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江临: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非理性----评法官肉搏律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47:5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关键词】律师
 
现代社会的进步,是一个社会分工整合的过程。对于法律世界而言,乃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即以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者多种法律职业人之间协调、制衡、互动,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个职业共同体,对于一个国家法治的构建,功能大焉。

在许多成熟的法治社会,法律职业中的具体角色之间可以互相转换,今天是律师、法学者,明天可能就是法官、检察官,这一现象,众所周知。在成熟的法治社会,法律职业人以对法律规范及规范后的法理的阐释运用,成为法律知识与智慧的共同生产者,或许在法律正义的理解领域,他们是一种竞争对手----他们与正义女神的距离,决定了他们职业荣耀的程度。






司法改革,不仅是法院内部的改革,也包含了法官与律师关系的革新。广大中国律师,期待着法官与律师之间,形成健康的职业共同体关系,更好地发挥法律职业在推进国家法治、维护公民权利、促进法律发展、增进法律职业社会认同方面的作用。良好与健康关系的形成,也是法治社会构建中的一个重要指标。

天津某法官肉搏中国律师,这不是一幅“法律帝国”的图景。许多中国律师,秉承敬业态度渐获社会客户尊重,而在部分法官那里,被往往被颐指气使,成为权利弱势,其具体情状,已有损国家法制之形象。

法官肉搏律师,展示着与法律文明相反的社会状态。霍布斯讲,在人类早期总是“人对人互相防范、敌对、争战不已,像狼和狼一样处于可怕的自然状态中”。 在自然状态之下,人们不能避免被伤害,但是被伤害,也不仅仅是被伤害者的耻辱。

人类的工具革命,导致肉搏发展成兵器战争时代。站在工具革命的高台观察,肉搏行为的社会危害,还是比兵器作战的危害轻弱。倘若崇尚自然状态的法官佩戴着火药枪、马刀、红缨枪,不知有多少赤手空拳、不穿防弹服、不拿盾牌、不戴盔甲的律师,在立案、审判、执行的环节,会成为严重伤病员(感谢《人民法官法》的立法者,他们没有作出“法官应依法佩戴着火药枪、马刀、红缨枪”这样的规定)。法官卡律师的脖子、向律师挥动老拳,对律师的身体而言,仍是一种轻伤----或许搞武斗的法官动作,不一定比马尔蒂尼收拾前锋动作更狠;律师要理解伤害的社会缘由,要增进推动法治的自觉性。作为在转型社会推进法治的前锋,律师应当在左脸被揍后,准备好右脸。

但是,我们研究法律历史,深深地知晓,人类正是脱离了肉搏关系,建立了明理说法的国家法庭,人类文明方才出现了伟大的进步,人类秩序才在自由与和平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模式。

法官肉搏律师,是法律职业之间令人不可思议的内部战斗。这种残存在国家法庭场所的法官返祖武力,与人类文明的平均水平有差距,它也损害了法律职业共同的荣耀,是缺乏当代职业意识的严重非理性行为,它说明现今的法律职业人很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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