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国企改制中律师服务领域的拓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34:2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当前企业改制的发展趋势和特点

  从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历程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规划来看,我国目前正处在国有企业改革的攻坚阶段。各地较成功的改制经验和国家近期颁布的政策可以反映出国有企业改革逐渐呈现如下趋势:

  1、国有企业进行全面的产权改革势在必行。
  随着对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和国有经济载体多元化的认识的加深,国有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不再存在制度或政策上的障碍,现在早已不存在“该不该改制”的争论或疑虑。相反,国有企业进行产权制度和其他制度改革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尚未进行改制或改制不彻底的企业应该在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产权制度的改革,最终使绝大多数国有企业改制成为产权清晰、政企分开、股份制、公司制的现代企业,国有资本逐渐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和行业。随着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和年初新的一届中央政府的组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级次的建立,《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条例》的出台从根本上简化了国有企业改制的审批手续;以财企[2002]313号文、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为主的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从政策上明确了国有企业改制如何进行资产处置与员工安置。国有企业进行改制不再存在政策与审批上的障碍,其面临的是各个国有企业如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改制具体操作等技术层面的问题。

  2、新一轮的国有企业改革浪潮即将到来。
  随着中国国内市场和投资领域的逐渐放开、市场体系和市场竞争规则的完善,国有企业在活力不足、体制包袱过重的情况下不仅要面临来自国内的非国有经济的竞争,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还要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来自外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国有企业必须在短期内完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制任务,才能够保持必要的竞争力以参与国内竞争和国际竞争。可以说,新一轮的国有企业改革大潮即将甚至已经到来。比如,2003 年7 月17 日,北京市副市长陆昊宣布,北京市决定拿出104 家业绩良好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面向外资与民间资本寻求并购重组。在党和中央政府作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决策和计划之际,作为东北中心城市之一的沈阳市于2003 年7 月15 日审议了由沈阳市经贸委提交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增强企业生机与活力的调研报告》,该报告提出了实施“合、转、退、 减、股”的综合方略,推动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振兴老工业基地。近期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会议公报和决定中也再次强调要继续深化和推动国有企业改革。

  3、改制的内容更加丰富,改制的方式、方法更趋多元化。
  从宏观上看,国有企业改革要实现国有经济的结构和布局的根本性调整,国有经济应 “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并最终实现国有资本逐渐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和行业;中观方面,不仅要进行“物”方面(企业产权)的改革,也要进行“人”方面(国有企业员工体制性身份的整体退出)的改革,即实现国有企业产权问题的改革的同时,对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微观方面,在设计改制方案时,方案内容涉及到企业资产清查及不良资产的核销、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本变动及财务处理、员工劳动关系变更及身份置换补偿、债权债务重组及土地资产的处置、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设计、公司形式选择等各个方面。

  具体说来,企业改制方式由改革之初的基本不触及企业最终产权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发展到以以产权主体多元化为标志的公司化改造为中心,包含企业公司制改革(包括主辅分离后将主业包装上市)、股份合作制改革、企业债权转股权、企业出售、企业兼并与分立等多种影响企业产权最终归属的改制形式。而且在实践中,各地也在积极探索与创新的过程中摸索出了一些虽存非议但卓有成效的经验与改制模式,如“长沙经验”(也称“界定式改制”或“两个置换”)、“长春经验”(也称“破产不停产式改制”)等。一些新的改制形式如管理层收购(MBO)、职工持股(ESOP)和股份(股票)期权、向民营企业或外商转让国有股(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也开始出现。

  4、改制的目标是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国有资本逐渐退出一般竞争性行业,同时企业性质和企业员工身份实现根本性的转变。

  适应党中央关于对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的决策,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通过向自然人或社会法人甚至外商转让国有股权,使国有资本逐渐退出一般竞争性行业和领域,不再与民争利,同时将这部分资本充实到社保基金中和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支柱产业中的骨干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骨干企业中去。实现“国退民进”和“有所为,有所不为”。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长期实行“低消费、高积累;低工资、高就业”的产业政策,国有企业承载着旧的体制对原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各种体制性的承诺,比如不失业、公费医疗、发放退休金等,甚至这些职工的养老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基金都被国家从消费基金领域转到积累基金领域并投入到国家经济建设中去形成各种国有资产。现在企业一旦改制了,国有企业性质已经改变,旧的体制对全民所有制身份的职工的体制形承诺和体制欠账将无法兑现。以企业国有净资产依照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标准为国有企业的职工的“全民所有制职工”的体制身份进行补偿并解除长期或终身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实现“全民所有制职工”的体制身份的整体退出的同时,解除国有企业职工长期以来形成的对国有企业的依赖关系,使职工的就业受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机制的制约,国有企业职工真正成为受市场调节和受社会保障机构保障的新型劳动者。

