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法的修正与观念的修正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48:0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当下人们都认同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应当予以修改的这一观点,立法机关也已经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纳入了立法规划之中。虽然尚未进入“官方”正式修改的“组织”阶段,但在民间,人们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议论已经渐入高潮,甚至在文本方面,有的已经拿出了修改建议稿。

  对一种工具的改进和完善,通常是根据人们的需要进行,但如何才能满足人们对工具的需要,对工具如何进行改进才是最有价值的,无疑与人们的观念认识有关,包括人们对特定工具的特性、功能、效用自身的认识。对工具特性、功能、效用的模糊和错误的认识都会影响对工具的真正改进。因此,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我们的观念认识恐怕也应当修正和清理一下,否则,在滞后的观念认识之下,《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就难有大的作为。我们应当认真反思一下,我们对民事诉讼法的认识是否也滞后于社会的实际,是否存在着模糊,甚至错误之处。






  教科书通常代表着学界的主流认识,至少由于成为了教科书,其中的观点对社会也就具有相当的影响,并容易为社会所接受。因此,教科书上的观点和认识反映了相当一部分人的认识,按照这一认识,作为《民事诉讼法》的教科书也自然能够反映人们对民事诉讼法的认识。近来,由于撰写教科书和研究修改民事诉讼法的需要,关注了近些年来出版的民事诉讼法方面教科书(最近的是2004年出版)在这方面的议论,这才发现,一些教科书的相关议论依然还停留在上世纪80年代。这无疑使笔者颇有些吃惊。例如,在关于民事诉讼法的特点的问题上,不少教科书都提到了这样两个特点:坚持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原则;坚持了群众路线原则。笔者认为这样的认识值得反思。

  首先我们来看看这第一个原则----?坚持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作者在教科书中没有进一步展开论述我国民事诉讼法是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也许就作者看来,这是显而易见的,但可以看出作者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即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纠纷作为一种矛盾在性质上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其潜台词似乎暗示其他诉讼,如刑事诉讼是解决敌我矛盾的,过去的刑事诉讼教科书有这样认识的,现在已经鲜见。

  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关系划分为“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是改革开放之前我们强调阶级斗争,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特殊年代的产物,源于毛泽东的《矛盾论》。从当时的背景看,这种划分的积极意义在于避免将两类性质的矛盾混淆起来,因为在当时的背景下很容易导致敌我矛盾的扩大化,将人民内部矛盾视为敌我矛盾。在这个意义上,矛盾性质的划分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关于矛盾两分法的问题就在于这种划分是以敌与我为划分根据,且为两极化的简单划分,即非敌即我。问题在于,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纠纷就是有关民事权利的纠纷,与纠纷矛盾的性质没有任何关系。在民事诉讼中完全谈不上“敌我”的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根本就没有“敌”,也就谈不上“我”的问题。在改革开放之前初期,由于我们一直习惯于斗争,像堂?吉珂德那样习惯于与我们的假想敌进行无情的斗争,因此,提出民事诉讼不要作为阶级斗争的工具也许是有意义的,但现在依然还以这样的思维方式思考民事诉讼还有什么意义呢?在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我们应该去思考如何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如何平等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何使当事人能够切实履行诉讼义务,而不是继续沿着过去阶级斗争的思路去思考民事诉讼的问题,只有在强调阶级斗争的时代,才会将民事诉讼与阶级性联系起来。

  其次,将坚持了群众路线的原则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无疑也是原来思维轨迹所划出的痕迹。坚持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所提倡的一种政治路线,其基本点是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坚持群众利益,对于一个政党的政治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有其重要的政治意义和实践意义。但在认识民事诉讼法时,依然谈民事诉讼法是否坚持了群众路线的原则,确有牛头不对马嘴之嫌。民事诉讼的对象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涉及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双方均为了维系自己的利益而起诉和应诉,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进行诉讼上的攻击和防御,与群众路线没有什么关系。既然没有什么关系,那么人们为什么会将群众路线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联系起来呢?

  这恐怕与我们对揭示案件事实的手段的认识有关。公正裁判应当以真实的案件事实作为基础,这一点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在揭示案件事实的方法方面,我们的认识是按照政治上的基本要求,即发现真实需要走群众路线。这一点在过去的刑事破案方面是经常被提到和强调的。大概是这种思维模式导致我们在民事诉讼中对事实的发现也同样沿袭了这样的提法,在审判中发现真实也需要走群众路线,如果不走“群众路线”就违背了政治上的基本要求。

  另外,我们传统的认识是,法院有职责主动发现真实,既然是法院的职责,因此法院在发现真实方面自然也就应当走群众路线。然而,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上是平等的,当事人双方如何提出主张、提出哪些事实主张并加以证明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法院只是认定事实的真伪,中立地作出裁决,根本不涉及是否走“群众路线”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需要的证据,当事人自会去寻找,至于当事人是否发动群众也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我们没有必要对当事人强调是否走“群众路线”。“群众路线”原本就是政治性的口号,是一种政党对执政方式的政治要求,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根本无关。

  我们注意到,由于受长期政治运动的影响,人们容易将政治上的一些口号和原则直接移植于法律之中,并以政治视角和思维来看待和处理法律问题,而不是按照法律思维和法律运行规律来思考和处理法律问题,自然就会将风马牛不相干的东西生硬地联系在一起。现在已经进入二十一世纪,我们应该用新的观念和认识来看待民事诉讼法,重新认识民事诉讼法的各个方面,按照民事诉讼本身的规律来思考民事诉讼法,修改民事诉讼法,如果我们不能修正过去那些已经过时的,甚至“左”的观念和认识,我们就难以制定出一部真正能够适用于现代社会的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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