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老的好,律师少的俏?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37:2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为什么说“法官老的好,律师少的俏”?

  在似乎是满世界都在热闹地谈论法官与律师关系的时候,千古洲也来凑凑热闹。

  “闹”在何处?“闹”在法官说;现在的社会风气、现在的法官都被律师给带坏了;闹在律师则反唇相讥;谁愿意把钱白白送给别人呐?还不是法官逼良为娼?

  其实,这个热闹就像究竟是鸡生蛋,还是蛋生鸡一样,永远纠缠不休,永远扯不断、理不清,也永远被人当成热闹而看热闹。

  根子就在于法律人是否职业化。

  按照美国法学家庞德的观点,所谓“法律人”是指“一群人从事一种有学问修养的艺术,共同发挥替公众服务的精神,虽然附带地以它谋生,但仍不失其替公众服务的宗旨”,也就是指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人,通常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他们同样受过良好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技巧。

  此处所谈法律人职业化主要是指法官职业化,即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为此,就需要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树立法官的职业形象,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同时,要大力推行法官员额制度,改革法官遴选制度,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

  美国近代著名法官霍尔姆说过一句让我们耳熟能详的话,那就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就说明,法律职业者尤其主掌司法大权的法官更需要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或法律工作经验。这些经验就包括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师、公证员等法律工作达到一定年限以上所获得的工作经验。所以,英美法国家在法官的选任上所采用的就是“年长加精英”的模式,强调法官必须由富有实务经验且道德学问都是优秀的人士担任。

  按照“年长、经验、精英”的要求,全职法官均必须从律师中选任,担任地方法院的法官(不包括治安法官),必须有不少于7年的出庭律师的经历;担任高等法院法官职业者,必须具有10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的经历。法官最初时的平均年龄为47岁,高级法院的法官年龄一般都在60岁以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9个大法官,年龄最小的是55岁,最大的已经是80多岁了。

  所以,在英美法国家,就有了“法官老的好”的传统和习惯。法官越老越吃香,越老越有经验,越老越有权威和水平,越老越有声望和口碑。

  那么律师呢?律师为什么是“少的俏”呢?是不是因为青年律师最有激情、最有雄心、最有干劲、最有斗志、最有学习的欲望、最有成功的渴望、最有干一番大事的抱负、最有为追求正义和法治理想的壮志?

  应该说,说是也是,说不是也不是;是也不是,不是也是。

  有人对美国的律师业进行分析研究后认为,法律其实不是年轻人的职业。因为在美国,70岁以上的律师比30岁以下的律师多,律师的平均年龄已达到47岁。而36岁以上的律师才有资格进入美国律师协会的“初级律师协会”。

  我们将关注的目光收回到国内后发现,法官并不“老”,而是“少”得多,全国法官已有25万之众。而律师基本上是年轻人的天下,全国13万律师中绝大部分是中青年律师。60岁以上的律师则已经很少了,至于70岁以上的律师就更少得可怜(曾经还有规定70岁以上的律师不得上岗执业)。

  不知这是正常还是反常,也不知这是人尽其才还是人才浪费,更不知是法官与律师同走一条道还是各走各的路。

  但我们确确实实已经看到了法官与律师关系的不正常,其中既有“好”到同流合污的不正常,也有“差”到相互指责的不正常。同时我们还看到,已经开始需要法院与司法行政两家共同发文来规范和约束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

  据说,还要在法官与律师铺设一条“隔离带”。

  实际上有用吗?这又何必呢?

  与其这样,还不如从头开始。

  一、赶紧建立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制度;

  二、立即直接从高等法学院校的法学教授中遴选法官;

  三、抓紧实行上级法官从基层优秀法官中选拔的制度;

  四、迅速推到法官精英策略,减少法官员额,增加法官助理,辞退能力低下、品行低下的法官。

  ……

  总之,律师要严格管理,从而积极向上;法官要严格监督,从而健康成长。

  所以,“老”也好,“少”也罢,都是法律人,同为法律家,各守一方法律净土,各尊一种职业道德。

  新的时期,新的世纪,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更明朗、更规范、更美好。

  让年少的律师越来越“俏”,“俏”到选上法官、穿上法袍;

  让不老的法官慢慢变“老”,“老”到以自己的职业追求为荣耀,以自己的正义使命为自豪。

  让职业化搞起来,让专家化做起来,让精英化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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