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光谈破产法: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7:04:3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当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法院受理了破产案件,这就意味着破产清算程序已经确定无疑地启动,将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法律后果。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启动清算程序的机构只能是人民法院

  破产清算的性质为法庭内的清算,是司法行为,只有法院才有权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其他任何机构,如立法机构、行政机构、检察机构、仲裁机构都没有权力对任何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是法院的专属司法权。而法庭外的清算则属于当事人自治的范畴。

  2.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原因,是债务人具备破产条件

  依照新《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条件就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该注意的是,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企业法人,也就是说对于企业法人才有可能依照破产法中的规定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对于其他的市场主体,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普通的民事合伙、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只能比照新《企业破产法》启动破产程序。






  3.破产宣告是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标志

  世界各国的破产法往往都是采取受理开始主义,即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就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开始。但是破产案件的受理并不意味着已经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因为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后,并不一定必然要走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和债务人完全有可能通过和解程序来进行。另外,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一些特殊事由的出现也有可能使得法院并不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而是终结破产程序。譬如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帮助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或者债务人已经对全部到期债务进行清偿的。

  法院进行破产宣告,虽不代表破产程序的开始,但却标志着破产清算的开始。在破产宣告后,存在着一系列严密的法律规定,包括破产取回权的行使、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和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等方面的规定来保证破产财产得以在债权人之间公平地进行分配。

  4.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将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意味着一系列的法律后果的发生。破产清算程序的任务就是保证破产财产能在债权人之间公平地进行分配。为此,法律就需要对债权人、破产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新的调整和规定。按照新破产法第7条至第21条的规定,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意味着如下法律后果的发生: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还有就是企业职工失业的起始期从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这一天开始计算。

  5.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后的裁定

  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程序的申请,一般意味着法院要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但也有例外。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根据审查结果以及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裁定: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过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新《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另外,依照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02年《规定》)第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经审查发现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或者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也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过审查发现债务人符合新《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原因或者新《企业破产法》第78条、第79条等规定的,应当作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作出破产宣告前,如果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2)债务人已经对全部到期债务进行清偿的。

  (4).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进行破产宣告前,如果管理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终结破产案件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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