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蓝图清晰可见八位法学家热议17大报告(下)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7:01: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深化”“优化”预示司法改革新走势 

  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卫东 
 

  “十七大报告高度概括了当今司法改革的走势!”拨通陈卫东的手机,电话那头传来他洪亮的声音。陈卫东一边细细梳理十七大报告的内容,一边解析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司法改革的新提法、新表述。记者可以感受到,与他理性、缜密而活跃的思维相伴随的,是为报告内容所鼓舞的激动。  

  记者得知,虽在外地出差,不能十分方便地读报和上网看新闻,但是,在紧张的旅途中,陈卫东还是从电台播报中听出了十七大报告关于司法改革的新表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你一定要注意‘深化’这个词的表述,可谓大有深意。”以一个学者的敏锐,他特意向记者指出:“相对于过去所经常提到的‘推进’司法改革,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深化’司法改革。这表明,新时期的司法改革将在原有基础上继续推进。”  

  他认为,十七大报告对司法改革方面的表述虽然简短,但却高屋建瓴,高度凝练,目标明确。陈卫东告诉记者,最令一个法律人兴奋的莫过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这一新提法。他分析认为,这意味着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化,已经到了体制的层面!  

  司法职权配置涉及各执法机关的相互利益关系,在过去,这一直是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对此,陈卫东坚持这样的观点:“司法改革最关键的是体制方面的改革。只有体制改顺了,才有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他说,只有通过这种深层次的改革,将各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文明化,才能在宏观上实现公平正义,才能保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从其学术研究的角度,陈卫东对今后司法实践中检察权的优化配置十分关注。“职务犯罪侦查权、逮捕权、公诉权、执行监督权……这些职权都源自宪法的规定,因此,对这些司法职权的调整要上升到宪法权的高度来理解。只有从宪政方面理顺关系,才能实现十七大报告所提出的公正、高效、权威的目标。”他最后表示,“牵一发而动全身,下一步的司法改革在这方面将有所作为,对此,我们无比期待。” 

  完善分配制度的表述突出强调了公平 

  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史际春 

  记者张立 

  “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这表明党中央旨在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际春告诉记者。  

  在关于完善分配制度的内容里,报告明确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史际春解释说,初次分配主要是指劳动者在付出劳动后得到的劳动报酬;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政府通过税收、社会保障、公共建设等手段,调节各收入主体之间现金或实物的再分配过程。  

  史际春指出,以前的收入分配主要原则是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在初次分配中也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这表明党中央更加注重分配的公平,这也正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  

  对于“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项内容,史际春认为这是国家鼓励消费的表现。他说,过去我们国家注重资本的积累,“勒紧腰带搞建设”,现在国家富强了,实力发展了,可以更多地把收入用来消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温家宝总理多次表示,我们国家现在富了,老百姓可以多得点儿实惠,十七大报告也表达了这样的意思。”史际春说。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十七大报告中又一项新提法。史际春说,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通过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报告中的这个新提法,意味着老百姓未来的收入不仅来自工资,而是趋向多元,国家支持并创造条件让群众的收入多元化。“财产性收入涉及到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的投资,这是市场经济最活跃、最能体现经济发展的因素,支持百姓投资金融领域,可以增加群众增加收入的机会,让百姓享受到经济增长的好处。”  

  “总的来看,十七大报告关于完善分配制度的表述,突出强调了公平。收入分配是事关每个社会成员的事情,分配公平与社会公平息息相关,完善分配制度,目的是保证社会的公平与和谐。”史际春说。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证法律实施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傅宽芝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指出应当从立法和保证法律实施两方面落实。  

  在立法方面,报告指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为我国如何立法指明了正确途径。科学立法,首先是要求立法机关从实际出发,制定符合客观情况需要的法律;其次还应当随着社会发展变化及时修改和补充,以保证立法的科学性。  

  从十七大报告中可以看出,保证法律实施的举措应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充分推动宪法和其他法律实施。保证宪法切实得到实施是依法治国的最基本的体现,而各项法律的实施,则是实施宪法不可或缺的途径。二是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法律得以实施的最基本的保障,否则,社会公平正义就是一句空话,法律必然失去尊严和权威,导致社会矛盾增加,社会和谐被破坏。三是坚持依法行政。行政机关是公权机构,其职权直接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其任何偏离法律规范的行为,都会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四是深化司法改革。这是正确实施法律的深层次保障。对此,十七大报告明确了改革的重点,它指出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为什么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呢?这是因为司法机关职权的配置是否科学,直接决定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应有的维护。特别是刑事案件,由于其最终的处理直接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利,如果对于负责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各自职权配置不科学,就会出现缺少必要的相互配合和制约等问题,容易导致司法不公。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目前确实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司法职权配置失衡的问题,它既存在于不同性质的司法机关横向关系之间,也存在于相同性质不同层级的司法机关纵向关系之间,这是我国法制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对财产性收入提供法律保护十分必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新宝 

  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等)所获得的收入,也可以说它是指资产收入或者资本要素参与市场过程所获得的收益。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也包括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股息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财产性收入在增加居民收入水平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其提供法律保护十分必要。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也与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相一致。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及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宪法规定的合法收入,不仅包括工资所得收入,也包括经营所得的收入和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我国今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为保护民众的财产性收入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具体来说,《物权法》从三个方面保护群众的财产性收入。  

  第一,《物权法》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这些规定为群众合法取得的财产提供了法律保障,使群众能够放心地依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其合法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 

  第二,《物权法》还特别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这表明《物权法》不仅保护人们通过劳动等方式获得的收入,对于通过储蓄、投资等方式获得的财产性收入等衍生财富也一并保护。这是多种分配方式尤其是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在《物权法》上的体现。简言之,不仅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合法地受到法律保护,财产性收入也合法地受到法律保护。这无疑给广大意欲参与投资理财的群众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第三,《物权法》不仅确认这些财产权益,而且还规定了对这些财产权益予以保护与救济的机制。这样的规定为在房地产交易、金融市场中保障私人财产权益提供了法律基础,也有助于这些市场的规范和完善。当这些投资场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投资者遭受不法损害时,《物权法》提供了救济措施。这些救济措施包括确认财产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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