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判后语”的对话--裁判文书不是演讲稿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42:1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编者按:法院裁判文书的“判后语”在媒体公开之后,在法律界引起很大的反响。四川省高级法院执行局法官罗书平发表了《裁判文书不是演讲稿》的文章后,一位大学生提出了相反的观点。罗书平法官回了信。现将来信刊载于此,欢迎读者发表自己的见解。

  

  近年来从公开的媒体上不断看到被称之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改革举措的报道。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为了帮助犯罪分子认清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在被判处刑罚以后更好地接受改造,避免以后重蹈覆辙,达到办案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致力于搞好刑事审判的延伸教育。近期,该法院刑事审判庭推出法官忠告措施,要求每位审判人员在制作判决书时,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不同性质,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制作一份法官忠告书,分析其犯罪行为对社会、家庭、本人的危害性,情理交融。然后将法官忠告书与判决书一起送达被告人,使被告人在看到判决书后再受到一次情理教训,从而帮助其认罪服法,吸取教训,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心。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在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后,附加了一段“后语”:“老年丧子,中年丧偶,少年丧父,实为人间悲剧。本案当事人所遭遇的处境令人同情,但为分割黄某的死亡补助金而引发纷争,使亲属间的感情受到伤害,甚感遗憾。吴某、黄某涉讼求自身权利,并以寄托对儿子黄某的思念,心情可以理解;但对同样遭受不幸的儿媳周某和孙子今后所面临的生活艰难则缺乏应有的同情与体谅。法律虽然可以公正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但金钱毕竟无法替代感情。摒弃前嫌、真诚以待、尊老爱幼、相互帮助、重修亲情,是本案当事人乃至吴某、黄某的其他子女今后应深思的问题,也是需共同努力的目标”。据报道称,当事人周某在看完判决书后十分感动,来到二审法院对法官的良苦用心表示理解和感谢,并主动将判决确定其应给付吴某、黄某的钱款悉数交纳。

  法官后语的改革举措还推广到检察机关。据今年4月30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在一份起诉书中写道:“杨成、黄河、何向,你们都是初中三年级学生,本应在学校里努力学习,感受家庭的温暖。知道吗?你们的抢劫行为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了财物和人身的侵害,而且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更扰乱了社会安定秩序,你们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你们还很年轻,今后的路还很长,希望你们吸取教训,早日醒悟,不忘父母的期望和自己的责任,好好学习,重塑人生。”

  关于在裁判文书或者起诉文书之后撰写忠告亦或后语的做法,作为一种制作司法文书方法上的改革举措予以试行,并无不可。只是从前述法官忠告、法官后语和起诉后语的内容来看,似乎与判决理由、起诉理由并无本质的区别,或者说这些后语的内容本来就应当成为司法文书理由的组成部分。有的实际上本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在宣告判决前发表的评议词或检察机关公诉人在法庭上义正辞严的公诉词。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对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国家法律作出裁判的书面文件,制作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裁判文书制作方式上的改革也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因此,各地人民法院进行的裁判文书改革举措本无可非议,然而,从近期一些改革举措来看,笔者总有一些忧虑,感到如果把本该如此的做法也称之为改革的话,恐怕有舍近求远、本末倒置的嫌疑。

  现在,从司法机关制作司法文书的现状来看,普遍存在质量不高的问题,正如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批评的那样:“现在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形象。”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我们不能正视现实,在采取有效措施在判决理由中查清事实、讲清事理、阐明法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上下功夫,而寄希望于法官后语或者法官忠告中几句借题发挥的语言,无异于舍近求远、本末倒置。要知道,当社会矛盾冲突发展到对簿公堂的程度,不切实际地提倡甚至追求表面上看起来很热闹实际上并不解决问题的做法,是没有多少意义的,也是缺乏生命力的。因为,判决书毕竟不是演讲稿,司法行为并不都应当是和风细雨、循循善诱的思想工作,如果过分夸大思想工作在司法程序中的作用,显然是不恰当的。此外,多年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不少当事人在法官法庭上做思想工作或者调解时,对法官的批评、教育、忠告甚至警告,都不会过多计较,大都能够接受,可一旦发现法官将这些内容写进裁判文书甚至写进调解协议或者调解笔录中,就很有意见,甚至引起上诉或者申诉。究其原因,并不是法官说得对写得不对,而是因为许多当事人特别看重裁判文书,总认为裁判文书是历史资料,会装进个人档案中,一旦被人发现或者扩散出去,岂不是“家丑外扬”?更何况从目前法官的素质来看,似乎离演讲家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距离。虽然有的法院正式下发文件要求每个法官都要制作一份深入浅出的法官忠告,以使当事人受到一次生动的情理教育,但实际上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恐怕还是一个未知数。

