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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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前沿

  □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办,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座谈会”日前在福建省莆田市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三级法院系统等全国十多个法院的法官、莆田市委、市人大的领导、专家学者共100余人参加了本次座谈会。

  □尽管各地法院在多元化解决机制探索过程中的做法具有多样性,但我们基本上可以将这些探索分为三大类:即法院诉讼调解,法院之外的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多种化解纠纷的方式,以及法院的诉讼调解和外部的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多种纠纷化解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前两项工作一直以来都在进行,而如何将二者有效地衔接起来,更好地发挥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合力,则是近来受到关注的问题。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面临七大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法研所所长胡云腾认为,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极端重要性。他认为,从实践中看,当前的社会矛盾由于涉及的利益主体多、原因复杂、社会影响大,任何一种纠纷解决机制都无法单方面解决,我们必须根据纠纷产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采用多管齐下、多种形式的纠纷解决机制。

  因此,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不仅是解决各类纠纷的迫切需要,也是遵循纠纷解决机制客观规律的需要,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关制度和机制的需要。

  从法院的实际工作来看,胡云腾说,建设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需要进一步明确认识,更新观念,改变法律纠纷就是司法纠纷,解决纠纷就是到法院打官司的观念和做法。

  胡云腾认为在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应注意七个问题:第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并高度重视这项制度建设;第二,要适时完善相关立法,及时把成熟的经验、做法、机制和制度转化为法律规范,使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获得应有的法律地位,具有相应的法律强制力与权威;第三,要加大对这项改革的人力、物力投入,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工作人员解决纠纷的能力与水平,保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执法与司法的公信度和效率;第四,要解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不平衡问题;第五,要研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方式创新问题,要对现有方式的利弊优劣不断总结和评估,注意规范,不断完善,同时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研究借鉴其他国家、其他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经验和新做法,不断创新切实有效的、形式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第六,要研究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分工、配合与衔接问题,如何形成合力与有机整体等问题;第七,要研究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通过司法解释解决了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问题,实践证明,这是发挥人民调解作用、调动人民调解积极性的重要规定,今后,对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效力如何确定,需要继续共同探讨和研究。

  纠纷化解方式间的衔接机制备受关注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陈旭介绍说,福建各级法院积极推动各种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协调发展、良性互动。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在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间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和沟通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培训人民调解员,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技能。对人民调解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件,及时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审理,增强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共同研究民间矛盾纠纷产生的规律和特点,排查原因,分析对策,制定预警和防控方案。

  江苏南通市中院首先通过召开诉调对接工作推进会,明确了法院融入大调解既是法院主动接受党的领导、服务党的中心工作的一项义不容辞的政治义务,是法院依法履行支持、指导人民调解的一项法律责任,将法院的审判工作主动融入党的社会工作之中。其次是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领导,实现诉调对接工作的整体推进。再次是建章立制,将诉调对接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计划,务求有计划、有步骤、规范有序地进行。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在继承20多年来司法调解和指导民调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区情、院情推出了以“四项制度”为主体的工作机制。具体包括法官助理庭前调解制度、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制度、律师主持和解制度、诉前和解制度四种和解模式,赋予了当事人充分的选择权。

  部门之间的协调力量举足轻重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不仅强调机制的创新,通过多种方式来化解纠纷,而且强调需要借助更多的力量来化解纠纷,这种力量除了来自于法院内部和社会组织之外,负有化解社会纠纷的相关国家机关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司法部的代表认为,人民调解在化解纠纷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建议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同时充分利用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有经验的基层干部、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的力量,使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地开展起来,这也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

  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谢良敏认为,我国人民调解员机制发展已经历了相当一段时间,正在逐渐走向成熟。特别是劳动争议案件方面,人民调解员机制在其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江苏的一份材料,基层的劳动争议案件有1000件,调解成功率为82.8%,区域性、行业性调解比较显著,这表明调解的确提供了有效的替代性解决纠纷的方法。

  来自卫生部政策法规司的代表指出,每个月卫生部的信访案件中有80%左右是医疗纠纷,而这些医疗纠纷主要就是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的;在行政复议方面,主要是采取行政协调的做法,对于医疗纠纷不能以行政复议来解决的,在医疗事故纠纷中达成的共识是通过三种形式进行处理:即双方的和解,卫生部门的行政处理和司法途径。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关注三个领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认为,我们在提倡调解机制时,是基于减轻法院的压力,但现在更多的是社会矛盾的解决。这是一个基本的共识,不过,在她看来,我们虽然也承认包括减轻法院的压力,但我们也应通过纠纷解决使当事人获利,因为任何一项改革的最终受益者都是社会和当事人。

  其次,范愉教授认为,提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她认为在任何条件下节约司法资源都是正当的,公共资源可以用于更需要的地方。

  再次,范愉教授指出,所有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本身也是一种选择性机制,给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机制,并没有法律的前置程序,也没有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是便民诉讼,使当事人的诉讼便捷化。

  最后,范愉教授认为,我们不能单纯从法院的角度来判断调解的成效,莆田市人大所做的一些调研表明,人们对政府部门的满意度在不断提高,社会评估比较高。在她看来,座谈会还没有达成的共识是,各地在多元化纠纷机制方面的不同模式、不同经验是无法达到一致的。

  例如上海的“起诉前阶段的调解”也可以引入到人民调解中来。莆田的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相衔接与南通等法院所运用的模式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在诉前解决纠纷。

  范愉教授认为,我们在强调衔接的时候还要注意进行分工,查找它的特殊性,如果不需要衔接的,那就不必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法研所副所长、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最后总结说,对于法院来讲,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同时法院也有另外一种功能即社会功能,在这个过程中必须是相互交融、相互交流,法院的作用才能得到更好地发挥。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关注三个领域:一个是法院解决纠纷的机制或是法院调解的机制,用的都是法院的人员,用的资源都是法院的资源;二是社会或者叫非诉讼的官方或非官方领域,这些力量都有自己解决纠纷的机制,这是诉讼外的调解机制;三是前两者的衔接,这是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不同的渠道之间、非诉讼渠道之前进行对接,但衔接就应该由各法院去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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