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产入宪如何落实?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49:1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穷人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则经典宪政寓言,强调的是社会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尊重乃至敬畏。2004年3月8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使私有财产权从一般的民事权利上升到宪法权利,引起会内外的热烈反响。

  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它规定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予以确认和保护。只有在宪法中确立了对财产权的保障,各个部门法才可能以宪法为依据制订具体的规则予以保护。否则,其规定就失去了合法性依据。

  我国修正前的宪法主要存在以下缺陷:关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仍是作为一项经济政策在《总纲》中规定,并没有上升到公民基本人权层面,其地位尚未摆正;公与私之间的身份不平等,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程度上就要逊色许多;仅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范围过于狭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而所有权仅是物权的一种);主要偏重于对公民生活资料的保障,而轻视了对公民或其他财产主体的生产资料的保障;对政府侵犯公民私人财产权的行政行为缺乏审查制度和有效的司法救济,缺少限制与补偿条款。

  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精神,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修正,将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本次修宪的重要意义在于:首先,进一步提升了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这次修宪明确提出了私有财产产权这个概念,把它明确为公民的一个基本权利,明确的将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害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确认,突破了仅仅对公民的所有权加以保护的限制。其次,进一步扩大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修改后用“财产权”代替原条文中的“所有权”,在权利含意上更加准确、全面。这不仅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提供了依据,也为其他权益如公民的投资权、股权、知识产权等的保护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对公民的财产形态不再进行列举,只要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法律就一概予以平等的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包括将来出现的各种类型的财产。三是,完善了对于私有财产的限制制度。我国原宪法规定的是对土地进行征用,这次修改为公民个人的其他一些财产在非常时刻亦可被征收或者征用。在宪法中增加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原宪法中规定了国家赔偿问题没有规定补偿问题,这次从宪法的层面规定了征收和征用的补偿问题,这不仅在法律上进一步表现了对私有财产的尊重,也对实践中充分保护私有财产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尽管宪法修正案大大拓宽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但其保护范围并不是漫无边际的,受到保护的私有财产必须是合法的,非法的财产是不受保护的。此外,私有财产权与私有制并非一回事,前者是一项法律或宪法权利;后者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保护私人财产绝不意味着要建立私有制社会。从整体上看,给予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平等保护与维护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并不矛盾。只有实行平等保护,建立财产秩序和交易秩序,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才能最终有利于公有制的发展。

  本次修宪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写入宪法,是自由与个人自治的需要,是个人致富的动力,有利于达到追求效率和社会效用最大化的目的。此外,本次私产入宪将会增进民众在解决问题过程中与政府部门进行谈判的意识,这对保护弱势群体更具现实意义。

  事实上,修宪法易,行宪法难,究其原因,大多却在于一些公职人员的滥用权力和执法部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树立中国宪法的最大权威性,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以私有财产权为载体,树立人民的权利观念,并抵制国家权力的不正当扩张,这方面最终的实际效果有赖于整个法制体系运作中的许多环节的配合。关注私有产权的保护,除要改革现行司法体制,建立独立、中立运行有效的司法体制以外,在我国极为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转变并定位现行政府的职能。奉行以民为本的中国领导人清醒地意识到这一点,他们在修改宪法、完善法律体系的同时,强调要提高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注重从理念和制度上保证宪法得到严格施行。

  宪法上已经确立了对于私人财产权的保障条款,但要具体落实这些,还需要有对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调整的基本法律规范——民法典的配合,始能真正发挥其功能。尤其是在我们国家,由于违宪审查制度,宪法不具有可诉性,对于侵犯公民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为,不能提起宪法诉讼,因此单有宪法修正案的规定,还不足以将对公民财产权与人身权的保护,必须通过基本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中的具体制度来实现。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在未来民法典中落实此次宪法修正案:

  (一)在民法中确立私权神圣原则。民法的权利本质上是一种私权,私权神圣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实现民商法自由理念的必要前提。私权神圣的核心是人格权神圣与财产权神圣。在现代社会里财产权日渐重要,“无财产即无人格”,财产权是人格权行使的有力保障,“私有产权是自由的保证”。

  (二)调整物权法中的立法导向及制度设计:不区分私有与公有,以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为标准;中国物权法草案的专家建议稿在基本原则上放弃了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原则,采取了合法财产一体保护的原则。物权法中物权的客体应从传统的有体物适当扩大到无体物,并且需要通过确立各项物权类型强化对私人财产的保护。还应以用益物权制度改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确保农民能够获得稳定的耕作和获得收益的权利。对公民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保护,以及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对拾得遗失物做出规定,也是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重要内容。

  (三)调整合同法、侵权法等部门法来全方位保护产权人利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过去老是讲“大河没水小河干”。其实应该反过来,“小河没水大河干”才对。不重视保护私有财产,不注重财产的积累,国家就难以富强。因此我们应该以宪法为先导建立起保护私有财产的整个法律体系,鼓励私有财产的积累,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相关文章


优先受偿权是什么权?
司法改革;“改”到深处是什么?
工程款拖欠的预防对策
建立规范的房屋拆迁制度
私产入宪如何落实?
期货交易电子化的立法思考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初探
关于《律师法》第45条的法律思考(征文)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初探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