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振想:司法改革与时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39:3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这是一个改革的年代,一切既存的东西都可以被置于理性的显微镜下重新审视,并对其存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任何长期信奉的理念和主义都可以被放在思维的审判台上进行解剖,并理直气壮地予以批判;在理性审视与思维审判的平台上,改革之声如春潮般涌动,迅速响彻一切领域,荡涤着一切过时与陈腐的存在,为整个社会注入新的活力与生机。改革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潮流,一种现代人的生活方式。

  司法领域亦然。近年来在加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过程中,我国的司法改革也如火如荼。长期以来人们所习以为常的司法模式和行为方式受到了怀疑,一切保守的规范与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在固定具有民族特色的司法制度的同时,洞开门户,积极借鉴国外的有价值的一切制度和模式,为我们古老的司法制度吹来了一股股清新的风。譬如法袍、法槌的采用,死刑执行方法由枪决到注射的转变,等等。

  然而,必须承认,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音,比如把改革误解为标新立异、追赶时髦,从而出现了一些华而不实,甚至违反现行法律,与我国国情相悖的冠以改革之名的举措,如什么零口供、弹劾法官、对未成年被告暂缓判决、缓刑听证、检察机关上门揽案、嫌疑人带头套等等不一而足,甚至有人主张我们的法官也要仿效英国法官戴假发套的做法。这是当前司法改革过程中应当予以避免的,否则,严肃的司法改革就会变成某些人和单位赶时髦的竞赛。

  司法改革的实质在于破旧立新,不能也不应该是赶时髦。因此目前的司法改革尤其应当注意找好突破口,选好角度,把握好尺度。

  司法改革要具有合法性,不要违反法律。我国现行的法律都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绝对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和违背。司法改革作为一项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更好地保障人权的举措,也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行。尤其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涉及人身权利、自由权利乃至生命权利第一系列重大问题,更应慎重,否则,势必造成与现行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冲突,违背司法改革的初衷。比如某法院推出的“弹劾法官”的改革措施,即是违背现行《法官法》关于不称职、违规、违纪、违法、犯罪法官的处理规定的;又比如某法院推出的对未成年人实行“暂缓判决”的举措,虽然教育、挽救犯罪未成年人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同样是违背现行法律规定的越权之举,因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尚无“暂缓判决”的规定。

  当然,我们的法律也不是永恒不变、不可逾越的。当现存的法律规定已不适应鲜活的现实生活,从而不予以变更就会阻碍社会的发展时,更新乃至废除现存法律并制定新的法律,就具有了现实合理性和必要性。我们的法律就是在不断地废、改、立的运动过程中保持其先进性和生命力的。因此,我们所讲的司法改革必须在现存的法律框架下进行,是说在现存的法律尚未修改之前,司法机关和国家其他机关不得擅自超越法律规定,在法律之上进行所谓改革。涉及超越现行法律的改革举措和内容,必须经由国家权力机关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权限首先进行法律修改,尔后再实行改革的新举措,决不能反之。

  司法改革要具有适应性,不要水土不服。世界上的各国家之间不仅有着不同的山水风貌、气候景观,不同的语言和不同肤色的人群,而且有着不同的生成与发展过程和现状,有着各异的政治、经济制度和人文、历史、社会、文化传统与背景。由此决定,作为植根于不同国度里的司法制度,虽然有着共许的若干原则、理念和制度,但在内容和模式上都必须存在着许多差异。这也就决定了一国的司法制度未必会适合于另一国,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制度可以相互借鉴,但不能简单移植、照搬,司法改革的任何一项举措一定要注意适合于本国的国情,否则就可能会产生水土不服的问题。毋庸讳言,目前某些地方出台的一些改革措施,就存在着不适应我国国情,引进之后水土严重不服的问题。譬如,我国某法院推出了对犯罪嫌疑人带头套的举措,据说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与国际司法制度接轨。笔者却对此不以为然。因为首先,在中国,犯罪嫌疑人在未决前没有与家人、亲属、朋友见面的机会,相互希望趁开庭等机会能见上一面,这一点不同于其他一些国家,家属等人可以单独或者在律师的陪同下定期与犯罪嫌疑人见面的情况。因此,在开庭时给嫌疑人带头套并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其次,从中国人的一般观念来看,给嫌疑人带头套不仅不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反而是对其的虐待甚至侮辱,因此从观念的层面考察,给嫌疑人带头套亦不符合中国国情。第三,在中国,刑讯逼供、公捕公判甚至游街示众等侵犯嫌疑人人权的状况时有发生,在这种状况下谈论什么通过带头套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未免轻重倒置了。至于所谓与国际司法制度接轨,据笔者所知,许多国家并没有这种给嫌疑人带头套的做法,因此,不知道是和哪里的司法制度接轨。可见,诸如给犯罪嫌疑人带头套之类的司法改革举措,即属不符合我国国情、引进之后严重水土不服的适例。在目前的司法改革中应当予以尽量避免。

