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权”的理论于1984年由澳大利亚学者彭德尔顿教授(Michael Pendleton)在其专著、Butterworth出版社出版的The Law of Industrial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Hong Kong一书中作了初步阐述;1987年我在《计算机、软件与数据库的法律保护》一书中作了全面的论述,又在1988年我国的《工业产权》杂志第3期上撰文作了进一步展开。1989年,当时牛津出版的《欧洲知识产权评论》第7期将该文专门翻译成英文,推荐给西方读者。
西方学者于上一世纪90年代上半叶开始讨论“信息产权”问题,其代表性成果包括: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萨缪尔森教授(Pamela Samuelson)1991年在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发表的“信息是财产吗”(“Is information Property?”)一文,荷兰海牙的Kluwer Law International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知识产权和信息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formation Property)一书和美国缅因州大学李特曼教授(Jessica Litman)1999年在《耶鲁法学评论》发表的“信息隐私和信息产权”(“Information Privacy / Information Property”)一文等。此外,美国1999年7月推出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主要覆盖的是知识产权的网上贸易,已经在实际上把“信息产权”与“知识产权”交替使用了。坊间有文断言,近年仅仅是日本、澳大利亚两国有人提及“信息产权”。实为一孔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