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代理一件群体案件的几点体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04:4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春风化细雨 润物细无声
--谈谈代理一件群体案件的几点体会


  什么是敏感性、群体性案件?如何代理群体性案件?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下发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当中,就明确了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同时还对律师如何代理群体性案件进行了规范和指导,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如报告备案制度,集体讨论制度,做好咨询接待工作,结案情况及时上报,档案材料保持完整等制度。

  




笔者接受了北流市虎威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岗职工414人和北流市虎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126人的委托,代理其与北流市人民政府、北流市财政局、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经济补偿纠纷一案,这是一起典型的重大、疑难、复杂的群体性案件。从时间跨度上来说,该纠纷从1993年5月发生到2004年12月解决,整整11年7个月;从涉及的职工人数来说,是1365人之多;从涉及的部门来说,有当地的市人民政府、财政局、劳动与保障局、北京某控股公司、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从公司的变更上来说,涉及到从国营企业到股份企业的改制、从股份企业到上市公司、国有股份的转让和出售等。本案从2003年5月15日由笔者开始代理,到2004年11月30日广大职工取得了约2500多万元的经济补偿作为结局,一年多的代理工作,几许曲折、几起波折,峰回路转。笔者结合本案的代理工作,谈谈代理群体性案件的几点体会。

  一、正确确定案件性质,慎重进行代理。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创建于1970年的国营企业北流县水泥厂原是年生产能力为1000吨的土立窑小厂,经逐渐扩大至年产量为40万吨的机立窑企业,于1993年5月改制为广西虎威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9月挂牌上市,成为当时广西为数不多的上市公司。1997年10月北京阳光房地产公司受让北流市国资局持有虎威股份公司1960万元股份,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即控股虎威公司。同年11月进行资产置换,把虎威股份公司在北流的资产组建成“北流市虎威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和北流市虎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9月广西虎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改名为“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广大职工认为:原国营北流县水泥厂在上述的改制过程当中,没有按照相关的政策规定和事实情况,对职工的医疗保险和国有职工身份置换进行经济补偿,后虽经职工多次强烈的反映和要求,但企业和相关部门至今没有对职工的医疗保险和职工身份置换进行经济补偿,由此双方形成纠纷。

  接到案件后,笔者经过分析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重大、疑难、复杂的群体案件,必须慎重对待,这也主要是一个国有职工身份置换、进行经济补偿的法律问题,对此法律问题,我国目前尚未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何处理,代理本案,无疑有着很大的诉讼风险,但同时,也可以对国有职工身份置换,进行经济补偿的法律问题进行一次法律上的探索和迎新。

  笔者经过周密的调查和法律论证,对国有职工身份置换,进行经济补偿的理论根据、政策规定、事实依据和补偿办法有进一步的了解和把握,并提交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通过。2003年4月12日,笔者就本案的国有职工身份置换的法律问题,向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和民事庭进行非正式的汇报和交流,区高院的意见也认为本案人民法院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和审判。又于2003年4月18日,正式具文向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请示本案能否作为民事案件代理,也得到了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的同意和肯定,但要求律师慎重对待本案,随时向司法厅(律师管理处)汇报,注意引导职工维护安定团结,依法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 2003年5月15日,律师事务所与北流市虎威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岗职工414人正式签订了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决定指派笔者具体承办本案, 2003年6月30日,律师事务所与北流市虎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126人正式签订了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决定指定笔者具体承办本案。正是因为正确的确定了案件的性质为群体性案件,慎重的进行代理,严格履行了报告备案,集体讨论等制度,为本案能最终得以顺利的解决,奠定了一个良好基础和前提。

  二、律师应当具有最强烈的正义感、职业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基于群体性案件具有的案件重大、定性疑难、案情复杂、人数众多、涉及面广、存在危及社会安定的特点,比较一般的案件而言,要求承办律师在代理群体性案件时,具有最强的正义感、职业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更应当具有一丝不苟、脚踏实地、兢兢业业、身体力行的工作作风和敬业精神,更应当把维护法律的正义、尊严和神圣,维护安定团结,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而不是把律师的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

  笔者代理本案,其目的和初衷并不是这为了获取高额的律师代理费,而是为了对国有职工身份置换、进行经济补偿的法律问题,进行一次有益的探索和创新。而实际上,律师在本案当中,也没有收取到一分钱的律师代理费,只是收取了很少的出差费。

  为了办理好本案,笔者到处理此类法律问题最好的福建省进行了一个星期的调查研究工作;请教了对职工身份置换问题比较有研究的《中国证券报》记者刘建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所副所长陈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周放生;收集了全国与全区与职工身份置换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笔者为了此案,前前后后专程到北流市37次进行代理工作;与北流市政府等部门进行了七次面对面的协商;向北流市政府等部门提交了七次书面报告和情况反映;写了民事起诉状、代理词、民事上诉状各二份,每份均在10页以上;向区司法厅作了十次的书面汇报,共计34页。全部材料堆起来有一米多高。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北流市虎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126人起诉一案,诉讼材料整整二个大纸箱。

  承办律师为此案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心血和汗水,承受的压力和沉重,难以想象,其个中滋味,真是一言难尽。而支撑承办律师最终把案件办结的,正是作为一名律师所应当具有的最强烈的正义感、职业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三、群策群力,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的集体力量和智慧。

