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国滢:地平线的瞩望--序陈林林《裁判的进路与方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7:01:1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德国新生代的法学家德尔夫?布赫瓦尔德(DelfBuchwald)指出:“法律理性(合理性)的三个领域是关键的:法律的获取,判决的证成,概念和体系的建构。”其中,判决的证成成为当代法律论证的理论家们关注的核心问题。因为任何法律的决定或决策(无论是立法决定还是司法决定)都必然涉及当事者的利益,故此作出决定者必须为自己的决定提出足够的理由,以增强其说服力或可接受性。任何法律决定(或主张)的说服力或可接受性均取决于证成的质量。譬如,法官在其判决中赋予立足点,其判决必须充分地证成才能使涉案的当事人、其他法官乃至整个法律共同体加以接受。在这里,法官判决的证成应当满足的法律合理性(legalsoundness)标准就变成了一个重要问题。

  换言之,法官在判决中仅仅罗列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则是否就行了呢?他或她还要不要解释为什么一个法律规则可以适用于某个具体的案件?法律规则的解释怎样才能以令人接受的方式加以证成?在法律证成的语境中,如何看待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一般道德规范及价值之间的关系?与其他法律措施的证成相比,法官判决还有没有一些特殊的规范?这些问题都涉及法律判决应当满足的普遍和特殊的法律理性(合理性)标准。当代的法律论证理论均以此作为思考或论说的重点。正是在此意义上,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语言交往、论证理论与修辞学系的埃维里那?T.菲特里斯(EvelineT.Feteris)说,法律论证是法律方法论或法律裁决的理论。我本人则将此称之为“司法定向的法学理论”。

  无疑,陈林林博士的论著《裁判的进路与方法--司法论证理论导论》亦属于此种理论兴趣所推进的一种基础性研究。诚如本书开篇所揭橥的,这本论著的主旨在于“通过对裁判进路和方法的描述性分析,来设定一些规范层面的要求和准则”。论著第一部分检讨、分析司法论证理论的问题背景,解说司法论证的二阶构造(“法律发现”和“判决论证”)的模式、进路和风格,提出在判决论证中必须遵循“合法性准则”、“合理性准则”、“客观性准则”和“融贯性准则”等四条标准。基于对司法论证之二元质料(规范与事实)的解析,论著在第二至第三部分重点对合法化的司法论证模式、合理化的司法论证模式和正当化的司法论证模式进行考察,分析它们各自的优势和局限,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种融形式的、实体的和程序的论证方法于一体的“综合性的动态论证模式”。陈林林博士确信,这种综合性的动态论证模式运用“形式?实体?程序”的方法构造,既照应了不同法律部门在法律适用上的个性和差异,也照顾到了法律作为一个总体,其内部所发生的形式化、实质化和程序化的发展动向。因而,这是一种“合乎理想而又贴近实际的司法论证模式”。

  不难看出,陈林林博士的这本论著有较强的理论雄心,即通过司法论证模式的结构分析和重新构造,试图整体地解决司法维度之规范与事实论证中诸多重要的难题。这种努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某种思维的“经济原则”,尽可能化繁为简、检索和勾勒出司法论证理论之问题、结构及关系域的概貌,以便发现问题的位序和关节点,把捉论述切入的进口,选择论述的线路和策略。在结构化处理和论述问题方面,这本书有其明显的优势和贡献。其线条清晰,层次铺陈分明,分析论证或密或疏,腾挪自如。有此功夫,并非全凭用力,亦透现作者内在空灵之潜质。


  《裁判的进路与方法》一书取精用宏,在材料搜集、问题和理论梳理以及方法等方面均有新解。可想而知,未来的同类研究均绕不过此书所揭橥的问题维度、材料和方法。然而,司法论证理论乃新兴研究领域,无论理论还是方法均有待改善。在接引西方的法律论证理论的过程中,我们中国的法律学人尚需有更谦谨的心情和困难准备,力争在未来的时期出产能体现吾国“理想图景”、吾国深厚文化意蕴和话语阐释以及创新方法的学术作品。由此,我本人冀望陈林林博士这一代年轻学人有更高远的理论视野、更博大的胸怀以及更厚实的学术创造。这一天的到来,将使我们愈来愈接近于我们目力所能观测到的地平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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