  由此,笔者认为,对目前有关法官忠告和法官后语的内容如不加以规范和严格审查,难以避免出现节外生枝等不良社会后果。现在的当务之急应当是把主要的精力用在阐述判决理由上,力求情、理、法的有机统一,在讲深、讲透上下功夫,而不要舍近求远,在判决之后再添上一段可能引起非议的后语或忠告。


  尊敬的罗叔叔:

  您好!很冒昧给您写信,但这也是我鼓足了十二万分的勇气才做出的举动。我是一名大一学生,现就读于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的文法学院,法学专业。暑假,我回到了家乡邛崃,并进入邛崃市人民法院实习。在办公室里翻阅期刊时,我读到了您的这篇文章,感触颇深。

  我对于在裁判文书或者起诉文书之后撰写忠告或者后语的改革举措非常赞同。这是由于在实习期间,我亲眼所见、亲耳所听的东西着实让我震惊。我在翻阅卷宗或者旁听时所见到的罪犯或是犯罪嫌疑人大多有着丰富的铁窗经历,不是“二进宫”就是“三进宫”。看着他们微笑着走进审判庭,“大义凛然”地回答审判长和公诉人的提问,然后向旁听席上的人(准确地说是他的亲友团)微笑示意着退场。说实话,我心里像打翻了五味瓶,很不是滋味儿,他们中大多数人都是累犯,《刑法》明文规定,对累犯要加重处罚。

  他们似乎在经历了一次、两次、三次的铁窗生涯之后丝毫没有悔改之意,心理麻木到如此程度实在令人匪夷所思。同时也暴露出监狱狱警对服刑人员的思想改造,不深刻,不彻底,仅仅是隔靴搔痒。由于他们的教育没有一针见血,提高到一定思想高度,使其真正做到痛定思痛,以致于服刑完之后,时间一长就将其抛诸脑后,置若罔闻。

  如今忠告和后语的出现挽救了这一场教育危机。这些情理教育让罪犯切实感受到法官对他的良苦用心,感到我们这个社会还没有放弃他。这样大大增强了教育的效果,利于服刑人员的改造。

  请恕晚辈直言,我不赞同您的观点,甚至觉得有些极端。就拿您的观点1来说,我们在强调“后语”的积极作用的同时,并不抛弃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观点,而是两者兼而有之,互相结合。而您却视这二者为水火不容,得其一,势必舍其一,这大可不必。至于您担心的观点2,完全可以交由各级法院自行制定一套万全的方案来解决。我们都知道,每一种新事物的出现必将经历许多磨难,遭受各方面的批评指责。只要坚持做好自己不放弃,总有被接受的一天。裁判文书也是如此,只要我们想办法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相信“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后语”一定会有属于它的一片天空。

  同时,我也想说,我们不仅要善于发现问题,而且要善于解决问题,并不是遇到了问题就退缩、避而不谈。也许我今天的想法还不成熟,但这是我读了您这篇文章之后有感而发,如有不敬之处,还望您原谅。

  此外,我期望您能在百忙之中抽一点点时间给我回信,提出您对我这个即将步入大二的法学专业学生的宝贵指点,有了您的指引,相信我在今后的奋斗路途中会更有方向感。

  

  

  小胡同学:你好!

  收到你的来信我很高兴??尽管你在来信中明确表示并不赞同我的观点??这是我第一次看到有人而且是在校学生对我的观点提出反对意见,至少说明,这是我们共同关注的问题。

  关于在法院的裁判文书中是否应当表述“判后语”的问题,只要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之前,都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在这个时候,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和声音,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应当说,都是非常正常的。

  不过,你在来信中的理由仍然没有将我说服。特别是对你在列举“亲眼所见,亲耳所听”并让你“震惊”的诸多事例后,话锋一转所下的结论:“如今忠告和后语的出现挽救了这一场教育危机,这些情理教育让罪犯切实感受到法官对他的良苦用心,感到我们这个社会还没有抛弃他。这样大大增强了教育的效果,利于服刑人员的改造”,实难苟同。

  我不知道上述“结论”是否经过实证分析,但可以肯定,就全国或者一个地区而言,这样的结论下得为时太早。既然监狱改造都客观上存在着“不深刻、不彻底”的问题,那么,寄希望于一纸裁判文书上的“忠告”或者“后语”来达到“深刻”而“彻底”的改造效果,恐怕是不现实的,至少是不具有普遍的意义。

  再次感谢你的来信并直言不讳地表明自己的观点。衷心祝愿你实习愉快,好好学习,力争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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