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学研究,怎么办?...3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27:1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杜国兴:还有考后的培训就是上岗前,现在国家都强调,你通过考试水平以后,你专业水平没问题了,但是其他的这个行业特有的要求,你有上岗前的培训,所以我们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有一个统一的考虑,法官、检察官、律师上岗前怎么培训,这就牵扯到律师学研究中心原来搞的实习培训,这培训怎么跟教育部门结合,整合司法行政机关,这工作并不意味着我们来做,就是我们提出一些意见和想法,然后让大家去做,这工作也是我们今后要做的一件事情。从目前来讲当然还有其他的想法,但就我讲的这几点,对院校就有影响了,这对于教研中心来讲就有很多值得研究的东西,是不是可以研究法官检察官的一些规则特征,如果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来讲有很多新的需要研究的。我希望作为职能部门能和实业界和理论界能共同联系,这样对我们搞好考试也能有很大的帮助。

  崔玉麒:我个人觉得律师执业的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当然作为一个学科不是我能评价的问题,但是这里面有很多自成体系的东西需要研究的,应该说只是处在初级阶段,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进行非常深入的探讨,比如实际工作当中开始推进工作时搞很多创新体制改革的时候,实际上非常缺乏后面理论的支撑,比如要创立一些新的律师的模式,这样你提出一些观点和口号不是很难,有很多可以借鉴的东西,但是怎么样把它论证清楚,使这个制度一推出来就不会留下太多的后遗症,这在一点上我们做的够,其中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我们理论研究非常滞后的。比如律师定位问题,我们是以律师为本位来定义律师制度还是怎么定,这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了,你律师法的修改很多体制上的定位也好,都不能做到逻辑上的前后一贯,而且会留下很多问题,像这种事情没有很深入的研究,就涉及到很多管理体系和管理结构的调整,在法律结构承担责任的方法,传统上认为无限连带责任是最佳的形式,现在很多人希望搞有限责任方式的中介结构,包括律师事务所,绝大部分我想动机是减轻合伙人的责任,在中国搞这种有限的合伙,有多大可能性,或者适合不适合我们搞等等的问题,我认为是在理论上研究和调研的问题,因为有限和无限责任的划分差别非常大。

  在整个法律发展的初级行业,有没有可能损害公民的利益,有很多研究都不够,比如律师的种类,政府、公职律师、军队律师等等,我们提出很多这方面的改革的设想。但是这些改革的设想我个人觉得绝大部分都缺乏理论的支撑,至少是缺乏深入细致的系统地调研。你尽管可以在短期内搞出规章制度,这不难,但是如果没有一个认真深入的研究的话,就有可能造成这些制度在推行过程当中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而且有很多东西是我们在今后工作过程当中要一点点修整,这样会造成很多的损失,包括时间和对你行业的伤害。所以在这一点上来说,对于律师业健康的发展来说,我觉得律师学的研究是非常有必要非常有价值,现在是处于刚刚初级阶段,没有达到非常发达非常完善的结果。所以确实有必要进行深一步的研究。

  执业规则,这是近两年来各方面都强调的问题,前面对律师本身性质的认识还是比较完整,不管你持什么样的观念它还有一个体系,执业规则本身如果单独一条条来看是枯燥的,有一些不是从理论上能解释清楚的,比如美国、香港律师规则,我国国家的很多直观上能理解,但是让你用非常清晰的有说服力的语言表达出来就很困难,有一些规则就应该这样,但是它背后道理是什么,不是能说清楚,不是能说清楚不是根本上就说不清楚,而是说我们对这些东西研究不够的,我个人觉得这是一个交叉的学科,特别是职业道德职业教育方面,除了设置律师本身的学科,还涉及到伦理学,管理学等等很多,包括经验,包括行业的实践经验的综合的运用,才形成现在非常复杂的纵横交错在一起的职业道德。大体上就这么一个框架之内的东西。

  从事法律执业我个人觉得律师执业应该是一个基础,在主要的这几个法律行业里面应该是一个基础。律师的执业规则是最完全的,向比较法官、检察官执业规则我认为他们是一个基础。这个行业我觉得要想在今后若干年内在社会上真正立得住,比较进一步巩固提高,就是在执业规则的理解和遵守。现在大部分问题就是有很多律师规则的不理解和不遵守上,有很多律师相当初级的执业规则都没有正确的理解,所以造成很多执业上的问题。由于职业上遵守的问题不统一不严谨,也形成对于职业理解上,理解意识上就产生很多问题,使律师形不成职业阶层,基本上处在比较散漫的状态。这对规则的理解和遵守方面严重的不足有很大关系。所以在这一点上,规则的制定,规则到不是非常难的事,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借鉴,但是你怎么能把你制订的东西宣传出来,通过一些途径让学生、律师、社会公众能理解,能认可你执业规则所包含的道德这就需要研究,而且我觉得随便拿出小的规则都有很大的文章可做。在这个领域应该有很大开拓的余地和空间。

