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制度概述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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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法例的来源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商法及商业法、各种条例、附属条例及习惯法等。普通法、衡平法及其他法规均源自英国法律。主体法律(即条例)与附属条例的划分亦是英国法律的特征,亦已用于制定香港的法例。习惯法则源自香港居民的习惯及惯例。

  普通法是香港法律制度的架构,亦是香港成长及繁荣所依赖的基础。普通法指英国法院自古以来所执行的法例。英国的普通法指法例中并非根据法规(议会法案)、当地习惯或者君主权威创造的法例。普通法的依据源于其长期使用,并非判例(即数代法官诠释法例的方式)加以巩固。英国普通法的发展原则在香港获普遍采纳及延伸,因此于香港,普通法包括于本地发展的有关普通法。

  衡平法源于英国15世纪,当时受到普通法及成文法严苛对待的人民向皇室提出上诉,并在总管大臣分院法庭获得其他“公平及公正”的补救时,一种新法制便开始在英国出现。这种平行的法律制度称为衡平法。香港的衡平法和英国一样,如果普通法之间出现抵触,通常以衡平法为准。香港的金融服务业经常会应用到衡平法补救,衡平法补救主要包括强制令、强制履行令、衡平法上的合约撤销及更正等。

  商业法也是源自英国的法律制度,当初是规管欧洲商人之间的贸易事宜,在香港也有应用。商业法包括《货品出售条例》、《汇票条例》等各种商业法。






  条例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听取立法会的意见后批准通过的。某些法例是由立法会授权于其他机构制定,授权一般是针对某项条例进行的。例如,证监会获《证券及期货条例》授予广泛的权力制定规则。就证监会而言,这种专家立法的程序一般必须提交给立法会审批后才完成,于是附属条例在立法会审批后才称为正式法例。

  香港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及法例类别

  司法独立是香港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也是香港法律的基本概念。司法机构完全独立于其他政府部门;法官并非政府委任,他们是基于本身对法例的诠释而做出裁决,不会屈服于来自政府、立法会、公众、传媒或任何团体的压力。在香港,无论是立法、行政、司法机构的人员,还是律师或学者,均从三权分立的角度认识和看待司法独立原则。他们认为,香港权力架构的基础原则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是三权分立的核心概念,是香港法制的首要原则。

  与金融服务业相关的法例类别主要有刑事法、民事法、合约法、代理法等。刑事法界定针对社会的罪行及如何对疑犯进行调查、起诉、审讯及处罚。这种处罚的权力不能交给或者授予任何个人或者机构。案件由律政司等政府委任机构针对违法者提出诉讼。民事法旨在为因某一人的行为而招致蒙受损害的个人或公司提供补救。与刑事法不同,民事法并非旨在处罚违法者。受害者一方就损害、赔偿、纠正或其他补救对造成损害的人提出诉讼。只要原告能根据“相对可能性的衡量”证明其申诉,便可作出裁决。其中包括:规管合约事宜的合约法,代理货物售卖等有关的商业法等。

  合约法在整个金融服务业处处都有涉及,合约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士订立的协议,其中均附有可强制执行或获法律承认的其他责任。例如,购买或者出售证券或者期货合约;投资者在首次公开招股中,接纳发行人的证券;承诺管理互慧基金及购买杠杆式外汇合约。

  代理法指一种受信关系,受信关系指受信一方有责任就另外一方的利益而进行在双方关系的范围内的事项。受信关系的例子有股票经纪与客户、代理人与委托客户等。这种关系根据明示或者暗示的合约或者法律而建立,其中一方可代表另外一方行事,并以其代理范围内的言行约束委托人。例如,经纪人可以是其客户的代理人,客户主任可被视为其雇主的代理人。委托人应对其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如果某公司所雇佣的员工欺骗客户,则该公司应对其行为负责。

  香港法院及审裁处制度

  香港有一套比较完善和复杂的法院系统。分别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和裁判法院。香港终审法院于1997年7月1日成立,终审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级别最高的上诉法院,其职责是管辖上诉案件。高等法院由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组成。裁判法院享有广泛的刑事司法管辖权,可审理多类可公诉罪行和简易程序罪行。

  由于法院的程序可能极为冗长、费用高昂及耗费大量时间,为加快执法程序,因此设立审裁处。审裁处对举证的要求不如法院严苛,并且是非正式程序,可迅速完成聆讯。审裁处是政府根据需要而设立。例如,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设立的市场失当为审裁处及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分别聆讯市场失当为案件及对证监会决定提出的上诉。其中商业争议可通过仲裁解决。仲裁指一种解决争议的程序,由一名或多名的中立第三者做出最后决定,而涉及争议的各方必须接受该决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成立的目的是提供本地仲裁(争议双方均位于香港)及国际仲裁(争议双方中的一方位于境外)。

  《仲裁条例》为仲裁提供法定架构。一般认为,仲裁具有快速、价格合理、非正式及非公开等优点。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杠杆式外汇交易的争议均可提交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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