被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处罚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的,律师可作为申请复议代理人。对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复议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律师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当然,对于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提起国家赔偿的,律师也可以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律师办理环境刑事案件。对环境与自然资源进行违法破坏可能构成刑事责任,如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中第六节338条至346条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之规定,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提供刑事法律服务。

  另外,律师还可以提供环境咨询与法律援助。如,提供相关法律、政策的咨询、立法建议,必要时就专门问题、重大事项进行项目策划、论证;就环境权益维护的个案,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的技术性规定、法律解释、环境标准及专家意见;对遭受环境侵权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等。除此之外,律师还要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涉及公共环境利益,为公众、传媒所关注,是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的重要途径。环境公益诉讼是律师扩大自己影响,维护公共环境利益的重要新业务。如果想成为一位广受关注的名律师,那就去代理环境公益诉讼。

  在国外,律师除办理环境案件之外,还是各种环保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如美国环境保护基金协会(EDF)有150个全职人员,其中一半是律师、科学家、经济学家等专业人员。在我国今年成立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中也有许多具有律师身份的法律专家参与。律师参加环保组织,有利于积极介入环境保护案件,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尽管律师环境法律事务范围广泛,然而在我国律师界专门从事环境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并不多见。我国环境律师缺乏无非在于以下几种原因:首先,环境案件代理费用低,环境案件多为环境污染而致侵权,除少数集团诉讼外,一般标的额比较小,代理费较低,以致难于进入律师视野,如购买新车后车内污染索赔案件。其次,环境案件代理难度大,环境侵权法律关系同一般民事侵权相比认定复杂,排污是否达标又依赖于环保机关的检测认定,违法认定困难。环境侵权虽有无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但损害大小及因果关系求证都相当困难,难于举证,胜诉率低。再次,环境污染企业多为国有企业,索赔的执行也较困难,这也加大了环境案件办案难度。最后,律师自身的环境法律知识储备不足,也使一些想从事此业务的律师望而却步。除上述原因之外,环境立法主体过于多元;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环境立法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缺乏对环境资源的市场机制建构;环境基准、环境标准之间不一致,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过低而造成的环境违法成本过低;环境侵权的维权成本高昂等,都加大了环境案件办理的难度。

  总之,环境案件范围广、技术性强,往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环境案件必然会与日俱增,这将呼唤越来越多的律师同仁加入到专业化的环境律师队伍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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