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结案不等于案结事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26:1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调解结案,促进社会和谐,这是当前各级人民法院广大法官追求的最佳结案方式。为此,各级法院除了反复要求外,还列入岗位目标和评先条件进行考核,推动案件调解率不断提高。这本来是件好事,但据笔者采访发现,由于有些法官认识偏差,把调解结案等同于案结事了,好事背后出现了一些不好的结果。突出表现在一是出现调解案件执行难。据笔者在苏北一个中级法院调查,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不到40%,大部分案件要进入申请执行程序,使执行难压力进一步加大;二是带来社会诚信度和司法权威的下降。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义务人不能自动履行,而且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对当事人、对社会都会产生不讲诚信不吃亏的影响,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也会受到怀疑和抱怨;三是带来权利人严重不满。在调解案件中往往权利人都会作出一些权利让步,如果还不能及时得到兑现,权利人就会产生严重不满意。有的甚至投诉受诉法院或承办法官。低质量的调解结案带来的社会效果,往往比高质量的判决结案还要差的很多。

  剖析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归根是调解结案的质量不高和没有及时做好调解案件兑现工作。有些法官对调解结案认识片差,片面认为只要调解结案,就是案结事了。把调解结案作为最终奋斗目标。甚至出现为调解结案,不惜采用哄、骗、压等手段,至于调解后是否能自动履行则考虑不多。有些领导在要求时,也只强调调解率,忽视调解自动履行率。加上在质量效率指标考核时,只考核调解率,不考核调解后自动履行率,导向上出现偏差,造成一些法官不注重调解质量的提高,也不注重抓好调解结案后及时兑现工作。具体表现在有的调解前后诉讼保全措施不到位,致使审执脱节,使本来能够通过保全迫使自动履行丧失机会;有的调解协议中对是否自动履行没有任何约束措施,能否自动履行后果一个样,让不讲诚信当事人有机可趁;有的怠于做好当庭履行说服工作,把兑现工作留给执行员去做。

  提高调解质量和抓好调解结案后兑现工作,确保绝大多数调解案件案结事了,既是司法为民的需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提高调解质量和抓好调解结案后兑现工作,笔者建议不妨从五个方面入手。第一,切实帮助广大法官转变思想认识。调解结案不等于案结事了,只有调解结案后自动履行了,才算案结事了,才能真正促进社会和谐。调解结案不是审判追求的最终目标,案结事了、化干戈为玉帛,才是法院审判追求的最佳社会效果。第二,诉讼调解阶段,要积极动员权利人一方提供义务人一方财产线索,及时做好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为促使案件调解结案和调解后自动履行奠定基础。第三,附加条件调解。在制作调解协议时,明示如不能按协议自动履行,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加大对不讲诚信一方当事人的制裁力度。第四,可以尝试把一些案件说情人、义务人亲朋动员为调解担保人,帮助督促义务人按协议自动履行,为调解后自动履行加上“保险”。 第五,改变质量效率指标考核办法。既考核案件审判调解率,也同时考核调解结案后自动履行率,推动广大法官高度重视并努力提高案件调解质量和抓好调解结案后兑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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