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职业自治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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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职业自治
——《律师文摘》2004年第3辑卷首语


 
  在汉语表述中,“法”与“律”二字互为通用。这种用法虽然由来已久,但如果我们追溯历史就会发现,“法”字出现的时间要早些,因而许多与法律有关的事务多冠以“法”字,而很少冠以“律”字,如指称法律文本的有“法典”、“法令”;指称法律机构的有“法院”、“法庭”;指称司法人员的有“法官”、“法曹”;指称法律体制的有“法治”、“法统”;等等。然而,人们可能不无惊奇地发现,受当事人委托处理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士却不被称作“法师”而被称作“律师”。有人可能以为,这种称谓是为了避免误解,因为“法师”是佛教的专用词语。但细查可知,“律师”在古代也是佛教名词,用于指称知晓佛法并善解戒律者,清代仍然沿袭这种用法,如钱谦益的一首诗云:“人言宿世修行惯,不是禅师定律师”。
  
  现代的律师制度显然是清末变法过程中的产物,是从西方世界移植过来的舶来品。中国虽然没有形成正式的律师制度,但是类似律师的角色早就产生了。据载,早在春秋时代,郑国的邓析就曾专门从事法律服务,他“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濉薄K?不仅受托代理诉讼,还传授法律知识,且颇受欢迎,以至“民之献衣襦?宥?学讼者,不可胜数”。从这个意义上讲,邓析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民间律师,他所从事的活动可看作中国律师制度的源起,如果按照当时的势头发展下去,类似古罗马和古代英格兰那样的律师业就有望形成。令人遗憾的是,郑国的统治者对他的行为极度反感,认为他“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觉得任其发展会导致“郑国大乱,民口?婊?”,因而发狠把他杀了。
  
  历史上还有一段关于律师角色的故事:鲁僖公二十八年,晋文公受理了卫成公与元?绲乃咚希?卫成公请士荣作为他的辩护人(当时称为“大士”)。这场诉讼的结局是卫成公败诉。他被逮捕关押起来,他的辩护人士荣受到牵连,被处以死刑。这个故事与前一个故事传达出的信息是,从事类似律师的法律事务要冒着生命的危险,不仅专业律师是如此,临时的辩护人也未能幸免。
  
  按照今天的眼光来看,统治者的做法似乎不可思议,但是依循专制政治的逻辑,这种做法不仅是正常的,而且是必要的。按照那种逻辑,国家是统治者的国家,不允许民众与之分享治权;社会是统治者的社会,不允许民间形成自治组织;法律是统治者的法律,不允许私人参与司法活动。换言之,专制政权之下的法是“官法”,主要由法官来专司,争讼的是非曲直应由官断,私人不得发表意见。在这种背景下,律师的出现对“官法”和法官的权威无疑构成了挑战,统治者自然难以容忍,必欲除之而后快。值得注意的是,当时的郑国和晋国都是实行法治的国家,由于崇尚法治,律师的角色得以产生,但在那种专制气味十足的法治下,统治者不可能容忍这种角色独立存在和发展。与法家相比,儒家的德治主张也许显得温柔些。但儒家坚持反对法治的立场并追求无讼的治境,由此,律师制度不仅是多余的赘疣,而且是社会不和谐的凶兆。总之,无论是法家当政还是儒家得势,律师业都无从得以发展。难怪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律师业一直没有发展起来,民间虽然有一些从事狱讼事务的讼师,但是他们非但没有形成自己的职业共同体,反而连正式的名分也没有,竟至落得个“讼棍”的恶名。
  
  清末以来,我们虽然引进了西方的律师制度,但是律师制度在中国几起几落,一波三折。中国律师的重建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20多年来,律师业从初期的恢复走向了今日的繁荣:其人数剧增,已经超过10余万人;社会地位不断上升,律师日益成为令人欣羡的职业;职业化的程度逐渐增进,行业自治与管理机制不断得到强化;业务素质日渐提高,内部的专业分工基本形成……所有这一切都令人欢欣鼓舞。然而,中国的律师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明显的问题之一就是职业化程度不高,律师业虽然形成了自己的全国性和地方性组织,但是在管理上仍然没有摆脱行政机关的控制,没有发展成为一个独立自治的职业团体。人们都知道,律师与法官或检察官不同,他们不具有“官府”的特质,不代表国家,而是具有鲜明的民间特征。从宏观的角度,律师业的存在和发展旨在维护社会正义,守护社会的良知;从微观的角度,律师代表具体的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在现代的法治国家中,通常都存在发达的民间组织和自治的职业团体,而律师协会是典型的民间组织和自治的职业团体。必须承认,当代中国的法治是一种政府主导型法治,在律师制度恢复和发展之初,政府对律师业进行直接控制和管理确有其必要。但当法治和律师业到今天这个水平,政府就应该从律师业的管理中撤出了,从而使它成为一个独立的民间组织和自治的职业团体。
  
  实际上,律师的自治与职业化不仅是现代律师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且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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