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书平:“关多久,判多久”还要用多久?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43:2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今年第2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了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再审刑事判决书,其裁判摘要是,被告人借款后,私自改变借款用途,将所借款项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且为应付债权人的催讨,指使他人伪造与其合作开发工程项目的企业印章和收款收据的,最终法院判定被告人因对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但其指使他人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

  其实,笔者之所以对这个案件或者再审刑事判决书的关注,主要并不是对案情和文书本身感兴趣,而是对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对一起再审案件的改判改变了传统的“关多久、判多久”的“习惯做法”,客观上对地方各级法院将起到正确的“导向”作用。

  从这份再审判决书上我们得知,这份判决书是2004年1月7日作出的,判决结果是:

  一、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浙法刑终字第222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胡祥祯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8年3月11日起至2001年3月10日止)。

  而据再审判决的首部介绍,本案被告人是1998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的。

  也就是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的3年有期徒刑,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之时,本案被告人的刑期早已在3年前届满。按照“惯例”,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通常会作出“技术处理”,即按照“关多久,判多久”的原则,再审时会根据已“实际执行的刑期”而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而不会只判处3年,以致于留下“后遗症”,在再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可能会来找司法机关的“麻烦”甚至引起国家赔偿的发生??尽管此种“惯例”是有违法律规定的。

  因此,我们由衷地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举措叫好!

  本来,对于犯罪分子应当如何量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刑罚的具体运用”一章中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的,即“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从上述规定中,根本找不到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关多少、判多少”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司法实践中之所以会发生“关多久、判多久”现象,原因固然很多,但这种做法无论是用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要求还是以司法为民和法官的职业道德标准来衡量,都是毫无道理的,其结果,也许会“保全”司法机关一时的“面子”,但它是以牺牲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的,最终还是会损害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使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的心目中失去独立、公正的信誉。

  ---在一个法治国家,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可以说,在所有的问题中,恐怕再也没有比一个社会失去“司法公正”形象更为严重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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