  5、有改制要求的企业范围不断扩大,改制不断朝从纵深领域发展。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现阶段进行企业产权体制改革的不再仅仅限于国有企业,所有在产权结构上存在产权不明晰、权责不分、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外部监管失效和内部人控制等情形从而不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的企业,基于和国际上通行的企业形态接轨和参与国际竞争的压力,纷纷启动或正准备启动企业更深层次的产权改革,一些新的改制形式如管理层收购(MBO)、职工持股(ESOP)和股份(股票)期权、向外商转让国有股也开始出现。当然,随着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方式的增多,如受让国有股权、收购国企、兼并国企等形式的多样化,其操作时的法律或政策上的障碍问题与可行性问题值得大家深入研究。前一阶段的改制主要集中在中小型国有企业上,对于中央直管的特大型国有企业、能源、交通、通讯、公用企业、军工企业等关系到国计民生或国家安全的企业的改制步伐相对缓慢,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化以及WTO规则的要求,这些企业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已经逐渐提上日程。

  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行,进行改制的企业或企业化运作的事业单位的范围不断扩大,“ 禁区”不断地被突破,改制所触及的跟原有体制相关的深层次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在前一阶段,公司化改制主要集中在地方政府主管的中小型和部分大型国有企业上,企业主要分布在一般竞争性行业。随着中国的入世和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即将举办的奥运会、世博会的推动,中央直管的特大型国有企业,能源、交通、通讯(含邮政、电信)等领域的企业,自来水、天然气等公用企业,军工企业,科研机构和广播电视、期刊杂志、新闻出版机构等企业或企业化运作的的事业单位的改制已经提上日程,其他事业单位甚至国家机关对于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仿照国有企业对单位职工进行身份置换与补偿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全员的聘用制也是大势所趋。

二、新形势下律师业务的拓展


  (一)律师为改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历史与现状

  总体上说,尽管国有企业改制已经走过二十多年的风雨历程,但律师为改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却长期停留在企业外围,难以实现实质性的突破与飞跃。

  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历程和律师业自身发展历程相适应,律师为改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也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在国企改革的“放权让利”阶段,国有企业改革行为主要发生国有企业和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之间,而且此时律师业刚刚恢复,律师基本上没有介入企业改制业务。在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到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阶段”后,律师作为国有企业改革活动的协助参与者开始有限地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法律服务。这个时期的法律服务比较单一,主要限于为国有企业草拟、设计或审查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非诉业务性质),以及为代理因企业承包、租赁合同的履行问题而产生的仲裁或诉讼。

  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阶段后,由于涉及到对企业产权制度的根本性变革,企业改制开始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律师介入企业改制的全过程或为因企业改制引起纠纷的当事方提供法律服务已是大势所趋。因为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到包括法律问题在内的众多的专业性问题,只有委托、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执业经历的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改制咨询机构)全程指导并参与,才能使改制实现既定的目标并避免日后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另外,财政部、司法部于1999年联合颁行的《关于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国有企业进行产权界定、产权交易,需要时应聘请经过财政部、司法部审核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作为财政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企业产权和审批产权交易的必备文件。”可见,律师为改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是企业进行改制的一个必备条件,这为我们广大律师拓展自己的业务提供了较好的机遇和制度支持。在试行职工持股的企业改制过程中,我国也仿照国外推行主协调律师制度,由律师牵头协调处理改制过程中的各项事务,律师在改制过程中的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但同时,律师提供的中介服务如同其他中介服务一样,需要律师为自己所提供的服务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律师参与企业改制活动,虽可以拓宽自己的服务领域并为自己增加可观的业务收入,但也要承担相应的执业风险和责任。这就要求参与改制服务的律师或律师团队具备较高的素质和多方面的能力,知识结构合理。

