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云:中国刑辩律师的困惑与苦恼——皆因内忧外患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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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汉语词典中对“困”字的注释是“陷在艰难的痛苦中”或“受环境的条件限制而无法摆脱”;对“惑”字的注释是“疑惑,迷惑,想不通,不知道如何去办”;对“苦”字的注释是“胆汗或黄莲般的味道”;对“恼”字的注释是“生气,烦闷,发脾气……”。

  困惑一词则是“感觉疑难,不知道该怎么办,困惑不解……”。

  苦恼一词则是“痛苦烦恼,自寻苦闷,心态烦燥……”。

  中国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困惑与苦恼,可用四个字来概括:内忧外患。

  困惑与苦恼,即内忧外患的表现形式则为:

  之一,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百般推诿与刁难。1998年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实施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提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然而,这六个权力单位公布实施的法律规定却成了一纸空文,三天、五天、十天、百天……侦查机关却要找种种理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这真可谓货真价实的有法无“天”,律师在困惑与苦恼之时,对此只好望“洋”兴叹。

  之二,刑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可是,律师一旦问及有关案件情况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人马上制止,律师再想依法争辩,在场的侦查机关人员将手高高一摆,并说:“请律师拜拜!”律师在这个时候怎么办呢?!

  之三,有点骨气的律师面对侦查机关不依法按排会见的时候,律师可以说:“按照法律规定,此案不涉及国家秘密,也不涉及黑社会性质等复杂的团伙犯罪,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会见时,只要律师持有会见专用证明,律师工作执照以及委托手续,侦查机关及羁押单位即应(而不是可以)安排会见。”有了这一规定,律师会见可以不必经过什么侦查机关的批准和派员随同会见。然而,由于律师对侦查机关及看守所的尊重,也为了不影响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及侦查机关对律师的偏见与防范,建议他们批准,劝导他们派员,可是,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及看守所的值班人员常常说:“你敢私自会见,看我怎么治你们律师……”由于当今时代虽然有法律规定,但却没有法律对律师会见的保护性规定,而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又任其道而行之,他们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以违法者的行径来对付守法或忠诚执法者的律师。面对这种社会的悲惨,当律师垂头丧气步出侦查机关的大门和看守所的铁门时,怎能不感到苦恼呢?!

  之四,我国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经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依法向这些人收集了有关证据,当这些证据对指控的被告人有利的时候,侦查机关或者起诉机关为了说明他们的行为“正确”,他们往往搞反侦查,而这些出证的人员为了自保其身,又往往推翻向律师做出的证言或出示的证据材料,反而还说:“这是律师让我这样说的,”或者说:“我没有这样说,是律师自己写的。”于是,律师的厄运便应运而起,其惨境是可想而知的,受其害的律师可谓曲指难数啊!反之,侦查机关刑讯逼供所取得的不真实的甚至虚假的证据,律师及被告人提出质疑后,起诉机关或审判机关常常以没有证据证明为由否定律师及被告人的质证意见,而这些刑讯逼供者却太平无事,反之,公民被刑讯逼供判处冤刑的有谁去统计,去推算呢?!当事人不理解或不了解这类普遍的社会劣行,往往说:“官司没打赢,请律师没用……”。

  之五,到了审判阶段,律师的作用更悲惨,明明无罪的案件,硬给你定罪;明明有罪的案件,就给你判无罪;明明罪大恶极,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而结果却是有罪制处,甚至无罪;明明罪不当死的案件,非判死刑不可;也有的人已被关押一年、几年……,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下判,但又为了公、检、法的关系和名声,往往“可汤吃面”关押几年判几年,或者判缓刑。被关押的人渴求自由,对此也就感恩载德,把苦水咽到肚子里,不声、不响、不怨的接受了。有些有钱有势的人犯了罪并判处重刑,服刑不久就可以“保外就医”去了,还有些奇特的事,律师办理重大案件必须向上级请示、汇报。上级司法机关还得向上级的上级汇报;法院开庭后,应该怎样定性,怎样判刑还得去请示上级的上级,人民审判机关无权定罪科刑,须经审判机关之外的有权人士敲定,等等,等等。……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困惑与苦恼的律师明白,广大的公民心里明白,执法机关也明白,依权代法者更明白……

  对此,一些有良知的律师,当他们的真诚被误解了,当他们的护法之心被否定了,甚至被冤屈了,被迫害了……其困惑与苦恼之魂能不缠身附体吗?!

