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探亨特,米兰达,孙志刚及联合国公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37:5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神探亨特要见你”


  大约是1995年夏天,我与各路神功大师正在决战时刻,忙得不亦乐乎。一日,单位有人正色告诉我:“司马先生,大事——神探亨特要见你!”一听,我乐了。拿我开涮,还这么一脸正经。

  岂料,传信儿的人愈发认真起来,“真的是美国的神探亨特!”

  “亨特全名叫什么呀?”我问了一句。

  “叫什么来着……名字很不好记,反正两米多高,……”

  “不会开玩笑的人开起玩笑一点也没有幽默感!”我心里感叹道。

  回到办公室,桌上的电话响了,是广电部外事局打来的,说话的女人一周前刚安排我接待过日本NHK代表团,“十几个鬼子”折腾我两天,拍了不少盒带,我教会了“三个鬼子”学习中国特异功能的把戏,高兴得“鬼子”哇哩哇啦大叫。莫非美国的神探亨特是从这些日本人那里得到的消息?

  广电部外事官员告诉我,与上述日本人没关系,饰演神探亨特的演员叫弗莱德·德里希,在中国虽有极高的知名度,但对中国了解不多,此次前来,是为他本人担任制片人的电视连续剧拍摄打前站,拟选择一些亚洲外景地,并与亚洲演员合作。为使节目看上去较有异国风情并有激烈打斗场面,“亨特先生”高度注意如何与各国武林中人交手,当然他擅长的只是西洋拳法,当过橄榄球明星的身手自是不凡,一如我们在长篇电视连续剧《神探亨特》中看到的那样。

  我是被当作江湖上武林中有绝技的功夫人被选中与弗莱德·德里希先生见面的。

“你有权保持沉默”


  次日,在北京建国门外一家五星级酒店见面,大家共进晚餐。

  我再怎么傻也知道,我无论如何也不是这个两米多高白种人的对手,惟中国江湖上的特异功能可以让他一时发怔。既然人家说我有绝技在身,姑且将错就错。所以我在他面前,一边徐徐轻柔地用口吹气,一边捻动从他手中接过的一把大号镀银勺子,佯作一次失败过后,勺子柄被扭了五圈麻花劲儿,“神探亨特”傻了。

  噼噼叭叭……周围响起一片掌声。

  老外,任其多大人物,连总统在内,常有童真神态。此刻,这位两米多高的汉子,蓝黄相间的眼睛目不转睛,盯着我的手,看我又如法炮制一遍,尔后,马上接过一把勺子吹气捻拧起来,神情极为专注。可惜,勺子依然故我,“神探亨特”无奈地耸了耸肩,吐了吐舌头,渴求探询的目光看着我,连连地说“太神奇了!”“不可思议!”

  印象中,这位弗莱德·德里希先生不是一个喜欢口头表达的人,似乎更愿意用眼睛说话。我比“神探亨特”神,眨眼儿功夫,成了总统包间里的明星人物,不怎么喜欢讲话的亨特,对我的问题有问必答。

  我很庸俗。先问了麦可儿(那个亨特的女搭挡)近况如何,又问了些对方拟在亚洲拍片子的情况,后来话题集中在了《神探亨特》片子内容上。也不知怎么着,我不加思索地问起“你有权保持沉默”那一长串话的由来。

  这一下子让弗莱德·德里希先生打开了话匣子。

  他从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反对自我归罪原则”,讲到弱智女人被坏小子强奸,坏小子先是认账后又翻供,再讲到坏小子居然被释放,警察如何千辛万苦另找旁证。弗莱德·德里希先生的叙述使我对美国法律“宁肯错放,决不错判”的法律精神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

  并非是严肃的讨论气氛,也没有专业法律方面的译员,亨特先生注意力始终在我扭的勺子上,所以,问题似不适宜深入,我不得不沉默下来一会儿。

  宴会结束,我满足了亨特先生的愿望,教会了他如何扭勺子,又教会了他如何在众目睽睽之下,将一把不锈钢叉子用眼睛一点点看断。

  相信,这同样给弗莱德·德里希先生留下了深刻印象,我亦敢言,依这位老外对中国的了解,如我对“反对自我归罪原则”闹不懂一样,

  他也同样对伪气功、伪科学一类概念闹不清究竟。因为他的眼神似乎在说话:神乎其神的表演背后怎么会是小戏法呢?