  但不可否认,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数量众多的律师事务所和庞大的律师队伍,但是整个律师服务群体在企业改制中介服务大市场中的“市场占有率”却不高,即使在《公司法》颁布以来和相关改制政策颁布以后,律师服务群体在企业改制法律服务领域始终难以取得实质性的突破,一些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甚至放弃了这一业务。

  (二)律师为改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难以实现实质性突破的原因分析

  律师为改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领域之所以迟迟不能实现实质性的拓展,是以下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

  1、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法律服务事务尚未完全制度化、产业化:根据现有法律、法规,除改制的个别环节如产权界定、产权交易必须由律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外(即使是此类业务也尚未对所有的律师事务所和所有的律师开放),而其他环节并非以律师的参与为必要条件。相比于渐趋成熟、规范和产业化的资产评估业,律师参与企业改制服务尚欠缺系统的法律和制度支持,此类法律服务也远未达到产业化的程度。

  2、律师服务群体自身素质和服务质量有待提高。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中介服务不仅仅涉及法律事务,也不仅仅是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现状或某些事实作出评判(即仅仅对企业过去形成的事实作出评判),而是包含法律法务、会计财务服务等服务在内的综合性服务。而且改制操作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如依照财企[2002]313号文、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等改制的政策性文件所进行的企业不良资产的核销、相关费用的计提、企业国有净资产的核算、职工的补偿安置、改制企业的股权结构设计等等都涉及到财务会计知识,也更具开创性(即对企业的将来进行规划和安排)。但律师由于自身知识结构的缺陷或服务团对内部人员搭配不合理,很难设计出既合法也符合国家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既维护国家和债权人利益又使广大职工满意的改制方案,也无法帮助改制企业解决改制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和疑问。另外,随着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政策障碍逐渐消除,律师的外语和涉外法律服务水平并没有同步提高,很难适应实践对律师队伍日益严格、复杂、全面的要求。

  3、全社会对律师群体的信任危机。由于律师队伍相对饱和,律师同行之间的相互竞争日趋激烈,很多律师为了在同其他同行的竞争中胜出不是依靠自身过硬的服务质量,而是在丧失法律中介服务所要求的必要独立性的前提下被迫迎合委托方的一些不当甚至违法的需要、恶意攻击同行、故意压低服务酬劳或变相给与委托方高额的回扣,这种恶性竞争的结果是个别律师在个别场合虽然赢得了“订单”,但却使整个律师队伍的形象受损。使许多的潜在服务对象认为律师不讲原则、唯利是图,充其量只是企业的经营者或职工或外部的投资者投机钻营、钻国家法律空子、侵吞国有资产或帮助改制企业逃债的利用工具之一,在发现比律师更好的利用工具或已不需要这样的工具的时候,便会一脚踢开律师。在一些所谓的“资本运作”专家或高手眼里,律师只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工具罢了。在全社会日益藐视律师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没有充分尊重和认识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情况下,整个律师队伍正在经历一场信任危机。

  4、其他服务群体同律师界的竞争,使律师的服务范围始终局限在一定范围内难有实质性的突破。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前一阶段的国企改制大多是在专业的改制咨询机构或经济研究机构的指导下设计改制方案并完成改制操作的,律师只是在改制操作的个别环节作为一个陪衬或摆设而已,没有发挥出律师应有的作用。由于这些专业服务群体很多由学经济或MBA出身、善于资本运作和设计数据模型的职业经理或知名经济学家领衔,服务相对专业化也更贴近企业实际,介入企业改制中介服务具有自身优势,律师想要对改制中介服务市场这一已经切分完毕的“蛋糕”重新切分,实属不易。

  5、行政机关主导式的企业改制方式也限制了律师作用的发挥。各级政府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承担有监管职责和维护地方社会稳定的职责,为防止改制过程中企业的经营者侵吞国有资产或危害职工利益,很多改制都是在政府主管部门的主导下进行的。一般由政府某一部门或企业的开办单位牵头,其他部门参与协助并视情况聘请数名专业会计人员、审计人员、改制咨询人员或律师组成专门的改制工作组织。这种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的改制工作组织的广泛存在,也使律师为改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始终限制在一定范围以内。

