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取法苏联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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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法律史的各个研究领域中,近年来成果较多的是近代史研究。清末民初,传统法的模式发生了断裂,西方的制度和观念大规模引进,一时间,形成了中西古今犬牙交错、相互碰撞的格局。在经历了后来的许多坎坷和弯路之后,今天回过头来总结,人们会发现那个时代对如何在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度建立法治的争论、探索对于今天的法治建设仍然有着相当重要的启示意义。不少人甚至认为,百年来我们只是绕了一个弯;今天我们仍然面对着跟百年前同样的问题。这也是为什么当我们阅读那个时代人们的一些著述时如此感同身受的原因罢。 

  相对而言,人们对于另一个重要时期的法制状态好像就没有那么大的兴趣,这就是上个世纪50年代苏联法学的引进。虽然这一时期离今天更近,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之后我们对西方的兴趣日增,在许多人看来,苏联以及后来的俄罗斯对于中国的制度发展已经没有太多的意义,半个世纪前学习苏联的历史更像是法治建设中的一段弯路、一场挫折,已经接近“往事不堪回首”的心态。    

  然而,那段历史果然是我们应当忘记的么?或者,换一个角度问,那种力图忘却的努力是否真正能够抹去这一段历史给我们的心灵和行为带来的影响?即便是负面大于正面,如果我们不去仔细地分析梳理其中的大端细节,我们又如何能够避免今后重蹈覆辙? 

  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法律人》(2004年12月号)推出了特别报道“取法苏联”,刊登了当年留学苏联学习法律的江平、肖蔚云、王叔文、张仲麟、曹子丹、常怡、马骧聪七位学者的回忆录或访谈录,让我们对于当时留苏法律人这个群体的学习和归国后的际遇有了较为集中的了解。他们留苏的时间多在50年代之内,在近半个世纪的时光过去之后,老人们回首往事,展现了那个时代里不少活的历史。江平先生谈起他留学期间的课程,谈到苏联教科书的“八股气”如何难以卒读。他省吃俭用,买得四箱较有价值的法学著作回国,旋即被打成“右派”的他却总希望这些书有一天能派上用场。可是文革开始,他终于绝望了,所有的法律书都当废品处理掉了。这一代法律人的坎坷经历读来真是令人不胜唏嘘。 

  “特别报道”的不足在于对于中国这边如何通过专家讲学、翻译图书而取法苏联着墨不多。50年代是一个“一边倒”的时代,法学与法律正是其中的一个局部。布拉吉,《红莓花》,集体农庄康拜因,那时真正是凡事惟“苏联老大哥”马首是瞻。早在1945年,储安平就曾经对于当时中共过分“苏联化”的倾向提出告诫,可是,共和国成立之后,苏联化却是变本加厉了。如果说一个时期的出版物可以反映社会的文化倾向的话,根据后来的一项统计,“1954-1957年间,中国出版的全部书籍中,从俄文翻译的书占38%至45%,从其他语种翻译的占3%到6%。到1956年,从俄文译为中文的教科书约有1400种,其中包括一些小学和中学用的教科书……各种层次的历史、政治和经济教科书的内容也自然要按照新的社会主义和亲苏的倾向修订。中学以上的外语教育从教英语改为教俄语。”(转引自《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中译本页210)这种亦步亦趋的模仿有时到了极端的程度,不仅考试要采用苏联式的口试,而且口试时教师桌上要有桌布,桌布上还必须摆上鲜花,因为老大哥就是这样的! 

  法律教育方面,除了派出了包括上述那些学生到苏联学习法律外,更聘请不少苏联的法学教授来到中国训练法律人才,尤其是法学师资。观察那个时期大学法律系的课程设置表,简直有不知此处何国之感。在北京大学法律系1954年度课程表中,包括体育在内共30门课程,其中4门居然是只讲苏联,如苏联国家与法权史、苏联国家法、苏联民法、苏联刑法。另外还有在苏联前加上中国字样,实际内容还是讲苏联法的课程,如中国与苏联法院组织、中国与苏联民事诉讼、中国与苏联刑事诉讼、中国与苏联劳动法、中国与苏联行政法、中国与苏联财政法共7门。像土地法与集体农庄法,一看就知道也是老大哥的那一套。此外还有马列主义基础、国家与法权理论等,教科书也都差不多是苏联教科书的译本。在一个主权国家,大学教育居然如此全盘模仿另一国,殖民地也不过如此吧。    

  当然,法律领域的全盘苏化跟文化的其他领域比较还是有些差异,由于某些因素的限制,法律----无论是法律教育还是制度建设----苏联化的效果总是有些折扣。困难首先来自于引进方对于建设一个法制国家不大有诚意。在共和国建立前后最早的法令中,最重要者可能就是宣布废除“国民党旧法统”。可是,在旧的废墟上是否应当建立一个新的法制大厦,历史却显示出一种耐人寻味的停滞。除了婚姻法(这个领域足以显示社会主义哲学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追求)以及宪法(这是确立政权合法性不可或缺的符号)之外,其他领域的立法完全陷入停顿。在司法方面,1952年开始的司法改革基本的趋向是祛专业化:把那些受过法律教育的“旧法人员”驱逐出司法机关,代之以政治上更可靠但是却没有任何专业训练背景的人员。今天回过头来阅读那个时代的报章文献,那种对领袖的铺天盖地的歌颂(其中最为典型也最具讽刺意义的便是胡风的那首著名的抒情长诗“时间开始了”),那种不允许对无产阶级专政设置任何限制的流行话语,都无不清楚地告诉我们,那是一个不可能重视法制的时代。骨子眼里就想建设一个人治社会,怎么可能去诚心诚意也费心费力地引进苏联的法律和法学呢。 

  同样值得反思的是作为取法对象的苏联本身的法律传统。虽然就其基本形态而言,苏联文化属于西方文化的一个支流,但是,在法律方面,苏联以及此前俄国的传统却是相当单薄的,跟西欧国家形成了相当大的反差。迟至亚历山大一世(1801-1825)时期,在斯佩兰斯基伯爵的主持下,才开始了这个国家法典编纂的历史。“在19世纪以前,俄国与自注释法学派和后注释法学派的时代起在中、西欧占主导地位的对法律进行理论和科学的系统整理的运动毫无接触,直到1917年,俄国仍然没有走到编纂一部完整而系统的民法典的阶段,而只有《帝国法令集》那样的法律汇编;这个国家直到1755年才创办大学,而在19世纪以前不存在受过法律训练的法官和律师,因而必然缺乏成熟的法学传统。”(茨威格特和克茨:《比较法总论》中译本页439)在某种程度上,我们也许可以说,社会主义制度能够在俄国获得成功,正归因于这个国家没有法治传统。 

  不仅如此,当俄国变成了苏联之后,尽管30年代之后,有过不少法典编纂的成绩,但是由于过去的那种社会主义学说与法治之间的根本排斥,法律的独立价值是根本不允许存在的,法律机构以及法律职业终不免工具的角色。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之初,正值反法治的斯大林主义的高潮,因此,不学苏联,未必能够走向法治,但是,学习苏联,结果也不可能得到法治。取法苏联,那里没有法,又如何取得来?干瘪的种子撒到贫瘠的土地上,又缺少阳光雨露的滋养,法治之树能够成长起来反倒是一件奇迹。 
   
  从这个角度反思上个世纪50年代的学习苏联,反思当时的那些法律人西西弗般的种种努力,我们得到的不仅是历史的教训,更是对历史的无奈和人力的微不足道的感叹。 

  

【出处】原载《南方周末》200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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