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电子化的立法思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9:1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商务电子化

  商务电子化,是指商务活动使用计算机平台通过国际互联网和局域网络等实施并完成,是上世纪末出现的新型商务形式。它突破了传统商务时空限制,改变了传统商务交换及交易方式,提高了商务活动效率。应该说,商务电子化是场革命,代表着未来新型贸易的发展趋势,也是未来竞争中的关键。

  期货电子化

  期货电子化,是指期货交易使用计算机平台通过国际互联网和局域网络等实施并完成,是电子商务新分支,是期货交易方式的未来发展方向。 期货电子化交易,在我国最早产生于1996年。当时的期货电子化交易仅仅应用于期货交易所,原指交易所推出的期货异地同步交易系统。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提高和交易成本的降低,期货电子化交易开始在各期货经纪公司快速发展。对期货经纪公司而言,第一,期货电子化交易降低了公司客户的交易成本。传统的、固定的营业场地正在被灵活的、无形的网络所代替,节约了期货经纪公司客户服务费用,直接降低了成本。第二,期货电子化交易使期货经纪公司开始逐步从手续费的恶性竞争中摆脱出来,进而展开以信息和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良性竞争。第三,规避管理上漏洞。电子化交易在很大程度上促使期货经纪公司开始注重品牌形象,并导致发展较快的公司开始向大型期货经纪公司转变。第四,期货经纪公司可以采用远程异地同步交易系统,拓展期货业务空间。

  期货电子化,将引起期货经纪公司进一步分化,逐步形成以大型综合类期货经纪公司为首,中型专业类期货经纪公司为主,小型咨询类期货经纪公司为辅的中国期货经纪业的新格局。同时,期货电子化交易也加剧了期货经纪公司之间的竞争,引发了期货经纪公司的系列变化,也对期货交易所产生了一定压力。作为虚拟化的远程交易方式,期货电子化交易超越地域和国家之间的界限,全国性乃至全球性的期货大市场正在形成。目前,国内三家期货交易所联网,是交易所趋向联合的第一步,随着国内外期货交易的激烈竞争,国内期货交易所整合力度还会加大。

  对中国期货业来讲,电子化交易不仅吸引了大量投资者,提高了资本的市场流动性,同时电子化交易和互联网的发展,促使信息量快速流动,有利于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期货市场价格,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中国期货业健康、快速发展。技术创新是金融创新的动力,国外越来越多投资者要求得到“一站式”现汇及衍生品工具的综合服务,而电子化交易使这一要求有了实现可能。因此美国的金融公司纷纷整合自己的业务品种,力求在一个交易平台推出所有可以交易的品种,以满足客户需求。这使美国政府不得不顺应市场要求,于1999年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同时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法案》,揭开了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篇章。和美国情况相似,我国正面临从分业向混业发展的过渡时期。在我国,银行、证券已经实现了电子化交易。期货电子化交易的全面推进必将大大增强电子化交易的整体力量。近几年来,包括银行在内的各种金融公司,纷纷以多种方式控股期货经纪公司和证券公司,要求整合的呼声此起彼伏。一些大型金融控股公司要求共享其下属的所有信息和客户资源,以节约成本,为客户开发出囊括所有交易品种的电子化交易平台。可以预计,期货电子化交易,将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中国的金融创新,促进中国金融业发展。

