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须在宪法层面上推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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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须在宪法层面上推进


———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代表






  当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博士生导师徐显明教授,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思考司法改革这一关乎国运民生的重大课题时,他敏锐地捕捉到了两条重要的信息:一是党的十六大首次在中央文件中将“司法改革”的提法更新为“司法体制改革”;二是胡锦涛总书记在去年12月4日纪念1982年宪法实施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提到“抓紧研究宪法监督实施的机制”。

  “目前司法改革的障碍主要是体制性障碍,司法改革应在宪法、人大制度这个层面上推进”。徐显明说这话时,语气果断而坚定。

司法改革的目标:法官惟一的上司是法律


  司法改革的终极目的是什么?实现社会公正。实现社会公正的前提是什么?法官只忠实于法律而不是外界的指令。只有正确认识司法权的本质,让司法权归其本位,才能保证司法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和目标推进。

  徐显明分析:首先,与行政权的主动行使不同,司法权是被动性权力,没有当事人的启动,任何时候都不能行使,任何主动行使司法权的行为,都会导致司法腐败。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不告不理”。

  其次,司法权是程序性权力。司法的每个步骤都在程序当中,没有程序之外的司法权。在程序之外运用权力,这个司法一定是腐败的。比如,法官不在法定的地点会见当事人,不以法定的方式会见当事人,违背的是司法程序中的“同等关注”原则。

  第三,司法权一定是中立性质的权力。我把它比喻为等腰三角形。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的距离一定是相等的,对待当事人的角度也是相等的。法官在当事人之间要保持中立,在政府与当事人之间要保持中立,在国家与社会之间也要保持中立。三大中立实现不了,司法公正很难实现。

  第四,司法权应当是独立行使的权力。它和行政权在这一点上是截然不同的。司法权的行使不需要借助其他权力,是一种自主式权力。而行政权恰恰相反,没有人民的授权,没有上级机关对下级的授权,行政权就不能行使。司法权独立行使的最理想的状态是“法官独立判案”,法官通过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

  第五,司法权是指接受监督而不接受指挥和命令的权力。法学谚语里讲:“法官惟一的上司是法律。”我国的司法权最大的弊端是行政化的问题。司法权的设置方式、行使方式、管理方式都是行政化。对法官的指挥有庭长的指挥、分管院长的指挥、审判委员会的指挥,这还只是法院内的指挥。

  这么多的指挥主体,分析一下,如果指挥内容和法律是一致的,那么指挥就是多余的;如果指挥的内容和法律不一致,法官要么服从,要么是背弃法律,要么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徐显明强调,任何对司法权的指挥,后果只能是破坏法律的实施。因此司法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应该是让法官独立断案,让法官成为法律的守护神。

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司法价值要一元化


  以法庭为场所,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构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徐显明说,如果不能实现上述主体在知识结构、职业伦理、司法价值、从业标准上的一元化(统称司法一元化),司法改革难以成功。

  首先要实现知识结构一元化。法官、检察官、律师知识结构有差异、在法庭上就难以有共同的逻辑思维、法律思维。第二,职业操守要一元化。如果律师的职业操守低于法官,就会给法官设置诸多陷阱。第三,司法价值要一元化。“公正”是司法惟一的最高价值。徐显明不同意将效率列为司法价值的标准。他说,效率是一个经济标准,是“公正”应有的题中之义。第四,从业标准一元化。这就是建立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已经实现了。

司法改革:将全国法官的调配权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


  徐显明针对目前司法权地方化、行政化、功利化的弊端,认为在全国设置跨区域法院的设想完全必要。同时他还建议建立法官执业保障制度,将全国法官的调配权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下级法官的任免权由上一级人代会行使,跨区域法院的法官由全国人大任免;就像国民经济预算一样,司法经费由中央财政单独预算。

  谈到执行问题,徐显明说这项工作完全应该交给政府部门。目前,刑事判决生效后,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狱来执行的;特殊的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门执行;法院执行民事和经济案件,缺乏力量和手段,大量司法白条影响了法律的权威。

  如何监督法官的判决才是科学的呢?徐显明说,对法官的监督只能是伦理的监督,不能监督法官怎样办案。对法官伦理监督的职能可以考虑放在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徐显明说,司法改革不仅仅是审判方式的改革,而应当如十六大报告中所表述的,应当是“司法体制”的改革。而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宪法和人大制度层面上进行,有必要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司法改革委员会,在更高、更深的层面上整体推进。他说,司法改革有可能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文章出处: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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