  从我自己的这一些年比如搞实习律师培训和其他方面管理角度来看,我觉得是非常缺乏总体的理论上的一些支撑,使我们推行的很多制度都处在从决策角度来说处在很犹豫的状态,直观感觉应该去做,但是做了以后有什么效果心里不是非常有数,这都是因为从我们管理机关、学校教学研究人员也好,对这个领域整体的研究还不充分造成的。我认为这是非常重要的原因,所以对律师学研究也好,法律学研究也好,这应该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法学的领域,而且是一个交叉的领域,不仅仅是法学的知识。

  所以我认为律师研究中心,律师教研室或者其他研究机构能这在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跟实践部门结合起来,能把整个研究工作把律师事业进一步推向前进,为今后发展打下非常好的基础。

  于宁:全国律协会长现在是高宗泽同志担任,我是日常事务做的比较多一些,我是89年开始做律师,这几年开始宏观来看一下律师的行业。

  关于律师学我一直觉得,中国律师恢复建立以来,取得这么大发展,律师社会实践是这么丰富,是不是需要有一套理论,有一套相应的学科,对于律师学我觉得很多人认为不成熟,倒没有听说没有必要不建立律师学科。作为法学领域的学科我觉得律师学有一点类似于综合学科和边缘学科,它的研究对象还是律师的实践活动。我们经过二十二年的发展现在已经取得比较辉煌的成就,我们恢复重建其实就是三中全会以后刚刚建立的。

  我们现在律师社会地位已经非常高了,但是我们和传统的法制化比较完备的国家差距还比较大。我们党从十五大提出了建立法治国家的目标,我觉得这是观念上非常大的突破。在法制化目标发展的过程中,律师是非常重要的社会力量,所以对律师社会实践活动的研究有必要有这方面的理论来支撑。所以我认为政法大学设立这个学科是有必要的。

  律师业应该是法律执业的基础,这个问题是肯定性的表述,我认为特别需要。我去年在韩国访问的时候,韩国法院的一个院长,高级大法官曾经问我一个问题,曾经令人汗颜,他说中国中国大法官受年龄的限制,是23岁以后大学毕业以后才可以担任。他来过中国,他对中国法官队伍经过观察,或者经过在中国初步了解的时候才问的,他说中国到底有没有年龄限制,我说没有太具体的,我也不好说23岁,我说一般成熟的受过专业成熟训练的人一般在40岁左右,这是不太符合实际的,现在30岁左右法官肯定是有的。这就是回答这个问题,应该是其他法律执业的基础。我觉得法官从律师对队伍中进行选拔,一定能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我们比较接近大陆法系,但是我觉得外国的经验是非常好的启发,我们法官除了道德的东西,对专业知识的缺乏和经验不足经常是造成司法问题的原因,道德倒不是问题。解决人们争讼到原始时代开始,那时候由长者,因为他有一定的阅历、经验。我倒不是说中国法官一定要年纪大的,但是我觉得中国检察官体制跟国外不一样,比较特殊。将来有没有改革的可能,现在不好说。在这一点上,如果我们把律师队伍作为法制队伍基础性的队伍,在这个队伍里再选择法官肯定是很好地办法。

  刘桂明:我想说一说关于我们律师定位的问题,我们律师学的学科建设肯定是围绕律师法的核心。但是律师法里面有一个小问题,可能我把它当然大问题,我叫做解决律师业身份和执业的问题,现在我们更多解决的是身份问题,或者身份和执业没有区分。现在我们对律师业的定位大家都看出一个脉络,以前认律师是加强民主与法制,需要有这一部分人,这部分人能不能起作用,不好说。随着律师的发展,现在对律师的道德素质、思想素质等等都有了很高的要求,同时结合一下我们入世以后的形势,我们考虑一下律师业的身份和执业应该怎么区分和定位。

  我最近考虑一个问题,就是把律师定位问题给归纳了一下,第一个就是职业定位问题,很多年一直有这么一个地位,认为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在律师法施行以后才有一个叫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定位,叫做社会律师。但现在社会律师又不能完全覆盖律师业的特征。后来又有了中介机构的定位,不管是国家社会工作者还有个人工作者,还是中介结构,都不能覆盖律师业的现状,我们司法决策层应该给律师一个宏观的正确的定位。现在谈到律师业定位的时候大家都很困惑。律师职业应该是法律职业的基础力量,法律职业化我们现在有一个大司法考试,法律职业化里面的基础就是律师。刚才于宁会长讲了律师怎么样当法官,律师怎么样参政议政,律师应该在致力于服务之道的同时,再进行治国之道。现在定位没解决。所以我觉得能不能把职业定位和身份定位作为一个问题进行研究。现在西方国家的领导人都有法律背景,或者曾经从事过律师职业。我们现在必须为这条路做一些理论准备,我们要通过研究律师的身份,来解决律师业的定位。这样不管律师业怎样发展改革,律师法怎样修改和完善,律师的定位怎样转换,都不会使我们将来的律师的发展成为空中楼阁。

