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与理想之间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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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与理想之间——《宪政中国》丛书总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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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得梁启超先生在一个世纪前曾饱含深情地在他的《少年中国说》中指出:“故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美哉我少年中国,与天不老;壮哉我少年中国,与国无疆!”哲人的话语跨越时空,至今仍激荡在我的耳边,“宪政中国”在用法上就是对“少年中国”的一种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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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宪政中国”丛书,是我长期以来的一个想法,是为了更好地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这样一种感觉,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之后变得越来越强烈。在我看来,在思考如何实施依法治国、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时,“宪政”二字须臾不可或缺。众所周知,宪法不仅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且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书,是依法制权之法,宪政则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由于依法治国在价值取向上意味着对正义的维护和对人权的保障,在功能上表现为对专制权力的决然否定和对国家权力的有效规范以及对民主政治的完善,在形式上要求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所有法律制度实现由静态到动态的转换,因此,依法治国无疑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政建设无疑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检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标尺。套用梁启超先生的话来说,今日依法治国之进程与成效,主要不在于别的,而在于宪政建设。宪政建设深入人心则依法治国深入人心,宪政建设推进顺利则依法治国推进顺利,宪政建设成效显著则依法治国成效显著。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在各种各样的依法治国方案层出不穷之际,在有人主张“无所谓合不合宪”之时,强调这一点,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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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中国宪法的历史已近百年,但由于种种原因,比如中国的宪政建设一直缺乏可行的、强劲的理论支持,因而中国宪政建设尚未成功,甚而至于可以说,无论是宪政理论还是宪政实践,都还一直停留于初始状态,这不能不说是令我们宪法学人尴尬的不争事实。毫无疑问,我们宪法学人不愿意尴尬,我们试图走出尴尬,为此我们曾经努力过,并且一直在努力,“宪政中国”丛书的编辑出版,就是这种努力的又一次尝试。与其他尝试不同的是,我们不是一味翻译外国的宪政文献,尽管这样做有利于开阔我们的视野,但这并不能代替我们对“中国”宪政建设面临的各种具体问题的剖析;也不是只研究宪法与宪政的历史,尽管历史是不能忘记的,但我们毕竟生活在现在而不是过去,同时,沉缅于历史而不面对现实似乎不是勇者的选择;也不只是探讨宪政的基本概念和有关原理,尽管探求有关概念和原理也十分重要,但理论总是灰色的,现实在原则面前经常扮演捣蛋的角色;也不只是分析当今中国的一个个与宪政有关的现实问题,尽管这些问题在我们的研究中必不可少,但这并不能代表我们工作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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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而言之,我们强调以“问题”为中心,强调用“两条腿”走路,既从原理角度探讨中国宪政建设的基本理论,也从操作层面构设中国宪政建设的具体方案。必须明确的是,这里的“问题”是指中国宪政建设中面临的“问题”,包括理论上和实践中的;但不管是理论上的还是实践中的,它们都必须是“真实”的问题而不是“虚假”的问题,是“我们”的问题而不是“别人”的问题,是“现在”的问题而不是“过去”的问题。而强调用“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于说明基础性理论研究与重大应用性研究两者不可偏废;另一方面在于强调无论是在基础性理论研究中还是在重大应用性研究中,都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不会被“虚假”的问题所迷惑,从而保证我们研究的是“真实”的问题;也只有这样,我们在解剖问题时,才可能针对问题的症状不仅开出“药方”,而且开出好的“药方”,真正做到对症下药,药到病除。当然,这不是说我们的丛书已经达到了这样的要求,或只有我们的丛书才可能达到这样的要求,而只是说我们是在朝此方向与目标努力。也许实际情形恰恰是别的论著而不是我们的丛书达到了这样的要求,但无论如何,我们的宗旨是在于研究理论上和实践中的“真实问题”,并以建设性的心态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为此,我们把以下三点确定为研究问题时必须贯彻的基本精神和编辑本丛书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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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着眼于宪政理想。理想是人们为之不懈奋斗的目标,是人的行为不竭的动力。尽管宪政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性概念,人们可以说它是一种过程或一种状态,是一套原则体系或制度体系,但它首先是一种理念,一种理想,一种目标。这样一种理想,用孙中山先生的话来说就是,“世界潮流,浩浩荡荡”。而着眼于宪政理想,就要求我们的研究必须立足于三个层面:一是从原理层面研究宪政的理论基础和宪政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宪政的理论源流和宪政的范畴、特征、原则、价值、功能等方面,特别是宪政与人类国家演变的基本规律。二是从静态层面研究宪政。主要包括通过对中外宪法规范、宪政制度的研究,探寻宪政在制度层面上的一般形式。三是从动态层面研究宪政。这既包括宪政自身的实际运行状态,又包括宪政与其外在环境的交互关系。从宪政理想到宪政现实,从不甚理想的宪政现实到比较理想的宪政现实,并非宪政自身即可完成,相反,它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诸多外在因素,换言之,宪政制度只有与内外环境相适应,才能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形成理想的宪政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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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立足于中国国情。理想如果不能与客观现实相结合就只能是空想、是幻想。尽管宪政作为国家管理的理想状态有其必须遵循的普遍规律,但任何普遍规律都不可能在超越一国或者一国不同时期的具体历史条件下得以有效运行,这一点对集特定价值追求、具体规范制度和客观现实条件于一体的宪政来说尤其如此。换言之,作为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统一体的宪政,一旦离开特定的国情,就很难说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因此,在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心理、习惯、传统等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以宪政建设的普遍规律为指导,分析和探讨中国宪政建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不仅具有鲜明的针对性,而且能够切切实实地推进中国宪政建设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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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服务于宪政建设。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实事求是地说并不理想,其中的问题还实在不少。那么,面对理想与现实的反差,面对这种种问题,我们宪法学人该如何应对?历史与时代又需要我们如何应对?是一味指责、怨天尤人吗?不!是麻木不仁、听之任之、束之高阁、文过饰非吗?也不。因为这样不仅根本于事无补,而且还会产生诸多负面效果。历史一再告诫我们,时代也强烈要求我们:对现实中的问题,我们必须抱着解决问题的、建设性的心态去积极面对,并提供解决问题的种种选择。这既是我们宪法学人的责任,也是实现宪政理想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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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说明的是,“宪政中国”丛书的作者大多是宪法学方面的中青年学者,尽管无论在创新意识、理论基础,还是在研究能力等方面,他(她)们均有一定优势,但毕竟仍处于需要不断成长进步的时期,因此,恳切地请求各位专家、读者给予关心和支持。同时,本丛书并无固定的数量限制,只要研究主题、基本内容等符合丛书的基本宗旨,就都属于我们选择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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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当“宪政中国”丛书第一批书籍出版发行之际,正是我们即将迎来中国1982年宪法颁布二十周年之时。作为宪法学人,能够有机会为中国宪政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做一点实实在在的工作,也算是我们对1982年宪法的一点纪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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