  交易规范化

  交易规范化,是指把电子商务纳入法制框架,在法律规则控制与调整下进行。电子商务是网络经济内容之一,涉及各层面各环节游戏规则,需靠法制作保障。从全球范围看,电子商务立法,也是当今商事立法重点。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统一规则》,美国的《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欧盟的《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中国台湾的《电子签章法》,韩国的《电子商务基本法》,日本的《电子签名与认证法》,澳大利亚的《电子交易法》及马来西亚的《数字签名法》等,均能佐证此意。但就各国具体情况看,因国情不同,其态度和行动也有所不同。概括而论,电子商务立法可分为积极型和消极型两类。积极型的国家,如美国、德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不仅希望在技术上领先,而且在电子商务立法上也想影响全球,而马来西亚、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也希望抓住信息革命机遇,加紧电子商务立法。消极型的国家,如日本、新西兰等,是在等待别国或国际组织的立法范本而受益。积极型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突出特点就是迅捷。从1995年美国犹他州的《数字签名法》和俄罗斯的《联邦信息法》开始,短短四五年时间,就有几十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相继制定或正在制定电子商务法,这在世界立法史上也是罕见的。今天,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并不比美国、德国等落后很多,而且还比马来西亚、印度等国先进些,1998年以来,国内已有100多家期货经纪公司开展了网上委托业务,其中推广规模较大(保证金在1000万以上)的有34家,国内有33%的交易额是通过网上委托完成的。因此,考虑到实际情况,建立与完善电子商务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就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作为全国电子商务立法试点区,广东省电子商务立法在全国先进一步。《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作为全国首部针对高新网络技术与传统商务结合体的立法试点,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影响。该条例参考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新加坡《电子交易法》、香港《电子交易条例》,对广东省电子商务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该省电子交易活动创立了一个透明、可预见的有序环境,使广东省电子交易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该《条例》的制定必将推动国家对电子商务法律的深入研究,是广东省乃至中国与世界先进作法接轨的重要基础。

  期货电子化交易,作为电子商务的新分支,建制法律规则应提到议事日程,以实现规范化目标。2002年12月30日,中国期货业协会正式颁布了《期货经纪公司电子化交易指引》,对期货经纪公司开展期货电子化交易应遵循原则、基本业务管理规范和基本技术管理规范作了较详细规定。其发布将对我国期货投资者、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以及期货业,乃至整个金融业产生深远影响。随着电子化交易在期货业的推广和运用,研究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建立符合期货交易特点和电子化交易特点的法律制度,将有助于期货电子化交易的进一步发展。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电子商务示范法》,各国均可根据本国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适用或颁布。《电子商务示范法》对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等作了详细规定,确立了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五大基本原则:数据电文在一定条件下满足“书面形式”要求的原则、电子签章在一定条件下与传统的签字盖章等同原则、数据电文在一定条件下符合法律上对“原件"的要求的原则、不得因数据电文的原因否认其证据力的原则以及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在要约、承诺和合同有效原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该法确立的原则,促成和便利电子商务的应用,给众多基于计算机信息的应用者提供基于纸面文件的应用者同等的法律待遇,这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正是在《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基础上,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活动才得以大力推进,并且较好地保持了法制的统一性和兼容性。

  虽然我国目前制定系统的期货电子交易法的时机尚不成熟,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期货电子交易立法方面将毫无作为。我们可以开展立法的各项准备工作,采取“循序渐进,重点突出,先单项后综合”的方法,在实践中摸索,在发展中完善。不具备制定法律条件的,可以先制定“行政法规”;不具备制定“行政法规”条件的,可以先制定“部门规章”;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经实践检验后,再通过立法程序将其纳入期货电子交易法律体系,最终制定一部成熟的期货电子交易法。严格意义上,网上交易从业务形态上未形成相对传统交易的独立分支,只能定义为交易手段的技术革新,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正是在法律、法规环节产生了网上交易发展的瓶颈。在我国期货电子交易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建议根据期货和电子化交易特点,参照《电子商务示范法》,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或者地方省级立法机关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先行在期货电子化交易方面做出一些相应规定,可以包括以下内容:首先,遵守自愿原则,以保证期货交易方式能够按协议确定为电子交易方式;其次遵循平等原则,以保证电子签名和文件与书面签字和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再次,对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认定应当采用统一审查方式和客观标准;最后,规定期货交易所作为电子数据交换中心的法律地位,以保证电子数据、资料的客观、准确和真实,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资料保密、存储备查义务。

  总之,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在推进信息网络化发展包括期货交易电子化在内的电子商务进程中,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由于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不同,不能完全照搬外国做法,必须结合中国现实国情,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我们应充分利用期货电子化交易诸多有利因素,加强风险控制,确保交易安全,逐步完善期货电子化交易的法律框架,发挥电子化交易对期货市场的促进作用,保障期货电子化交易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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