  张晓维:北京律协花了一段时间搞了一个规范,这个规范是一个大纲性质的东西,他的意义是有了,而不是在于律协规范性的文件是什么样。如何推广律师执业规范的事情上,我们和一些大学也进行了联系,我把这方面给大家介绍一下。

  在去年年底,由武晓骥律师和我们一起考虑过在大学设置这么个课程,因为司法部想法是在全国高等院校中开展这么个课程。但现在在全国高校的法学院都开设这个课程有一定的难度。所以北京律协就想到了是不是能在一部分的大学,尤其在北京的大学法学院中去开设这样一门选修课。去年就和北京大学法学院进行了接触,也搞出了开设这个课程的简单规划,后来因为种种原因,但是最终没有做成。

  我们设想的是从授课人准备来说,我们认为可以在大学从事相关教学的教授,还有北京律协的一些在这方面有体会有研究的,或者进行北京律师规范起草的这些律师,或者政府官员,当时也考虑过政府的一些人都进行过联系,他们都很感兴趣,这些人来担任选修课的老师分别讲授课程,这是当时对授课人的准备。

  在教材上我们考虑,在短时间内如果想编写出律师执业规范这样的教材肯定有它的难度,我们想最好安排编写律师执业规范的教学大纲把这个任务完成。北京律协也考虑过在经费方面的安排,对此我们也进行过几次研究,目前就到这个程度,本来想在春季时能在北京大学开设这样选修课,但由于各种原因现在还没有开设。

  我们也尝试着起草执业规范教学大纲的纲要,纲要内容包括这些东西,第一章总则,包括两个内容,一个是设置律师执业规范课程的意义,第二它的教学目的。第二章内容是律师执业规范的概述,包括职业规范的内容,规范的……第三章是律师执业规范的效力地位和体系,第四章是律师执业规范的主体,这里面包括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的辅助人员,第五章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包括委托代理的范围,委托代理的能力,委托的禁止,包括利益冲突,合理收费,委托代理的协议。第六章,委托代理的基本要求,这里面包括遵守法律、律师执业的独立性,及时勤勉完成委托事物,业务档案,委托范围,财产保全,信息保密。第七章,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包括终止的情况,终止时对律师的要求,终止时对费用的处理。第八章执业处分,这包括执业处分的概念,执业处分的程序,等等。我们做了这么多准备,包括教学人员的安排,包括大纲初步的准备,包括经费的准备,也包括对设立这么个课程总体的想法。希望政法大学能先行一步。

  胡占山:政法大学研究中心、教研室作为唯一从事律师学研究的机构,对我们有很大的帮助,而且也对法学教育及法学教育和实务联系也提供了很大帮助。

  律师工作经过二十年发展的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恢复初期以条例为代表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面的律师制度,第二阶段律师法96年左右出台的第一部律师法,可能是在市场经济初期形成的一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一种不太完善的律师制度。目前在这种情况下,加入WTO后,包括市场经济初步完善的情况下,我们再进行修这次律师法,应该说是逐步走向与世界接轨的比较成熟的一个律师法修订工作阶段。

  目前来说,遇到的问题很多,迫切需要理论界来给我们提供一些支持和帮助。律师界目前遇到的问题,按刘桂明说是十大问题,这不仅涉及到体制问题,与制度文化相关的,而且律师制度与其他制度接轨的许多问题。就是律师制度本身内容的小分支小制度来说,也是面临理论空白的问题。这极需要理论界给我们提供帮助,从提高律师素质方面也需要帮助。就实务层面来说我们觉得也是比较苍白的,严重缺乏像国外成熟的理论研究,包括律师技巧的研究。我记得英国律师的教材上就有教关于辩护律师怎么发音,这么非常细致的,这是一点点理论积累导致的成果。包括美国的发音技巧辩论技巧,这方面我们几乎没有涉足。包括律师角色心理行为科学,心理的定位了,怎么成为成熟律师这方面研究也是很少,就是一个学生从理论直接到实务界靠自己琢磨,想自学成才,我们往往一个本科生要成为律师往往在到律师界以后要经过长期自学掌握一定规律,才能培养起来,这里面也有了不少弯路,就是缩短这个进程,使二者完整的结合起来,这方面还是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希望一个是我们要加强实务界和理论界加强联系,争取把这个协调好,为我们提供更多的帮助,再一个我们教研室继续办下去,而且办好,加强跟我们的配合,我们互相配合双方才有生命力,才能共同发展,达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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