  之六、在中国的刑事辩护中,最能使刑辩律师痛心的是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判死刑的案件。此案为何要判处死刑,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应该判处死刑;其二、可判死刑又可不判死刑的;其三、本该不判死刑,甚至不该判重刑……结果却判处了死刑。这一社会悲剧,并不是人民法院所期望的结果,就是因为现实(而不是法律)需要,今天要严打,可以判死刑,明天不严打,可以赦免。在司法机关办公室的锦旗中,往往出现下列的奇迹:半夜零点前,号召大搞社会综合治理,第二天所收到的全是“国泰民安”的综合治理的锦旗与镜匾;又是半夜零点,号召搞严打,搞反“黑”,第二天所收到的又全是“严打、打黑”的锦旗与镜匾。这种不正常的社会现象恐怕不仅仅是中国的刑辩律师的困惑与苦恼。

  最高法院把刑事案件(不是经济犯罪案件)以死刑复核程序交由了省、直辖市的法院复核,辩护人认为,这一做法使得一些不该判处死刑的案件,由于地方权力和其它原因的干扰,又非判死刑不可。我经办过几起案件,我认为不论从事实上看,还是从证据上看,都不该判处死刑和重刑。由于地方权力的干扰,一个被告人在看守所的锅炉房内被执行,一个被秘密执行。为了不使人民法院错判、错杀,我曾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不该判处死刑的有关材料,并且告诉最高法院的收取材料的人员,又特别强调明天就要执行,收取材料的人员说:“我一定向主管领导反映,”全国人大信访办的领导也打电话让最高法院尽快过问此案,千万别造成错案的结果。可是,第二天早晨八点钟,律师接到了马上就秘密执行的电话(在中国无密可保),律师为了对一起(乃至几起)人命关天的大案曾向最高人民法院打通了四次电话,让他们立行监督,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接待人员最后却说:“这类案件复核不归最高人民法院管。”结果这天的早八点四十分,在亲属的“冤啊,冤啊!!”的哭声中枪杀了一个不该枪杀的人。此案已经引起全国人大的关注。为了扼止地方权力的干扰,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只要有伸冤喊屈者,最高人民法院决不应该熟视无睹。否则,一旦此案有了突破性进展,做为全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已经死去的人还怎么还其本来的生命呢?这一社会现实是中国刑辩律师的最大困惑与苦恼-—人命关天啊!

  之七,律师也是人,律师同样也有七情六欲。有些律师为了生存,有些律师为了成为白领阶层,发点小财,常常做了“律师执业”的内奸或叛徒,而且不是少数。这些人加速与加深了刑辩律师的困惑与苦恼。比如:以不正当的手段揽案件;与公、检、法的办案人员扯不正当关系,搞回扣、拉案源、做伪证;在刑事辩护中为讨好当事人做一些不实事求是的辩解,甚至充当讼棍的角色;有些律师失去律师的尊严,什么男律师点头哈腰,女律师打情骂俏;还有的律师在法庭上与公诉人和审判官一唱一合,象在舞台上演戏一样,唱赞歌,演太平戏,把法庭上相互制约的程序,变成相互吹捧的场地,休庭后,律师、公诉人、审判长,相互握手,哈哈一笑。其判决结果可想而知,公诉人圆满的完成了公诉任务;辩护人圆满的完成了辩护任务;审判长圆满的完成了审判任务。没有法律知识和没有旁听经历的被告人及其亲朋好友也被蒙在鼓里,岂不知其判决结果往往不利于被告人,甚至枉判了被告人,危害了法律的正确执行与实施。这是中国刑辩律师的困惑与苦恼的内在原因。

  之八,律师在刑辩中一旦受到了不公平的遭遇,司法行政机关无能为力来救助律师,或者说,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力平衡不了其它的执法机关和主管执法机关的权力。有些司法行政人员,面对刑辩律师的不公正遭遇,不是爱莫能助,就是听之任之,为了其自身的仕途,常常表现出麻木不仁之态。比如:刑辩律师在合法执业的时候,被公、检、法迫害了,有的被判处徒刑。这个时候,我们的司法行政机关很少有替律师鸣不平的,往往还以律师受到“刑罚”而吊销其律师执业执照。换言之,我们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会护短,象母亲面对一个倍受欺负的孩子那样,尽一份爱心。因此,中国的刑辩律师象个没家、没娘的孤儿。

  之九、有好多好多有良知的公、检、法人员,他们在履行人民交给他们的神圣职务时,都希望尽职尽责,他们谁也不想在刑事案件中办一起错案,本单位主管他们的领导也不想办错案,但是,为什么常常办了错案,而且还不在少数呢?为什么律师的正确意见不被采纳呢?公、检、法及案外人难道你们都不象律师那样的困惑与苦恼吗?我们大家在困难与苦恼之时应该想一想吧!只有一个道理:法律的正确实施缺乏独立的监护机制,只要依权代法存在,其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就绝不会正确实施与执行。刑辩律师的困惑与苦恼就永远不会排出。

  古今中外的名人是这样说的:
  “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英]洛克《政府论》。
  “执行法,比制定法更重要。”[美]杰斐逊《书逊》。
  “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东汉]《东汉·刑法志》。
  “有法不行,与无法同。”[北宋]苏轼《放榜后论贡举合作事状)》。
  “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西汉]桓宽《盐铁论·申韩》

  中国刑辩律师的困惑与苦恼可用四个字来概括:内忧外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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