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审判回归审判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12:1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法制日报》2007年4月9日报道了山西大同中院推出的电脑排期、当庭宣判、异地封闭办案等制度,盛赞“这些制度让群众心服口服”。作为地方法院就审判方式改革作的一次尝试,电脑排期等制度的实践效果和积极意义无疑值得肯定。但这种改革背后所凸现的,则是我国审判制度的沉疴积弊。 

  正如该院所承认的,推行这些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力求彻底杜绝人情关系、金钱关系对审判工作的干扰”。问题在于,为何人情与金钱会在被誉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堡垒”的法院大行其道,妨碍法官的独立办案,以致于一个中级法院要郑重其事地设计专门制度来防止这种干扰呢?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反省的,是法院传统的审判观念,即那种超职权主义的司法模式。我国的诉讼法已经在制定法的层面上对此进行了一定的纠偏,比如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引入的当事人主义的庭审方式,试图在削弱法官的职权的同时强化控辩双方的对抗,但要在实践中把根深蒂固的办案观念剔除掉,短期内很难达到。更为重要的是,在现行“实体真实”至上的诉讼体制中,通过正当程序来实现正义的理念很难生成。没有保障当事人主义的一些配套制度,法官依然以强大的自由裁量权践行着实质的书面审理、庭外调查、延期宣判,这一切使得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被虚置了。 

  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保证司法公正的很多制度在我国缺位或者异化的事实。直接审理原则是在摒弃纠问式诉讼的基础上确立的,它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直接面对当事人,听取以口头言词方式提供的证据,直接审查证据并根据法庭上的证据作出裁判。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案件请示制度以及审判委员会制度却使很多案件“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失去了基本的亲历性。传闻证据规则要求法庭外的陈述原则上不能作为证据采纳,除非有可信性的情况保障或提供了当事人反询问的机会。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侦查笔录可以一路“绿灯”,证据能力不受质疑,经过起诉、审判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审判变成了对侦查笔录的再确认,“审判中心主义”沦落为“卷宗笔录中心主义”。错案追究制度原本是为了加强法官办案的责任机制,但因为硬性地把结果正确与否跟法官绩效考评挂钩,反而抑制了其功能,影响了法官独立办案。人民陪审制度是为了体现司法民主而设置,由于没有摆正陪审员自身的位置,也没有理顺审判法官与陪审员的关系,陪审似乎又回到了改革前的老路上。上诉制度是为了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而设置的救济程序,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主要渠道,但二审法院的大量的不开庭审理、通过阅卷的书面审理,以及范围模糊、不受限制的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使得二审纠错的功能基本上丧失。 

  影响审判公正的,当然远远不止上述几方面因素,甚至问题的症结并非在于具体制度的设计,而在于我国司法体制的深层结构。我国法院的独立性严重地受到地方化的影响,就难以杜绝行政力量对司法的干扰;法院的行政化特征使得法官异化为官僚体制的一部分,法官的能动性很难得到充分发挥;没有合理的、可操作的司法职业伦理制度,不但使审判监督难以有效落实,而且法官的职业也得不到保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微妙关系,使得保障司法公正的法院的权威难以树立,法院成为“诉讼流水作业”的最后一道工序。凡此种种,使得审判失去了作为审判应当具有的中立性、亲历性、公正性、权威性,也使当事人对诉讼的信任和对裁判结果的信服大打折扣。 

  审判之所以为审判,应当在于它是居于争议双方之上的中立裁断,除了头顶的法律和心中的道德准则,法官的视线不应当为世俗的尘嚣所遮蔽,手脚也不能为现实的束缚所羁绊。对司法的信赖,只能通过公正的审判来赢得。在笔者看来,山西大同中院的制度建设,只是为了让审判回归审判作出的努力。但中国审判制度存在问题,却更让人深思。法院体制内的问题,可以通过法院自身的改革来完善,但司法体制中的根本问题,却是法院力所不逮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只能暂时解决矛盾,我国司法制度身心内的顽疾,只有司法改革的大手术才能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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