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文永:法治是检验法学教育的惟一标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7: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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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达的法治社会,总是伴生着发达的法学教育,为法治建设服务是一个国家法学教育活动的天职。

  法学教育属于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国的法治发展史表明,没有良好的法学教育制度和现代法治观念,法治建设就不可能顺利进行。






  中国法学教育肩负着为政法战线输送政治合格、学有专长的法律人才的政治任务,是国家政法队伍职业化的教育平台,是国家政法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力量。

  我国法学教育的问题集中表现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严重脱节,不能满足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需要。

  鉴于法学教育具有独特的政治性和专业性,法学教育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对法学教育改革应当统筹兼顾、总体安排,在试点改革的基础上大胆尝试、有序推进。

  2006年底,我应邀参与《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有关法学教育部分的起草工作,通过对中国法治发展和法学教育状况的重新审视,进一步从法治建设的高度认识了法学教育的社会价值。借此机会起草过程中的心得体会总结出来,以此就教大方。

  检验中国法学教育成败得失的标准是什么

  法学教育是由国家和社会推动的、以法学为客体的专门教育活动。科学地评价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状况,是法学教育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法学教育活动自我完善和自我超越的必然要求。

  法学教育尽管表现为一种教育活动,但仅仅从教育学的视角认识法学教育是不尽科学的。从社会功能和价值追求上看,法学教育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重要的法治活动。法学教育与法治建设之间具有历史的、内在的逻辑关联,回顾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一个带有规律性的现象”,即“法治兴,则法学兴,则国兴;法治废,则法学教育废,则国废”(张晋藩语)。考察中国政法大学的发展史也可以得到印证,学校的命运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而发展的,所谓“法治兴,则法大兴;法治衰,则法大衰”。

  由上可见,法学教育发展状况是评价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状况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是评价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程度的晴雨表,但更为重要的是,法学教育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其作为评价法治社会发展状况的观测意义,更在于法学教育本身具有能动性,法学教育并不是消极地作为法治建设的结果而存在的,事实上,法学教育活动本身就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主要推动力,是参与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力量。法学教育通过培养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人来实现其推动国家法治建设的价值目标。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律人才,法治社会不会从天上掉下来的道理。

  发达的法治社会,总是伴生着发达的法学教育,为法治建设服务是一个国家法学教育活动的天职。很多学者看到了法学教育与法治建设之家的内在联系,但没有从评价和检视法学教育成败得失的尺度和标准的角度来运用这种逻辑联系。我们认为,法学教育与法治建设之间内生的关联性,决定了检验法学教育成败得失的惟一标准,必须在法学教育活动自身的价值目标中去寻找。

  中国法学教育肩负着为政法战线输送政治合格、学有专长的法律人才的政治任务,是国家政法队伍职业化的教育平台,是国家政法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力量。法治应当是也必须是检验中国法学教育成败得失的惟一标准,在中国语境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要求,因此,具体而言,检验中国法学教育成败得失的惟一标准是,法学教育是否从根本上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法治领域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发展,是否有利于培养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否有利于国家政法事业的健康发展。

  科学评价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状况

  全面认识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状况,事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评价,是一个严肃的专业问题和政治问题,任何抛开历史背景的简单判断都是错误的。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国策,在此背景下,法学教育也重新起步,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在改革开放初期,针对当时政法专业人才奇缺、量少质弱的法治困境,采取“多层次、多规格、多种形式”的法学教育“三多”发展策略,为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提供了坚实的政法保障,符合当时历史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现行法学教育模式在新形势下产生了新的问题,急需在改革与发展中加以调整。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问题集中表现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严重脱节,不能满足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需要,如:法学教育的“购销倒挂问题”,一方面,经过法学专业训练的毕业生人数众多,但却不能找到合适的法律职业工作;而另一方面,在现有的法律职业队伍当中,入职前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学专业训练的人员比比皆是,所占比例仍居高不下;又如法学教育的“道路迷失问题”,即法学教育在发展方向和总体定位上依然不够清晰,始终游弋于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大众教育和精英教育以及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之间;再如法学教育的“质量滑坡问题”,即培养出来的毕业生,理论上缺乏观察和了解社会问题的领悟力,司法实践中缺乏基本的实践技能,在司法技能不足的同时,司法伦理素质的普遍缺失更显严重之势。

  法学教育改革的路径选择

  法学教育领域存在的种种问题,影响了政法人才的选拔和国家政法队伍的建设,急需通过改革加以完善。一个阶段以来,胡锦涛同志和周永康同志先后多次对政法院校教育改革和法律人才培养作出重要指示,表明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法学教育与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也表明法学教育事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法学教育改革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明确法学教育属于国家政法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指导思想。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对新时期政法工作的五项要求来指导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坚持法学教育的正确方向,努力在法学教育的各个工作环节真正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要坚持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法学教育工作,确保党的政法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法学教育事业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第二,要确立正确的改革目标。法学教育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符合政法事业发展的法学教育体系,为国家政法队伍建设和法律职业队伍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表现两大具体目标:一是,通过法学教育改革,确保选拔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政法队伍;二是,通过法学教育改革,确保政法干部队伍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合格的专业技能。

  第三,要有积极稳妥的工作思路。鉴于法学教育具有独特的政治性和专业性,法学教育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对法学教育改革应当统筹兼顾、总体安排,在试点改革的基础上大胆尝试、有序推进。为此,有必要选择一批政治优势和学术优势兼备的政法院校作为新一轮法学教育改革的试点单位,在取得经验后再向全国法学教育领域推而广之。

  第四,要与司法制度改革配套进行。司法制度中的司法考试制度和政法干部管理制度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如:建立符合政法事业发展的司法考试制度,改革现行司考制度,严格报名资格,取消非法学专业考试资格;建立两次考试制度,丰富考试内容;规范司法考试组织管理,将考务管理纳入国家标准化体系,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统一司法考试标准化体系。又如,建立政法干部终身教育制度,规定取得法官或检察官资格的在职政法干部,每次工作变化、职务升迁或经过一定年限后,就需要参加由政法教育体系提供的法治政策与法律专业培训。

  专业化与学科化:法学教育自身研究的前景展望

  法学教育属于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国的法治发展史表明,没有良好的法学教育制度和现代法治观念,法治建设就不可能顺利进行。“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运动”(列宁语),同样地,没有科学的理论指导,就不会有科学的法学教育实践。

  在法学教育理论研究的组织工作上,中国政法大学是先行者,早在2002年,该校即已成立了以法学教育为专门对象对象的专业研究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长期以来,我们始终坚持从法治视野研究我国法学教育现象(曹义孙:《从法治视野看我国法学教育》,载《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文选》第6辑),不断倡导及推动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专业化与学科化,取得一定成效,并得到法学教育界的认可。

  我们呼吁有更多的法学专家关注法学教育自身问题的研究,通过组织化和规模化的法学教育研究,为法学教育改革做好充分的理论准备。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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