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大陆法系,抑或英美法系,法院的法官在做出判决的时候,虽然其所遵循的逻辑原则和推理进程不同,但都无一例外地强调判决的逻辑自洽性。或许,正是因为这种逻辑的自洽性,使得法院的判决得到了民众的信服,没有信服就没有力量。美国法学家哈罗德•. J•.伯尔曼(Harold J. Berman)在他的鸿篇巨著《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一书中曾经这样写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当苏格拉底被指控违反城邦宗教、渎神和腐化青年等罪被判处死刑时,他虽然有机会逃脱,但却仍然坚持一个公民必须遵守法律的信念,最终以身殉法,这是法律的力量,这是判决的力量,这是逻辑的力量。若是这样说,还隐含了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那就是亚里士多德所强调的“本身所遵守的法律是善良的法律”。我先前以为,在成文法传统浓厚的国家,逻辑的力量通常会使得法院的判决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普遍认可。但在现在看来,我所提出的这个命题是不能成立的,至少在中国是很难成立的。在中国,或许真的是囿于社会情事的巨变,法院判决遭到社会公众质疑的事件屡见报端,层出不穷,这种逻辑的力量的弱化,不仅使得法院判决本身的价值骤降,还带来了另外一个更为致命的问题,那就是因此而衍生出的力量的逻辑。这种力量是指以社会舆论、行政干预、贪污腐败等因素揉杂在一起的力量,这种力量的存在干扰了案件的正常程序和走势,一定程度上还可能影响到法院的最终判决,故我在文中将其称之为“力量的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