  (三)新形势下律师界拓展服务领域所面临的机遇

  新一轮的国有企业改革大潮的到来,客观上给律师界为改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提供了极好的机遇。

  1、新形势下改制企业的法律事务初现市场化、产业化趋势。新形势下尚需进行产权改革的国有企业数量多、时间紧、任务重、内容复杂且改制不规范会给各方带来一定的政治(政策)或法律风险,这就促使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法律中介服务逐渐专业化和产业化。律师在改制工作组织中作为主导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全程参与企业改制活动是改制活动得以合法、顺利开展的客观条件。当然,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法律中介服务完全产业化上需要进一步的制度支持。

  2、行政指令主导式的改制逐渐向法规、政策主导式的改制的转变为律师深入、全面介入企业改制活动提供了契机。以往的改制模式过多的打上了行政指令主导的烙印,有些地方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甚至一边主导操作企业的改制活动,一边制订地方“土政策”,甚至为同一辖区内不同的企业制订不同的优惠政策,导致不同行业甚至同一行业的改制依据不统一。而且对国家近期颁行的改制政策和改制法规的理解与执行,需要较高的法学素养和财务知识,在缺乏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很难确保国家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法规和政策得以全面贯彻执行。再加上缺少独立第三方的参与,改制企业的经营者或外部投资者与行政官员之间进行“钱权交易”和违规改制的几率也大大增加。因此改制模式的转变为律师更深入、全面介入企业的改制活动创造了条件。

  3、封闭型改制逐渐向开放型改制转变、暗箱操作逐渐向公开操作也给律师为改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了机会。以往的改革大多集中于中小型国有企业,在实现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的过程中,本着“肥水不流外人田”和安置职工的考虑,主要在企业内部通过吸收职工和经营者入股的方式进行存量转股或增量扩股式的公司化和股份化改造。因此这种改制是在相对封闭和不公开的环境中进行的,也容易滋生各种不规范甚至违法的现象。而对于大中型国有企业,一方面企业内部人员难以“消化”掉规模巨大的国有资产,另一方面国家近期也提倡和鼓励利用企业外部的民营资本和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实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同时,在选择外部投资者时,国家要求以公开、平等竞争和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为明确外部投资者、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企业债权债务人、职工等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要求律师参与其中为改制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以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4、以往大量失败的或不规范的改制行为使人们迫切希望改制行为能够沿着法制、规范的轨道进行。前一阶段的改制行为由于或多或少地受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小集团利益和部分既得利益者的左右和干扰,要么排除了作为中立、独立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律师的参与,要么使律师丧失独立性和中立性而沦为利用工具,再加上各地的改制政策不统一且缺乏连续性,从而改制极不规范,由改制引起的纷争不断。据统计资料和新闻报导,由企业改制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不断攀升;在一些地方,由纪委和审计部门联合进行改制“回头看”的审计检查活动,结果发现有相当大比例的改制企业存在经营者利用职务便利“暗箱操作”侵吞国有资产、损害职工利益、“假改制,真逃债”、外部投资者“空手套白狼”等不规范甚至违法情形。

  (四)对新一轮国企改制中律师服务领域拓展的若干建言

  虽然律师为改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领域长期难以实现实质性的突破与飞跃,但新一轮的国有企业改革大潮的到来,在客观上又为律师拓展服务领域提供了极好的机遇。而且从国家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规划来看,国有企业将在今后若干年内基本完成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任务。可以说,企业改制只是众多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一段插曲,换言之,国有企业改制具有过渡性或阶段性的特征。如果律师不能充分抓住新形势所提供的绝好机遇,在国企改制的任务基本完成后则很难再次迎来此类机遇,可谓“机不可失,时不再来”。为此,律师界应该认清形势,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全面提高自身素质,推动外部服务环境的改善,抓住和充分利用新形势所带来的新机遇,积极拓展律师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法律服务领域。