  司法改革要具有先进性,不要拾人牙慧。破旧立新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乃至人的思维向前发展的一个规律。当一种事物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甚至成为新事物产生的障碍的时候,我们就应该果断而坚决地破除它,以便为新事物的产生开辟道路。否则新事物就难以树立起来。同样,新事物之所以成其为新事物,是因为它具有优于旧事物的某些特质,比旧事物更具先进性和生命力。只有这样,破旧立新才有意义。与此同理,我们进行司法改革时,可以而且应当在破旧的同时大胆地立新,勇于借鉴国外的先进司法制度为我所用,善于在我国现存法律框架之内引进某些国外的司法举措,以使我们的司法制度不断完善。但是,一定要注意所引进的司法举措具有优于原来司法制度的先进性,决不能盲目引进,更不能拾人牙慧,接收人家小孩的同时将其洗澡水一并收纳。笔者认为,前不久有人提出我国法官应像英国的法官那样戴假发套的主张,就不免有拾人牙慧之嫌。因为在英国,法官和律师戴假发套这种古老的传统是在为了纪念圣安妮女王(1702~1714)而穿丧服的基础上形成的。除了戴假发外,还有丝绸长袍、黑色腰带、紫色和红色的肩带、长及膝盖的短裤、毛皮披风、长袜和有扣的鞋子等。这一古老的传统是否还要保存下去,一直存在争论。最近英国最高法院法官批准的一项调查显示,三分之二的人认为,这种古老的传统应该寿终正寝了,假发套应该取消了,或者只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才戴。因为它是“陈旧的、令人恐惧的和多余的”,戴头套“很热,而且头套发臭,戴着不舒服”,“现在都21世纪了,难道黑色的丧服在2003年还是合适的吗”?可见,对于戴假发套的故乡都在酝酿着予以摒弃的东西,有的人却要作为新的改革举措引进我国,岂非拾人牙慧?

  司法改革难,赶时髦易。改革即意味着对现存制度和状态的总清算,意味着打破旧的平衡,建立新的平衡,意味着权力的再分配。尤其司法机关本来即是社会的平衡器,自身改革便意味着自我的破旧立新,意味着打破自己原来的平衡,因而必然会更加困难。而赶时髦则可以不顾天时、地利,在感情的驱使下闭门造车,既不管外国的咖啡豆是否适合于我国的土壤,也不问国人用惯了筷子的手能否习惯于西方人的刀叉,而是由着性子把他人的咖啡豆和刀叉一并迎进大门。这种时髦不管如何冠以“司法改革”之美名,仍不过是赶时髦而已。司法改革不是赶时髦,也不允许赶时髦,这应当成为我们的共识。

  这是一个怀疑的年代,任何既存的司法制度都可以作为怀疑的对象;这是一个批判的年代,任何被认为是不合理的司法制度都可以成为批判的靶子;这是一个改革的时代,任何被认为过了时的司法制度都可以新被的制度来代替。然而,怀疑当不至于失去理性,批判也不应是否定一切,改革应是为了使司法制度更加完善,而不是为了满足标新立异、追赶时髦的心理。这就是结论。


【作者简介】

  周振想,(1957-2004)年生于河北饶阳。1974年高中毕业后回乡务农,当过中学教师和主持生产的党支部委员。期间,参军的努力曾因“不安心农村”的指责而成为泡影,被推荐为“工农兵学员”后临行前又被人顶替。1977年恢复高考后参加了考试并被北京大学法律系录取,因而摆脱了在“广阔天地”扎根一辈子的命运。虽然破灭了文学的梦,却和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北京大学毕业后,在多种因素驱使下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并留校任教,先后获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并蒙中美法学教育交流项目不弃,赴美国喝“洋墨水”一年。1994年初跳槽到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副院长,教授,博导。由于既有中学时读书甚少之先天不足,又缺乏“出乎其类,拔乎其萃”的才气,所以多年来虽读书作文不敢懈怠,但远未修成正果。迄今仅出版学术专著5部,主编、参编、翻译学术著作数十部,国内外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同时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教学奖多项,个人荣誉称号多个,并兼任中共中央青年联合会副主席、中国青少年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职。

  人生座右铭:不言春作苦,常恐负所怀。(中国律师2004\7)




相关文章


季卫东:从审批到审计:法治政府在行动
于敏:法律责任与法律公平
王卫国: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与民商法
朱苏力:社会科学研究需要人文底蕴吗(节选)
周振想:司法改革与时髦
贺卫方:宪政的趋势——世界与中国
贺卫方:司考问答
罗书平:原告要求法官“回避”
罗书平:有多少条文可以重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