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让中国宪法觉醒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7: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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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能让中国的宪法觉醒?有人企求于外来的和尚,有人寄希望于政治形势的发展变化,有人侧重学术研究和设计,有人则寻求实践中的突破口。辗转反侧、瞻前顾后,却发现路就在我们脚下,捅醒巨人的金棒就在我们手中。

  “八二宪法”的第25个生日过去了。它在四分之一世纪中的发展令世人感觉到了法治进步的坚实脚步。想当年,学者们曾以“纸宪法、实宪法”或“死宪法、活宪法”来评论我国宪法的泥足与无力。而25年的宪法实践表明,中国的宪法不再是一部纸宪法或死宪法。






  不过,进步虽然明显,但我们仍无法肯定这部宪法的威力究竟有多大,因为我们面前还只是一部睡眠状态下的宪法,最多是一部半睡半醒的宪法。它开放地吸纳着发展的成就,宽厚地随时植入理论的创新,但它并没有真正醒来,它积蓄的巨大活力仍然隐蔽在平静的表象之下。

  人人都在呼唤着宪法的觉醒。从中央到地方,从党的总书记到普通拆迁户,从立法者到司法官,都不断发出加强宪法实施的号召、呼吁、要求和希望。“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首先是实施宪法”,“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确保宪法的实施”。

  我国的宪法实施监督实践也正在经历着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法律对于相关工作程序的细化,公民对特定事项提出的违宪审查书面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中相关职能的组织保障等,都预示着正在孕育过程中的巨大变化。

  制宪,行宪,释宪,护宪,是宪法的主要活动,也是宪法觉醒状态的基本标志。制宪包括立宪和修宪,在我国宪法实践中所占分量最大,引起关注最多,但这只是在宪法觉醒之前要完成的前提性工作。

  在行宪方面,各个领域都基本上按照宪法的规定行事,但人们并没有感觉到我国真正建立了宪法监督制度。各个国家机关都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依据宪法进行的,但人们要相信它却又无法验证。这种尴尬状态对沉睡的宪法也提出了挑战。

  制宪完成,行宪成功,人们仍不满意。大家在期待着某一时刻的到来,那就是宪法实施监督制度真正建立的时刻,因为释宪(违宪审查)、护宪才是一部宪法觉醒的真正标志。我国能有一部觉醒的、睁大眼睛保持警觉并时时准备迎击违宪行为的宪法,无疑会在多方面给我们带来很多实实在在的好处。

  第一,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宪法的觉醒会把关涉民生、权力、权利义务等重大问题提到法治层面上来讨论。

  虽然法治是既定的标准,但最终左右这一标准的是人民的意志。这比起不民主、不透明的决策过程和不明确、不科学的决策标准来是革命性的进步。

  第二,在提升民众信仰方面,宪法的觉醒能把所有人的价值观统一到宪法上来。不论在哪个历史时期,不论在何种政策和形势下,宪法以其宽阔的胸襟、人本的关怀,动态地保护着人们的自由和权利。

  第三,在维护法制统一方面,宪法的觉醒使法治之纲更加坚强。统一的法制会成倍地增强法律的力量以抗衡人治因素。如无作为将帅的宪法统领,法制统一难以成就,法律的作用将会受损,最终让人们失去可靠的保护者。

  第四,在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宪法需求方面,宪法的觉醒为其提供了可能。人们对宪法的需求并不只是把自己的权利、意志、期望写在宪法文本中,更重要的是要实现这些内容,并在这些内容受到影响时及时排除。

  当前社会上广泛讨论的平等问题、教育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司法公正问题无一不与宪法密切相关,国家机关之间权限划分问题、官员权力界限问题、政府职能与市场经济关系问题等也都表现为宪法问题。没有宪法的觉醒,解决问题将是空谈。

  当然宪法的觉醒需要很多软件硬件条件。学者们首先研究了承担宪法实施监督职责的机构,如各国的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普通法院、议会特别组织等。其次是宪法实施监督的程序,有咨询模式、审判模式、议决模式、混合模式等等。除了这两个基本要件外,我们还要看宪法解释、适用的频率,相关案件的数量,宪法裁判的遵守与执行情况等。这些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们能够享受宪法福祉的水平。

  谁能让中国的宪法觉醒?有人企求于外来的和尚,有人寄希望于政治形势的发展变化,有人侧重学术研究和设计,有人则寻求实践中的突破口。辗转反侧、瞻前顾后,却发现路就在我们脚下,捅醒巨人的金棒就在我们手中。

  对于某些国家机关来说,它们随时都有唤醒宪法的机会。《立法法》第90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不过,各个机关在行使这项权力时还处在谨慎观望之中。

  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来说,每年处理着数百万、上千万的案件,其中关涉宪法内容的问题也不计其数。这些国家机关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不过,这种建议权的行使也并不乐观,几乎还没有见到相关先例。

  对于普通公民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来说,它们与宪法的关系最为密切。《立法法》规定它们对违宪规范也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在实践中,这方面的事例已经发生,各方面反映也比较热烈,看来公民的力量将会成为促进宪法觉醒的先头部队了。

  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立法法》对释宪、护宪程序的规定已经为工作开展提供了初步轨迹。无论是专门委员会对被指控违宪的(立法)行为的初步审查和联合审查,还是常委会会议就此作出审议决定;无论是被审查规范制定机关书面反馈意见,还是制定机关到审查会议上“说明情况”,都已经形成了中国式违宪审查的雏形。但是,这种审查不应当封闭进行,而应当让企盼法治的人民感觉到有关机关在负责、公正地履行审查职责,而不至于给人造成醒了之后还闭着眼睛的印象。

  拿破仑在1815年曾说,狮子睡着了,苍蝇都敢落到它的脸上叫几声;中国一旦被惊醒,世界会为之震动。在过去的两百年中,这一预言一直处在求证过程中。但如果今天拿破仑对于中国的法治做一个这样的预言:“一旦沉睡的宪法雄狮觉醒,中国法治的春天即将到来”。我敢说,这一预言无需求证,因为没有人对此会有怀疑。而且我相信,现在离这一预言变成现实的时刻不会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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