  1、改善律师自身知识结构和服务团队的人员结构,在提高自身素质的基础上改进法律服务质量,提升律师服务群体的竞争力。如前所述,改制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是一种全面的、综合性的服务,改制过程中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改制法规和政策,使改制企业在产权制度变革的基础上提高经济效益。律师要想更深入、全面地介入到企业的改制活动中去,出色地完成委托方委托的任务,就需要律师本人或服务团队对自身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人员结构进行完善和改进,使自身的服务质量与时俱进。对于以前没有或很少介入企业改制业务的律师事务所而言,一方面要组织精干力量加强对改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学习和运用,借鉴兄弟律师事务所比较成功的经验和操作模式、操作模型,另一方面也要因地制宜、因企业制宜,在国家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大胆探索、勇于创新。

  2、从改善和优化外部服务环境入手积极推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法律中介服务的产业化(市场化),争取更多的法律和制度支持。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法律服务专业化、产业化和市场化属于律师拓展法律服务领域的外部环境范畴,律师群体很难自主创造适合于自身的外部发展环境(比如制订规则要求所有改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全部或部分环节必须委托律师介入),但律师界也不应消极地适应环境,而应和外部环境积极互动,使外部环境积极地朝有利于律师服务群体的方向发展。在这方面,国内某些大型律师事务所就为律师界提供了极好的范例,比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和国务院体改办合作进行了《产权制度与国有资产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合作进行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行方面的课题研究。律师事务所通过此类形式的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同时也是政策制定者)的合作,不仅使本所律师得到了全面的锻炼和提高,也向社会展示了本所律师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和企业改制相关的政策性文件或规章时就会向律师事务所倾斜,给律师参与企业改制提供更多的制度支持。

  3、搞好自身的宣传,改善整个律师界的形象。随着企业改制模式的行政指令主导色彩的逐渐淡化和改制过程中的中介服务市场化,律师事务所和经济研究机构、改制咨询机构、管理咨询机构之间将会对市场的占领和切分展开激烈的竞争。为了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或切入本地已经基本瓜分完毕的中介服务市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有必要搞好对自身实力的宣传,尤其是选择由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操作的比较成功的改制范例在潜在客户中进行宣传,纠正潜在客户对律师服务群体的不佳印象,增加潜在客户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信任和信心。

  4、在搞好自身宣传的同时,也要广泛地收集各种信息,了解客户的实际需要,积极拓展客户资源。现阶段,不同性质的企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不同形式的改制要求:尚未进行改制的传统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需要在短期内完成产权主体多元化的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国企职工体制身份推出等任务;已经改制但改制行为不规范、存在诸多“后遗症”的企业则需要推翻原有改制进行重新改制或在原有改制基础上进行补救和纠正;已经成功改制且企业已经步入良性发展轨道的企业需要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在资本市场上进行企业并购、出售资产等产权交易,甚至需要积极地作好上市前的准备工作。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应守株待兔,消极坐等业务,而应主动出击,积极地收集此类信息,了解潜在客户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作好自我宣传与自我推荐,并在同潜在客户接触的过程中针对具体情况设计初步的改制总体方案,在展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实力和业务能力并基础上博得客户对律师的信赖。

  (五)新形势下企业改制过程中律师服务的主要内容

  新一轮国有企业改制的高潮的到来,为律师切入到企业改制的全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提供了契机。律师界既要对这种机遇和形势有明确的认识和把握,更要学习和掌握国家近期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各类法律、法规和政策,总结和钻研各种成功的改制经验和模式,全面地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充分地做好为企业提供各种改制服务的准备。

  在新的形势下,律师参与企业的改制活动并为改制企业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因参与的阶段和参与的程度不同,其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也不一样。具体说来,律师为改制企业提供的法律服务大体分为:

  1、非诉讼类业务
  (1)企业改制前期调查和咨询
  主要是在改制的前期为参与改制的各方提供辅助性的调查、就改制的初步方案及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专业咨询、应企业之邀到企业向广大经营者和员工介绍国家改制法规和政策等。

  (2)企业改制过程中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主要是应有关主体的委托就委托的事项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法律意见书,如改制企业的产权界定方面的法律意见书、关于改制具体方案的可行性的法律意见书,关于国有产权或股权的出让的法律意见书,关于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方案的法律意见书等。囿于职业资格的限制,这类业务只能由律师来完成,但律师行业内部还存在着激烈的竞争。

