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耀华妙解执行难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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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编辑部的故事》在央视播出以后,侯耀华这颗耀眼的喜剧明星便冉冉升起,直到2008年元旦侯哥客串关玲的表叔主持小品节目,依然给大家留下喜剧大师的美好印象。侯耀华的冷幽默,常常让人倾倒,我基本上可以说是“华粉”。尽管是粉丝,但是作为律师,能跟侯哥晤面,尤其是在中央电视台一起做节目,那真是想所未想。前日,央视12套就执行难问题推出了两会特别节目《我建议》,我有幸来到中央电视台,并且竟然可以坐在侯哥旁边,二人相互耳语。在炽热的拍摄灯下,央视的光环让我眩晕。但是,侯哥闪亮登场以后,便对执行难问题“大放厥词”,却使我们耳目一新。有诗曰,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做节目的,大多是律师、法官和法学家,基本上是法律圈的,侯哥可以说是圈外人士。但是,侯哥的一席话让人捧腹大笑之后,确实让人深思。侯哥就执行难问题给法律界出了两招,首先是,该抓就抓,该罚就罚,其次是,修改法律,完善制度。我私下认为,侯哥这话说到了点上。

  先说该抓就抓、该罚就罚。

  侯耀华讲,要我说不存在执行难问题,只要该抓就抓,该罚就罚,什么问题都会迎刃而解。我们刚才看了那个小片,法院法警准备查账冻结某公司的账户,而该单位法人谎称上厕所,可是不到20分钟时间,账户上的几百万不翼而飞。他们为什么敢这样?涉及那些人?对这些人只要抓了他,判了重刑,罚了他,让他吃不消,谁还敢这样?我们经常喊执行难、难于上青天,那么请问假定是省高级法院院长的亲戚是受害人,判决是不是还存在执行难?

  侯耀华的观点,未免有点理想化,正像田文昌大律师当场辩驳的,是应该该抓就抓,该罚就罚,但是如果不调查取证,没发现线索,该抓谁罚谁?我们不仅需要良好的愿望,更需要良好的举措。我们不能苛求侯哥给法律界开出解决执行难的灵丹妙药,但是我们可以清楚感觉到,侯哥是想让社会各界对执行难问题下大决心、加大力度。事实上,这正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但是,法律界似乎没有对执行难问题的严重性作深层次的思考,也没有对执行难问题给予应有重视。试想,如果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无疑是给老百姓打了“法律白条”。法律无信,百姓伤心,后果可谓严重。所谓执行难,难执行,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部门难求,查扣的财产难动,特殊的被执行人难碰,执行受阻难解,违法阻碍和抗拒执行的责任人难究,这几乎成了一种相互传染且难以遏止的社会现象,成为社会及其两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成为考验人民法院执法能力的一个难点问题。执行难问题,不仅直接侵害着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践踏了法律尊严。但是问题是,只要高法或者中央下发文件加大执行力度,便会立即掀起执行风暴,各地案件的执行率就会像坐火箭似的飞速上涨,这是为什么?毋庸置疑,执行难问题,有的源于法院怠于执行、执行不力,有的确实源于地方保护、部门保护,但是如果政府和社会各阶层统一了思想,对执行难纳入到政绩考核,执行难问题是不是会有较大改善?对那些自恃聪明认为拘留最长不过15天老赖,可不可以反其道而行之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加大处罚力度?

  再说修改法律、完善制度。

  侯耀华讲,刚才看到那个短片,法院的法警为了查清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又是蹲点,又是守候,甚至还要翻墙入院,这是法院的法警干的事吗?要警察干什么?我有个朋友被一个出租车撞了,撞成了植物人,该出租车挂靠在一家出租公司,出租车司机车毁了没有钱,我朋友将司机及其挂靠公司一并起诉,判决自然我朋友胜诉,但是法院去执行出租公司,出租公司账户上却始终分文没有,导致我朋友迄今拿不到赔偿。出租公司真的没钱吗?像我朋友已经是植物人该怎么办?这说明我们的法律不是尽善尽美,我们的制度也不是十全十美,所以,法律有漏洞,应尽快修改法律,制度不完善,应尽快完善制度。

  侯哥这话也应当说讲到了要害。正像人民大学教授陈桂明当场所言,我国在执行方面存在严重的法律缺失和制度不健全。现行民事诉讼法尽管有了执行编,但是全编仅有30个条文,且整体上属于纲多目少,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无法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纷繁复杂的实际问题,这无疑会影响执行力度。虽然最高法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司法解释,但仍有大量问题未能涵盖,只是一时的权宜之计,所以,法院的执行人员基本上还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执行难,执行乱,与法律规范不健全不无关系。但是,国外的情形或许对中国有借鉴意义。英国在1884年就制定了《执行法令》。而奥地利、瑞士从建国之初就采取了制定单行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模式。而近年来,制定一部独立于民事诉讼法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已成为一种普遍选择的立法趋势。1979年,近邻日本将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编”删除,另行制定了《民事执行法》。1991年,法国就制定了单行的民事执行程序法。2002年,韩国也将执行法律制度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立出来,制定了独立的《强制执行法》。由此可见,建立完善的执行法律制度,已经迫在眉睫。另外,英美发达国家,都有严密完善的诚信体系,而我国现在还处于摸索阶段。立即执行制度、财务报告制度、执行联动机制等制度的建立,已经成为当务之急。需要建立立即执行制度,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义务并可能转移、隐藏财产的情况下,执行人员可以迅速出击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不至于动辄老是慢半拍迟到一步。需要建立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可以根据情节予以罚款、拘留,使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处于一种透明的监督之下。需要建立执行联动机制,这一点很重要。联合公安、工商、银行、出入境等部门,采取在社会诚信系统予以不良记载,使被执行人在信用贷款、工商登记上受限,公布被执行人不良信息,使其信誉受挫,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使其不能恣意转移财务到国外,均能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有识之士这些真知灼见,如果得以切实执行,或许执行难面貌会焕然一新。

  (作者:段建国,开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副主任。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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