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手中的无罪证据可不可以不出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06:5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以前实行纠问式诉讼的时候,控方是有罪证据、无罪证据一并向法院全部提交。现在实行的是控辩式诉讼,控方的职责似乎就是指控被告人有罪并要求处以刑罚,从理论上讲似乎控方无义务提交无罪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完全有可能依靠公权力收集到无罪证据。而控方提交无罪证据似乎是自己打自己,自讨没趣,那么到底控方手中的无罪证据该不该在开庭时出示?笔者认为控方手中已经取得无罪证据应当提交法院在开庭时质证。提交的方式可以是应辩方请求而在法庭上出示,若在辩方不知情时也应当在庭审后主动交给法院。

  首先、控方出示无罪证据是刑事诉讼任务要求的。

  证实犯罪、揭露犯罪、打击犯罪固然是控方的职责,但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同样是控方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第2条对刑事诉讼任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既然控方的刑事诉讼任务不仅有惩罚犯罪分子,而且还有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控方手中保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无罪证据,显然与法律赋予控方的职责相违背。而现实中,在有罪推定思想的支配下,控方似乎竭力追求的是认定被告人有罪,给被告人定罪判刑就是控方的胜诉,而且庭审中追求全是有罪证据、证据确实充分的表面一边倒的庭审效果。有时,在无罪证据不出示的情况下,无罪的人被罗织冤狱恐怕在所难免。

  其次、控方出示无罪证据,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法院依法判决前,对控方指控的被告是不能确定其是有罪的,控方隐藏对被告人有利的无罪证据,只提交对被告人不利的有罪证据,完全有可能使法院在看不到无罪证据的情况下作出错误判断。如果本该无罪判决的,却由于控方没有提交或者故意隐藏无罪证据,比如没有出示与控方出示的有罪证据相冲突的鉴定结论,或者没有提交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的飞机票证据,法院作出了错误的有罪判决,这不是有违司法公正原则?这个错判错究让谁卖单?

  再次、控方出示无罪证据,有利于保护被告方的辩护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众所周知,由于《刑法》306条等原因,律师对刑事案件是谈虎变色,对刑事案件收集无罪证据无不视为畏途。即使有律师介入的刑事案件,几乎无人轻易敢依法收集无罪证据,都害怕成为职业报复的牺牲品,而且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再到审判阶段,往往已经时过境迁几个月甚至一年,即使某些律师不怕风险敢于取证,是否能取得证据,取得的证据有多少证明力,都值得探讨,所以通过律师依法收集到对被告人有利的无罪证据从而对被告人进行有力度的辩护缺乏现实性。律师辩护很大程度上不得不依靠控方取得的证据,而控方依靠公权取得的无罪证据却不出示,那么辩方的辩护将形同虚设。保护被告方的辩护权无疑只是法律形式上的规定,但是实际上伴随无罪证据的隐匿,由于失去辩护根基,被告人的辩护权将荡然无存。

  最后、控方故意不出示无罪证据,有触犯《刑法》徇私枉法罪规定的嫌疑。

  确定有罪的机关是人民法院,控方明知有对被告人有利的无罪证据出于追求控诉庭审效果等目的却就是不出示,故意不让有裁判权的法院看到无罪证据并进行评判,然后作出公正判决,控方显然有触犯《刑法》399条徇私枉法罪之嫌疑。而控方只是为履行法定职责,法律对无罪证据该不该交又无明确规定,让控方承担徇私枉法罪刑事责任也似有不妥,因此需要法律明确界定无罪证据该出示与否。

  (作者:段建国,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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