  (3)为改制企业设计改制方案并具体指导企业实施改制方案
  这是参与程度最高也是能够为广大律师带来较多收益的改制服务形式,比如前面说过的“主协调律师”制度。在这种服务形式之下,参与改制服务的律师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的改制政策并结合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广大职工的意愿,合法地运用各种财务处理方法设计一个兼顾各方利益、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且法律风险较小的改制方案,并在该方案顺利通过后,在有关各方的配合下,指导企业具体实施改制方案的内容,对于实施改制方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帮助企业应对和解决。不过从律师参与此类服务的现状来看,由于国家对这类服务提供者的身份未作特别规定,所以律师界面临着来自其他中介机构(比如经济研究机构、改制咨询机构、管理咨询机构等)或服务群体的激烈竞争。前一阶段的企业改制因为各种原因而很不规范并留下很多后遗症,这也加深了人们对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在企业改制中所能发挥的作用的认识,政府机关、企业经营者、广大职工迫切希望改制活动能够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就为律师界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国有企业由单一投资主体转变为出资主体多元化的现代公司制企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公司制改造是企业改制的主流形式,其他形式的改制大多也要使被改制企业最终转变为公司制企业,这就要求律师结合公司法的规定和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各种政策设计周密的改制方案。另外,企业的债转股、企业并购、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的分立与合并、外资参与国企的重组并购等改制形式也需要律师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起草相关的协议或方案。

  这里需要提及的是,在利用民营资本和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已是大势所趋的情况下,律师既要充分利用国家的现有政策和法规维护包括外商在内的投资者的合法、正当权益,也要保持中介机构必要的独立性和谨慎性,防止被他人不正当的利用,更不能受非法利益的驱动而和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国家利益或债权人、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使本人或所属的律师事务所承担巨大的执业风险和法律、经济责任。

  (5)对改制方案(协议)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法律评估并出具法律报告
  企业的改制方案(协议)及改制方案(协议)的贯彻执行,必然对各方的利益进行调整和确认,相应地会发生体现为一定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是否符合各方设计改制方案(协议)时的初衷和主旨,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改制政策,需要律师对企业改制方案(协议)和方案(协议)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和核实后出具综合的评估意见或法律报告。

  (6)为以往的失败改制设计补救方案并指导方案的实施
  前一阶段由于国家和各地政府在国有企业改制方面制定的政策相对的不成熟和统一,再加上在设计改制方案和具体操作改制方案过程中存在纰漏,很多地方或行业的改制行为极不规范和统一,国有资产流失或改制企业大规模地逃避债务、职工利益被严重侵犯或忽视等情况比较突出,对于这些存在较多问题或失败的改制,需要结合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经历初次改制后企业的现状,对症下药,设计补救方案,使原有改制行为中的偏差和违规之处得以纠正。

   2、诉讼类业务
  如果说律师业务基本上分为诉讼业务和非诉业务的话,前面所讲的四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可以归入到非诉业务中去,但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或改制刚刚进行完毕,有时不免会出现改制企业与其他利益主体因为权利的归属或义务的承担问题而发生纠纷以至发展到非要通过行政裁决与复议、诉讼或仲裁才能解决问题与争议的地步。这时就需要律师为改制企业提供各种诉讼代理服务,指导或代理改制企业参与国有资产纠纷的调处与行政诉讼或参与产权方面的其他民事诉讼与仲裁活动。根据纠纷解决的途径和性质的不同,这类业务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

  (1)代理改制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与行政诉讼
  这类纠纷主要存在于国有资产运营体系内部,纠纷多是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对相关的处置国有资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正当性形成争议而引起的。律师参与代理此类纠纷的调处与诉讼主要是为了解决和改制企业改制活动相关的行政性争议,律师主要依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制定的调整国有资产产权争议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依据在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代理改制企业进行产权方面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国有企业改制所引起的相关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是当前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热点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债务纠纷案件中,有近七成案件和企业改制相关。所以在企业改制类诉讼不断涌现的形势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律师代理的与企业改制相关的诉讼案件也将逐步增多。

  以上仅是结合国家近期的宏观政策同广大同仁谈谈本人近年来为改制企业提供改制咨询、设计改制方案、辅导方案的操作、代理改制诉讼与仲裁等法律服务过程中积累的一些心得和感受,同时,本人在办案之余也出版了和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一些论著,在这里一并请律师界的广大同仁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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