  关于国有职工身份置换、进行经济补偿的法律问题,我国目前尚未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何处理,正因为如此,对于本案的代理工作,律师事务所充分发挥了律师事务所的集体力量和智慧,对于本案的每一步重要的代理工作如何去开展和进行,向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提交的重要的情况反映和法律文件,比如向区司法厅提交的《关于办理北流市虎威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身份置换进行经济补偿一案的情况汇报》(十次),向北流市人民政府和北流市财政局提交的《紧急情况反映》、《补偿方案》等,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代理词,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上诉状等,都经过律师事务所的集体讨论,群策群力。

  在代理本案当中,仅仅就本案的代理工作,律师事务所从2003年4月15日到2004年11月30日的一年多的时间内,就进行了八次专题的重大、疑难案件讨论会议,专门对本案进行讨论并进行了记录,提出具体的代理意见,供承办律师在办理本案进行参考和执行,从而保证本案的代理工作得以正确和顺利的进行。

  四、及时请示汇报,争取主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并对代理工作作出原则上的指示和指导意见。

  群体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往往是处于强势的行政机关,另一方当事人,往往是处于弱势的普通公民,律师在群体案件中的代理工作,往往受到来自处于强势的行政机关的干扰和压力,甚至是发难和报复,所以,律师事务所接受群体性案件委托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争取主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并对代理工作作出原则上的指示和指导意见。

  为了更好的进行本案的代理工作,律师事务所从2003年4月15日到2004年11月30日的一年多的时间内,具文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作了十次的《关于办理北流市虎威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身体置换进行经济补偿一案的情况汇报》,并附上了本案所有的相关的法律文书和情况反映,使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对本案也有了详细的了解,对我们的工作也给予了充分的支付和肯定,并对代理工作作出原则上的指示和指导意见,要求律师必须作好职工的工作,维护安定团结,依照法律渠道处理案件,不鼓动、不参与群体性案件当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的上访活动,不参与或建议当事人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的解决。

  比如:2004年7月21日到23日,部分职工到北流市人民政府围堵政府大门,干扰了政府的正常的办公秩序,因为,在事情前后,承办律师向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进行过了紧急情况反映,也未确实参与此事件,市政府事后向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询问了律师的代理工作及律师是否参与了此事,司法厅(律师管理处)明确的答复对方,承办律师就本案的代理工作一直向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作请示汇报,律师未参与此事,避免了律师被有关部门责难和牵连的可能。这些请示汇报工作,保证了本案的代理工作,有了一个领导上的正确决策和正当保障。

  五、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友好协商、争取庭外和解,妥善处理。

  群体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往往是政府机关和行政机关,解铃还需系铃人,因此,律师受理群体性案件后,应通过正当渠道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友好协商、争取庭外和解,妥善处理。

  为了处理好本案,笔者积极主动地与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人民政府、北流市财政局等部门多次谈判、友好协商,最终争取到了庭外和解,妥善处理。为此,笔者曾经与包括北流市人大主任、北流市长、分管副书记、分管副市长、北流市财政局长、北流经济贸易局长、劳动保障局长、市法律顾问在内的政府机关和行政机关进行了七次的会面,进行了面对面的谈判,提交了七次书面报告和情况反映,支持北流市财政局把阳光股份当中的国有股转让给北京某公司,筹集到了资金进行补偿,最终解决本案,而北流市人民政府也表现出极大的诚意,其人大主任、副书记二次带队到南宁市与笔者等人协商确定职工的补偿方案,并作出了最大的让步,提高了职工的补偿标准。使职工得到了基本合理的补偿,使本案最终能够妥善解决。

  六、维护安定团结,作好群体一方的安抚工作,说明应当用法律手段解决,依法解决,不要采取上访,冲击、游行、群欧等过激行为来解决。

  群体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往往是人数众多,且问题积累多年,未能合理解决,积怨颇深,双方矛盾冲突,水火不相容,一触即发。都不愿意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而是采取上访,冲击、游行、群殴等过激行为来解决。从而引发了群体案件,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破坏了安定团结的局面,给行政机关带来了巨大的损害,而闹事的一方也要承担至少是违反治安处罚法的法律责任,这是一个两败俱伤的结局,这是不应当出现的。因此,律师在代理群体性案件时,不鼓动、不参与群体性案件当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的上访活动。不得参与或建议当事人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的解决。

  在本案当中,笔者多次与职工代理通电话及在37次到北流市与职工及职工代表会面当中,均要求广大职工保持冷静,依法处理、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不得采取上访,冲击、游行、围攻政府机关等过激行为来解决问题。律师在任何场合,身体言行均要求广大职工保持冷静,依法处理。例如2004年7月21日到23日,职工认为市政府公布的补偿方案的补偿标准过低,就到市政府围堵大门,造成市政府不能正常办公,笔者应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参与上访接待工作, 亲自到北流劝说广大职工保持冷静,依法处理,不要到市政府围攻和闹事,群众最终散开了,同时又劝说因闹事而被行政拘留的职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解决,最终使本案不再出现职工到市政府和拘留所围攻和闹事的群体事件,而且也维护了群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职工的补偿标准最终也提高到了原来的一倍,截止2004年11月30日,绝大部分的职工按此补偿标准领取了补偿款项,历经十一年的一个纠纷,终于尘埃落定了。

  对于代理群体性案件,笔者最后还想起了二句古语,那就是:抽刀断水水更流,大禹治水,贵在疏通;春风化细雨,润物细无声。

(作者:龚振中,同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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