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不反对,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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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要列出民事诉讼法学领域中当下十大热点问题的话,我相信公益诉讼应当在其中。公益诉讼成为热点问题与当下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和社会转型密切相关。“公益”由于本身就涉及每一个人的利益,也很容易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不断成为人们议论的话题时,人们也自然要问如何维护公益的问题,包括救济手段和措施,也自然会想到诉讼程序----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通常认为,如果法律具体规定了超越个体利益、私人利益的公共利益,那么建构一个实现公共利益的特殊诉讼体制在理论上是没有障碍的。逻辑上,当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受到侵害时,就应当有人通过法律途径使公共利益、社会利益获得救济。设置公益诉讼的启动、诉权的行使、公益诉讼的基本原则、公益诉讼判决效力的实现也就成了民事诉讼法学者以及其他相关学者热烈讨论的问题。有的人认为我是反对公益诉讼的,其实并非如此,但我主张在热情关注之中,也应当冷静地看待特定环境之下的公益诉讼问题。






  公益诉讼的确是一个全球性的热点问题,但应当注意的是,国外公益诉讼的兴起与其相应的体制环境有关。在市场经济调整占优的国家里,由于市场体系对于环境问题的解决本身是不起作用的(这是因为在市场体系中,市场主体通常只会考虑自己行为的私人成本与效益,而不会考虑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即存在着市场的“外部性”或“市场失灵”的问题),因此,一般认为只有通过政府的干预来弥补市场失灵的问题。但由于西方国家普遍担心政府干预过多会影响市场的作用,导致在经济效益方面发生“政府失灵”的情形,因此政府干预相对强弱,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西方社会强调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国家强制,公益诉讼也就成为了人们关注的话题,而且强有力的司法体制和充分法治环境也能够支持其实现公益诉讼。与此不同,我国是一个政府干预相对很强,且司法相对比较弱的国度,试想一下,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政府对环境保护、国有资产的维护都无所作为时,司法手段会比政府的行政手段能更有所作为?公益诉讼有可能反而使司法机关处于相当尴尬的境地,公益诉讼中司法机关的裁决就有可能成为“画饼”,在特定的体制环境中,公益诉讼也同样具有乌托邦的色彩。在不以权力相互制约为主的国家权力结构中,代表公益的其他机构和组织一旦提起公益诉讼也必然导致权力机构之间的冲突,并由此形成一种违背现实中权力统合构成的尴尬局面。我们不可忘记我国的司法体制是一个处于转型时期的司法体制。

  另一方面,还应当注意的是,西方的公益诉讼主要强调的是通过个人利益维护的扩张进而实现对公益的保护,既然是公益,就应当与个人利益存在某种联系,而这种联系使个人提起涉及公益的诉讼有了可能。而我们现在议论公益诉讼则另有一种趋势,就是试图脱离个人利益与公益的联系,让没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组织成为可以独立行使诉权的公益诉讼的主体。在我国这样一个权力统合的国度,即使赋予了这些机关起诉权,它们能够充分行使其权力吗?会不会像证监会那样争取了大量监管权以后,却因为不能充分行使监督权,而股东和股民经常被指责为不作为呢?这同样是一种尴尬。因此,我更主张通过个人利益保护的扩张机制实现对公益的维护。因为公益在很多情况下都与个人利益联系、包容,人们能够在维护个人利益的同时,实现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无疑是最为理想的,这也是亚当?斯密所坚信和期望的。在正当当事人的资格、判决效力的扩张方面,如果法律有所修改,许多公益问题就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得以解决,至少在法律意义的层面。虽然这类司法机构裁决结果的实现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但却有可能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此一来还有必要大规模地建构公益诉讼机制吗?虽然我们不能计算出这样的建构需要具体花费多少资源,但可以想象一定不是一笔小的投入。历史的经验教训是,对公益的投入有可能是最没有效率和最容易导致资源浪费的。因此我们也应当冷静地看待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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