  怕美国客人误解,散场前,我反复强调了中国武术之精神,告诉他确有中国功夫,只是超自然能力不存在……。

  
米兰达续集


  后从《中国律师》总编辑刘桂明那里, 我知道了“神探亨特”讲的那个强奸弱智女人又翻供的坏小子叫米兰达,岳成律师一次闲谈让我知道了“米兰达续集”更精彩的内容……米兰达在酒店斗殴遇刺身亡,警察局向嫌疑犯传达了“米兰达规则”,嫌疑犯运用沉默权选择沉默。嘿,就因为警察无法得到其它证据,米兰达白死了,至今无人为此而被起诉。

  明摆着的事,美国警察怎么这么“傻”呀?美国法院又怎么这么“笨”啊?

  有人说,这是文化差异。我相信这话如同相信有人为中国女排支招儿“前排进攻,后排掩护”一样,这和没说差不多。

  也有人说,这体现了两种文化在不同文明发展阶段的差异性。这话中听一点了。真理总是具体的,我乐意为此说法再加一条注——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已经存在200年了,打建国之初就有,为什么那时候没有“米兰达规则”?人们不是普遍认为,美国建国初那批政治家较之许多后来以美国总统为代表的“接班人们”更具远见卓识吗?直到200年之后,至上世纪60年代,才有米兰达上诉案,遂有“米兰达规则”问世。这多少说明了,人权一类东西,有鲜明的时代性,阶段性。甭说“米兰达规则”了,要是在百多年前,黑皮肤的鲍威尔断当不上国务聊,没他的份儿啊——黑人根本就没有选举权。再往前推100年,林肯还蓄奴哪!

  有人做过比较,单就经济发展水平而言,今日中国所处阶段相当于100年前的美国。如果上边我补充的说法成立,是否意味着百年后,我们中国才有可能实行“米兰达规则”?

  请别误会,打死我,我也不能承认我是这个意思,这确不是我的本意。

  但我誓死反对那种一呼隆便来个大否定,继之激进式的青春躁狂症般的法律变革。

较真精神


  回回头,我们便能看到不会更改的真实的历史,当年大清皇帝尚沉醉于“天国”长梦之时,洋人的炮舰打了过来,中国被迫带着屈辱与震痛开始加快“以洋为师”的社会变革。“铁路机车”、“汉阳造”一类“器物”层次上的变革如此,“讼师”变“律师”,“大堂”变“庭审”一类“制度”层次的变革也如此,中山先生“走向共和”政治体制方面的变革,也是如此。

  今涉及到核心问题或曰再高一点层次上的内容,譬如到宪法修正案层次(且不论第几喽),事情总是显得那么微妙、复杂、困难。

  我以为,不是原则观念基本原理有什么难,而是“吾道一以贯之”中的“贯”字“才是最难最难的啊”(毛主席语)。

  贯者,概有二解:贯穿;贯彻。无论哪个意思,都殊难不易。

  “贯穿”,就是从头到尾一样,总纲细则一脉相承,经通络畅,“上游法”、“下游法”无二致也,基本大法与部门分支小法均具同一性,恒定性。

  “贯彻”,乃是行动中决不走样,且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落实上狠下功夫”(林彪语),直“下”到任何“操作层面”上均与理念层面上相一致,谓之“落实刚性”。

  认定“贯穿”、“贯彻”四个字,一味较真儿下去,凡这样的人,都是我甚为敬佩的。

  国父孙中山先生就是这样的人。

  逢合适的日子,国父孙中山的大照片必摆到天安门广场,海峡两岸(包括台湾国民党人士,陈水扁者之流除外)当政者都是他的学生,连毛主席也称自己是“孙中山的学生”,故孙先生的“较真精神”万古流芳,孙先生的“较真行动”则成了“走向共和”长途跋涉中令理想不泯的后来者百听不厌泪流满面的故事。

  此种孙先生的“较真儿”换句话说,就叫“推进法治进程”。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则是 从根本上救国爱国。所以,毛主席称中山先生乃“伟大的爱国者。”

  
选择了沉默


  我们都爱国,但每个人的处境不同,所遭受的待遇也不同。倘你只是一个小人物,比方说小到刚大学毕业,在南方某企业打工,按说如果你较真儿,意欲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应该比七、八十年前更容易了吧?因为国父打天下时,国人即以熟知“民生”“民权”什么的。可偏偏世事复杂,就因为你是小人物“较真儿”,所以就可能会麻烦一点儿。一个叫孙志刚的年轻人,连“较真儿”都谈不上,因为没有出示什么证,竟被活活打死!

