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挑战与机遇并存----谈律师法的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7:04:4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7年10月28日,修改后的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直接介入刑事诉讼的执业领域和活动的空间,明显增加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度,与过去相比,律师的权利得到了扩张,从而提升了刑事诉讼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增强了刑事诉讼的对抗性和民主氛围,这就意味着将增加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难度,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如何在新形势下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如何在保证律师依法行使权利的同时,更有效地开展侦查工作,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这是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必须回答并认真研究解决的新课题。

  树立新观念,迎接新挑战

  修改后的律师法在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法庭言论责任豁免权、举报作证义务豁免权、拘捕后通知权等六个方面扩大了律师的权利。对于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做到“三维护”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对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因为律师的这些权利多与侦查工作相关,而且职务犯罪侦查也因律师介入冲淡了神秘色彩。因此,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必须树立新的执法观念,从内部着眼,提升能力,以适应新的执法环境,迎接新的挑战。

  1.树立职务犯罪侦查权需要监督的观念。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领域履行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职责的重要权力。职务犯罪的侦查与反侦查的斗争相当激烈,侦查工作需要及时,通常情况下在秘密的状态下进行侦查有着很多便利,我们的侦查人员也习惯于相对秘密进行侦查。但是律师介入侦查无疑会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尽管如此,侦查人员也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规范侦查行为,树立侦查权应当受制约、受监督的观念,真正把律师介入侦查看成是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最好的监督、最有力的促进。没有监督的权力容易被滥用,这是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律。职务犯罪侦查权同样应当受到监督和制约,尽管有不同诉讼职能部门和上级机关的监督,有权力机关、人民群众和媒体等的监督,但是律师则会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提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有益的建议,有利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全面开展,另一方面律师也可能对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而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复杂化。在这种情况,侦查人员必须通过提升侦查能力和水平,来应对律师从维护犯罪嫌疑人利益出发对侦查权力的监督。

  2.树立公开公正的观念。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也要树立公开公正的观念,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引导公开。侦查人员要转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神秘化的观念,要从习惯于不在外界介入的情况下办案,转向于习惯在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受监听、自由交流、案件信息外流的可能性增加的情况下办案。律师介入可能带来诉讼公开、职务犯罪侦查权力的神秘色彩被淡化、侦查信息的掌控难度增大,但侦查人员必须把律师介入侦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促进合法侦查的新生力量,注意听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真正做到客观、公正、全面地收集证据,既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对律师提出的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予以重视和认真收集,从而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更加客观、公正地展开。

  3.树立从证到供的侦查观念。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只有确实改变迷信口供、围绕口供收集其他证据的办案模式,才能对律师的介入不存芥蒂,才不会担心律师介入侦查与犯罪嫌疑人自由交流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会给侦查工作提供快捷的路径,但却容易产生逼取口供的不良后果,正因为如此,侦查人员对律师的介入往往存有抵触的心理。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会产生良好的侦查效果,但是无疑会增加侦查工作的难度,侦查人员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通过完善侦查措施和手段来真正实现这一转变。

  4.树立尊重律师工作的观念。一个国家法治建设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律师参与诉讼的程度和实际效果来体现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律师法率先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与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交流(不被监听)进行了规定,并且以“有权”的形式加以确认,这就为侦查机关设定了保证这种自由交流的义务。侦查人员尊重律师介入侦查,确保其权利的实现,就是对律师工作的尊重,就是对律师法的遵守,就是对国家法治建设的推动。

  提高侦查能力,规范侦查行为

  律师介入侦查,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是提升侦查能力、规范侦查行为、完善侦查机制的良好时机。

  1.提高侦查能力。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关于加强反渎职侵权能力建设的决定》,要求反渎职侵权工作全面提升和加强驾驭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能力、侦查突破案件的能力、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侦查办案的组织指挥能力、创新办案机制的能力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要认真落实高检院的这一决定,在全面提高和加强职务犯罪侦查的五个能力建设方面下功夫,求实效。同时,要增强获取犯罪线索的能力,要主动出击,建立情报信息网络,掌握职务犯罪特点和规律,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案件线索发现、管理、使用机制,破解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发现难的问题。另外,要搞好初查工作,把初查作为由证到供的办案机制建设好、利用好。

  2.规范侦查行为。律师介入侦查,与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交流活动,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第一,落实好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这是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的有力举措。第二,建立保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制度,既保障律师会见,又不影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第三,规范案件线索的发现、管理、利用制度,防止有案不立,压案不查的问题发生,充分发挥案件线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作用。第四,规范案件初查行为,发挥初查作为职务犯罪侦查基础性工作的重要作用,实现由证到供的转变。第五,建立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组的特派检察员制度,解决检察机关派员介入重大责任事故的法律地位问题,为查办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提供保障机制。

  3.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经验总结,是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是排除干扰和阻力的有效方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可以充分发挥上级检察机关的组织指挥与协调的作用,可以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形成上下互动,左右联动,相互配合,统一组织,分工协调的工作机制,从而取得较好的侦查效果。在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应当进一步完善,重要的是刑事诉讼法应当对由此而产生的案件管辖给予必要的确认,明确上级检察机关指定案件管辖的权力,确立审判管辖与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相协调的原则。

  拓展侦查手段

  社会在进步,诉讼制度在发展,查处犯罪的侦查手段也应随之改变,如今办案还停留在一支笔、一张纸的办案方式上是不行的。尽管有了录音录像,但这也只是记录讯问的过程和记录方式的改变,在直接获取证据方面无实质性的变化。侦查人员的办案倚重口供,与侦查手段陈旧落后有着直接的关系。律师介入诉讼,自由与犯罪嫌疑人交流,过去的侦查方式受到了限制,必须有新的更加科学、规范、有效的侦查手段,才能使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不因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交流而受到影响,不因律师调查取证权更为有效地行使而受到影响,立法应当为职务犯罪的侦查规定适当的方法和途径,明确特殊侦查手段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如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监视(秘密跟踪和守候监视)等应当成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重要法定手段。因为我国已经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十条第一款就规定了“特殊侦查手段”的适用:“各缔约国均应在本国法律基本原则许可的范围内并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机关在其领域内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其认为适当时使用诸如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并允许法庭采信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

  总之,律师法的修改,为律师在刑事诉讼领域依法执业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证,同时也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当以积极的态度,从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律师法修改的积极意义,也要清醒认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难度增加和面临的挑战,要在提升侦查能力、规范侦查行为、完善侦查工作机制等方面作出努力,也要积极提出拓展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立法建议,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有所作为,有所发展。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渎检厅副厅长、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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