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书平:原告要求法官“回避”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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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主办的《岳成律师》杂志上,看到一位律师以《农村法治现状速写——某乡镇法庭庭审纪实》为题撰写的“办案随笔”,其中有个细节描写很有意思:

  (法官宣布开庭后,不停顿地宣布了四条法庭纪律以及十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然后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女):你说啥?

  被告(男):我不知你说的啥意思。

  (法官不加理会,接着往下进行)

  法官:你们对法庭组成人员有异议么,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啥叫回避?

  法官:就是你认为我不能公正审理本案,不想让我审你这个案子,我就得下去。

  原告:那我申请。

  法官:什么理由?

  原告:上次我来离婚你都没判我离,这回我不让你审!

  (原告边说边将身子一扭,引得全屋人哄堂大笑)

  法官(脸一沉):不是合法理由,不予支持。

  其实,“法治随笔”中反映的这类法庭现象,在基层农村时有发生,其中见诸报刊的也不少。如有的当事人对“回避”听成是“回去”,故对“是否申请回避”回答为“想是想回去,就怕你们不许”;有的当事人对“有无异议”,听成是“有无意义”,于是明确表示“无意义”,结果法官非常高兴“好!无异议,记录在案”;还有的刑事被告人在回答“是否上诉”时,以为法官问他“上树”,感叹地说“年轻时候上得去,现在恐怕可能不行了”。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状况,一方面,说明经过五年一个周期且已经进入“四五”阶段的“全民普法”教育活动,还有待深入进行下去,并应当加大“普法”经费的投入、“普法”重点对象的调整和“普法”方式方法的改革,另一方面,也说明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如何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使“司法为民”的重要思想真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始终而不能仅仅停留在宣传、口号以及动辄就出台多少条“司法为民的举措”上,是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新课题。

  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在一个法制社会的历史不是很长、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也不是很强的国家里,对法官的要求就有些特殊,也就是说完全照抄照搬书本、教条的“学究式”的审理方式是不符合国情的。称职的法官首先应当是一个群众工作者,要学会将枯燥的法律条文的内容用生动形象的形式表现出来。

  不久前,《北京青年报》报道的一条信息,对我们基层的法官审判案件可能会有所启发。

  一天,一位满头银发的老太太来到法院立案庭的立案窗口焦急地比划着,并从大衣里掏出一张发黄的信纸,上面写着几个大字“告儿子、儿媳”。立案法官正欲与之交谈,却发现老太太是个聋哑人根本无法交流。正在犯难时,细心的法官忽然发现老太太手中拿着一枝笔,于是,法官拿出白纸,开始了与老太太的特殊的“对话”。

  不知不觉,这一“问”一“答”的内容,就写满了两大页。原来,老太太是个五保户,今年85岁,由于儿子和媳妇对她不好,加之当地居委会正在给她联系住敬老院,她也愿意报名敬老院住,但又担心走后住房被霸占。经法官解释法律规定并留下了电话号码,老太太明白了如果今后果然发生纠纷可以求得法律帮助,非常满意,连连感谢。

  说老实话,读了这样的消息,作为法官同行,很是感慨万分。按说,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立案法官的上述“接待”方式至少是不规范的——既没有原告的诉状,也没有正规的“询问笔录”,更没有结案的审批手续和裁决文书——这成何体统呢。

  可是,正是这种不“规范”的接待和审理,实实在在地解决了问题,化解了矛盾,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了不安定的因素,用现在流行的话说“体现了司法为民的重要思想”,自然应当大力提倡。(中国律师2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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