  也许孙志刚与我当年一样,尚不解什么“米兰达规则”,更不知道什么《宪法》第五修正案中“反对自我归罪原则”,只是本能地选择了蔑视对方的无理,选择了沉默,便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我再也不相信什么“沉默是金”一类几千年陈腐说教了,明明是沉默即没命啊。

  米兰达有罪,有口供在先,却寻机翻供上诉到最高法院,成就了“米兰达规则”。

  孙志刚无罪,仅仅因为以沉默反抗虐待便被打死,连申诉的机会也没有。

  单就这两个例子扯到一起,“爱国的”,“较真儿的”,“意欲推进中国法治进程的”,但凡良心未泯的人不免要因憋闷而患左心室传导功能阻滞。

  你可以强调社会文明阶段不同,可以强调法治历史不一样,可以解释恶警个人乃“一个指头”,警察群体乃“十个指头”,可以辩白极端个案不是主流,可以展示领导如何如何重视,甚至可以忍下心,找孙志刚个性中弱点说他如何不适应社会,但就是找不到孙志刚该死的证据!是么?

  所以,温家宝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在最短时间内废止了收容审查制度。

  所以,网友们点酸了指头,给孙志刚亲人们以最诚挚最深切的慰问。

  所以,我们的法院连判了几个麻木不仁草菅人命的枉法恶人。
……

  如果说,此前改进收容制度的种种努力是渐进的话,那么由孙志刚引发的这一连串的动作,就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突进。

  “突进”,“渐进”,本质上是“进”。

  只要是进,就像蚂蚁啃骨头。先啃好啃的,再啃难啃的,最后啃常以为啃不动的。只要啃,总会一点点消磨、打平、蚕食干净那一小块儿难啃之处。

  不躁,不弃,有恒心,有耐力,有不舍昼夜之精神,有子规啼血之至诚,不怕牙齿啃坏,不惜前赴后继,这是我们每个人,无论大人物还是小人物,都该做的。

  果能如此,孙志刚不白死!

  
我又睡不着觉了


  是否需要提炼一个“孙志刚规则”,用以总结概括我们这一段法治建设的成果?

  “孙志刚规则”中应该包含些什么内容呢?

  孙志刚以及“孙志刚们”的“沉默权”何时在司法实践中才能成为“沉默权制度”?

  我要感谢“神探亨特” 弗莱德·德里希先生开启了我的思路,我更要感谢刘桂明,岳成二公引导我进入了更深的思考阶段,对孙志刚、米兰达二位要用“感谢”二字可能是不准确的,但这两位小伙子“作鬼”之后常常搅得我梦中不宁,遂作此文权作了断罢。

  奈何,抽刀断水水更流——我国已于1998年10月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依照公约第14条之规定,“被追诉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不被强迫承认犯罪”。

  该公约生效时间是1976年3月23日。

  今天是2003年7月25日,过去近30年了呀!

  这下,我又睡不着觉了,心里焦焦的、慌慌的。

  西医说,因为长时间睡眠不足思虑过度导致焦虑抑郁症,应该在进一步确诊基础上使用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剂一类药物,至少要服用一段帕罗西汀。凡事要想长远一点儿,心眼不能太小,不然崔永元就是你的前车之鉴(崔永元因为什么睡不着,不是本文研究的内容)。中医大不以为然,望诊把脉之后,一句“阴虚阳亢”,给我一包土药了事。

  我心里直画魂儿:这“阴虚阳亢”是科学的诊断吗?这包土药对症吗?能灵吗?

  不知怎么的,我从土药里总能看出特异功能扭勺子的影像,边上还有弗莱德·德里希先生那先惊讶又鄙夷的眼神儿。

  有些东西可能是共通的。

  编后:本刊早于今年8月份就拿到了这篇约稿,直到今天才得以刊出的原因绝非编者所愿,只是考虑到由本刊及中国律师网共同推出的《律师时代》也选用了司马南先生这篇佳作,在此,谨以说明而已。
  如《律师时代》同样可以引起您的兴趣,您不妨致电或汇款至我们的发行部,在那里您可以如愿以偿。


相关文章


律师责任若干问题初探
梁慧星:关于纠正民法典立法任意性的建议
律师保密:是权利还是义务
陈兴良:前后左右看死刑(下)
神探亨特,米兰达,孙志刚及联合国公约
江平:转型期的中国的法制
律师怎么啦?
张志铭:对一种流行司法观念的质疑
专家律师谈完善公司法修改从哪儿“动刀”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