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讼师到律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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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半年的一天,就在“非典”在北京爆发之后不久,我忽然接到一个朋友的电话。他的故事让我大吃一惊。原来他与别人发生经济纠纷,对方不请律师,不诉诸法律,却找了一批社会人士上门讨债。这些人胆大妄为,不仅强行扣押了他的身份文件和个人财产,而且把他软禁在家中达十天之久,逼他偿还一笔有争议的债务。在此期间,他和对方谈判,并且不止一次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但都没能脱身。后来他找机会溜出来见了一位律师。律师说可以把这件事“摆平”,开价人民币十万元,必须先付钱。这件事没有成,不是因为钱,而是因为他信不过那个律师。

  找到我之前,他已经四处求告,但是处处碰壁。最后他很真诚地问我:在中国有没有一种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求诸的公开、合法和有效的制度?这个问题让我感到有点尴尬。我可以告诉他的那些“公开、合法”的办法他全都试过,但这些办法在现实世界里无一是“有效”的。尽管如此,我还是建议他通过法律解决问题,我甚至试着通过熟人帮助他另找律师。这一次几乎谈成。失败的原因仍然不是钱(碰巧的是又是开价十万元,但不要求事先一次付清),而是律师的工作方式,这种方式让人感到,这些律师感兴趣的首先是钱,而不是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多年前写过两篇讨论讼师的文章,认为古人对讼师多负面评价,不尽是文人的偏见,而与讼师这一特定社会群体的性质有关,与讼师生长和活动于其中的社会的构造有关。就此一点而言,律师与讼师,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包含了重大的社会变迁在其中。不过在另一方面,我也发现,在微观的和技术的层面,讼师与律师未尝没有共同之处,二者之间的界线也并非泾渭分明。由此引申出来的问题是,从讼师到律师的转变在中国究竟如何发生?这一转变对律师的成长和性格有无影响?有何影响?

  一般谈论法治或者法治发达的程度,都会引用一些数量化的标准,比如立法的规模,司法的职业化程度,律师的数量等等。这些标准之所以流行,又是因为它们被假定与所谓法治社会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不过,从社会的和现实的方面去考察,这类假定进而这些标准的有效性可能是有问题的。我们须要牢记的一点是,一个群体或者一种制度,都是在特定社会条件下生成和发展起来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具有这些社会条件的印记。我们要了解这个群体或者这个制度,最好直接去观察它,看它实际上具有什么样的功能,如何获致这种功能,和怎样发挥这种功能,而不是只看其名称,对名称和概念的含义津津乐道。只有这样,我们才可能对现实保有一种清醒的意识,了解我们社会的实际状况,知道这个社会真正需要的是什么,以及如何令这些需要得到满足。那时,我们便可能不再面对上面提到的那种令所有法律人尴尬的问题了。

  注:梁治平先生系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此文系梁先生为《律师文摘》2003年第3辑所作卷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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