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让教育真正成为国家义务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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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教育法》1986年出台后,普通群众以为这下好了,孩子读书可以不要钱了。而实际上,这个法出台的年份,恰恰是中国推行教育产业化、百姓为子女教育的费用大涨的年份。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讽刺。以致教育部一位副部长一离任就向新闻界公开说,中国这些年的教育体制改革是失败的。义务教育法,实际上是“受教育义务法”,即强制教育法。每个公民有必须接受文化教育到一定程度的义务,而不是指国家有为国民提供免费教育的义务。

  我从小家境贫寒,长在农村,从小学到高中,村里、学校提供的都是免学费的教育。虽然那时只有二元五元的学费,如果要我家里出,我肯定上不了学,也不会有高中读。高中勤工俭学,每周干活,力洋中学让学生种甘蔗做塑料制品,赚钱给我们免学费免书费。穷学生很感激。高中毕业回乡做了五年农民,1977年恢复高考考上大学,国家给我一等助学金,每月18.5元,14元直接发饭菜票,4.5元买纸笔肥皂用品。这样我才读完了四年大学。家里基本上没有给我钱,实际上也没有钱可以供我。这在现在的大学生看来,几近天方夜谭。如果没有当时的制度,我这辈子还是农民。那时候教育制度没有改革,大学没有现在发展快,招生没有现在多,但对家庭贫困的学生,真正是“有教无类”,只要你够优秀考上了,不会让你无钱上学。

  我们不能怀念计划经济时代的大锅饭,但国家教育制度的基本方针,还是正确的,即一个国家要长远发展,必须要给国民以良好的教育,不能让国民因为读不起书而辍学。这是《义务教育法》的真正本意。而我们当年立法后,把国家义务变成了个人义务、家长义务,卖血让孩子上学、择校费逼得中学生自杀、姐姐卖身供弟妹上学等令人痛心的事件都发生了。

  孔子强调有教无类,他说,“自行束?以上,吾未尝无诲也”,只要来拜师,他都教。也有人说束?可以解释为送点拜师礼,孔子也收钱。但从孔子的门徒如此之众而要到处流浪讲学看,他是没有靠教育发财致富的。

  我们这些年强调“教育产业化”,大学拼命办二级学院赚钱,没有多少称职教授却大量扩展有偿招生教育,中学则大办民办班,有的学校富得很快。教育开支成了国民一笔沉重的负担。国家发改委公布几家乱收费的大学中学,其实只是九牛一毛而已,引起全国举报热。可见中国眼下的教育费用问,已经是国民高度关注的大问题。

  国外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明确教育属于国家义务,国家向人民征收的税收预算中很大部分要用于为国民进行教育投入。

  《中国教育报》去年12月介绍,法国对全国的适龄儿童提供免费的义务教育。1979年,法国基本完成了10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学生免学费、杂费、书本费等。午餐费一般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确定收费标准。对贫困家庭子女免除午餐费。而教师由中央统一管理,中央财政负担,有效地保证了法国各地区基础教育师资质量的统一,从而为每一个儿童获得良好教育提供了可能性。《南方周末》报道,美国全国10万余所中小学中,3/4为公立学校,容纳了近90%的学生。公立中小学不仅免学费,也免杂费、教材费。这些经费主要由州政府和地方学区分摊,而学区经费来源于区内居民财产税。低收入家庭儿童还享有联邦政府的资助和“儿童营养计划”提供的免费早餐和午餐。日本法律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由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两级地方财政负担,但其来源主要是中央的税收返还。中央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不同的转移支付比例,从而确保义务教育对于贫富地区的儿童一视同仁。中央政府直接负担教职人员的人头费,消除不同学校教师待遇的差异。

  发展中国家印度,连私立学校也可免费就读。印度的免费义务教育期限为8年,免费范围通常包括学费、教科书、校服、午餐等。他们把发展私立非正规教育提高到战略高度,通过政策协调,不少私立学校也能提供免费义务教育。同时,印度政府努力借助国际力量来发展本国教育。一些无力全额负担义务教育费用的发展中国家,也设法优先减免贫困学生的负担。例如越南和印尼政府免费向农村地区中小学提供教科书。泰国政府通过向贫困学生出借教科书并提供午餐,向交通不便的学生出借自行车等针对性措施来保障基本上学需要。

  这次,全国人大本月25日要开会审议修改《义务教育法》,新华社公布的新要点有七方面:一、教育要从依靠人民办教育,向主要依靠财政办教育转变;二、收费义务教育,要向免费义务教育转变;三、教育体制要从地方负责、以县为主,向省级统筹、县级管理转变;四、义务教育经费单列;五、中央和省拨款透明;六、各级政府经费投入责任要明确化;七、实行义务教育监督问责制度。可以看出,这个法律修正案的思路,是要真正实现免费义务教育。这对中国广大人民是个福音。这就象农业税的免征,先也是有了社会的呼声,有了党中央国务院的扶农政策,有了个别省的试点,然后有了全国性的国务院决定。

  我们期望这次《义务教育法》的修改能够顺利通过,一步步落实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施政理念。


(陈有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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