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延安: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使命与作用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07:0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并在三个地方具体提到了律师,这在党的历次中央全会的文件中是不曾有过的。如何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是所有律师工作者必须思考的一个重大而迫切的课题。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决定》提出了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和任务,其中第一项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我认为律师职业在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独特作用,更多的是通过代表私权利制衡公权力来实现的。

  律师是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接受当事人的委托,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职业。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一文中说: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律师正是“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斗争”的法律职业人员。江平教授在《为权利而斗争的中国律师??漫谈律师形象与使命》一文中,认为“律师真正的全部工作是挑战权力,这个权力包括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和司法机关的权力,说的软一点是制衡权力,用词尖锐一点是挑战权力。”任何社会都有一个权力制衡问题,就像自然界需要生态平衡一样,人类社会也需要一种平衡,达到了这种平衡,这个社会就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和谐的社会。人类之所以创设律师制度,一个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律师接受公民的委托,代表私权利来约束强大公权力的滥用。因此,律师制度是权力制衡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对行政权、司法权等公权力的制衡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年来,少数公权力的拥有者不能正确、正当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谋福祉,反而屡屡侵害和掠夺人民的利益。因此,《决定》提出要“着力解决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涉法涉诉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这些突出的民生问题,其症结往往是民权问题。在一个公权观念长期占绝对主导地位的社会里,由于对公民私权利缺乏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导致公权力屡屡肆意侵犯民众特别是弱势民众的权利。因此,遏制公权力的不当行使和建立对权力受害者的救济渠道,法治国家、和谐社会必须建立一种制衡机制。为此,《决定》首次提出了处理社会矛盾的四大机制,即“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可以说,由于律师职业特殊的专业技能,律师在这四大机制中都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现实中,利益受到侵害者往往是农民、农民工、下岗工人等弱势群体,而他们往往最不了解自己在法律上有哪些权利、通过什么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我认为当代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使命和作用,就是侧重于作为各个弱势群体的代言人,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而斗争。在当前,有的律师在作为代理人依法代表弱势群体与强势集团和不当行使公权力者抗争时,个别地方却将其视为社会的“非稳定”因素,采取种种手段限制、干预、打压律师的依法代理,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非常短视的做法。因为律师正是通过维护一个个具体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公众不因不懂法而遭受不公,使执法者、司法者因面临法律职业人员的对抗而不敢恣意枉法,从而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和司法权的专横。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对全社会特别是国家机关来说,必须切实尊重律师职业的独立性,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正当地行使职业权利。对广大律师来说,要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要求,坚持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职业操守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律师职业相对中立性的特点,最大限度地发挥律师职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优势和独特职能作用。

  (作者系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省律师协会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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