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鹏程:程批判与宽容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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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判的风险是巨大的,但其收益也是法学发展所必需的,我们要发展法学就离不开批判,因为批判可以让人们看到法学理论的不同侧面,即使不能增长我们的知识,也可能扩大我们的视野。

 
  在西方国家有一个古老的谜语:上帝从未遇到、国王很少遇到而普通人天天遇到的是什么?如果我们撇开上帝,把国王和普通人都替换为“法学家”,答案可能是:法学家很少遇到的是宽容,天天遇到的是批判。最近,在某法学刊物上发生的学术论辩中,提倡宽容者却主张对不宽容者不可宽容,畅谈论辩规则者却忽视了基本的学术伦理。这不禁让人感到忧虑。






  宽容作为一项伦理规则是近代的发明,而禁忌是统治人类最悠久、最长远的规则。当然,从实质意义上说,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里,禁忌与宽容总是并存的,而且禁忌越多,人们对宽容的要求越强烈。早在2400多年前,古代希腊的哲学家苏格拉底就提出了呼吁“宽容”的主张,“必须拥有讨论所有问题的充分自由,必须完全不受官方的干涉”。

  追溯历史,我们会凄凉地发现,越是久远,禁忌越多越专横,维护禁忌的手段也越残酷越野蛮。展望未来,我们则可以乐观地看到,随着人类对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认识的深化和发展,在禁忌与宽容的消长关系中,禁忌越来越少,而宽容越来越多。但是,禁忌总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变换着存在的方式,发挥着维护秩序的作用,我们永远也不能奢望,彻底消灭禁忌,享受苏格拉底所言的那种“充分自由”。法学家比起其他学者如文艺类的学者来说,享受其特定时代的宽容和自由往往要晚一步、少一点,因为法学从属于国家意识形态,必然与国家政治紧密相联,意识形态和政治的禁忌通常就是法学的禁忌。政治干预法学如同法学干预政治一样,是不可避免的。

  批判是法学中各种理论相互竞争的表现和产物,也是识别和选择法学理论的理性思维方式。在哲学至少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批判是一种辩证的否定,是一种与“证成”相对立的思维工具和思维过程。按照萨特在其《辩证理性批判》中阐述的观点,在批判的过程中,我们将被从行移到知,从知移到行。如果引起一场争论,则表明批判进入了正在从事研究的群体中。但是,无论是个体的还是群体的批判,目的都在于获得正确的理论。

  法学理论不经过批判就不能发展,但批判必须是理性的。理性的批判是系统的知识分析和实践检验。休谟、康德、海德格尔、萨特、哈贝马斯、加达默尔等哲学家都想给理性批判建立规则,富勒、德沃金、菲尼斯、麦考密克、阿列克西等法学家也想在法学领域确立事实与价值的逻辑联系。但是,他们都没有取得最后的成功???找到绝对的确定性。相反,他们的工作使这一“确定性之墙”进一步暴露出了若干道裂痕,让人们不得不考虑超越自然科学的思维方式,重新构建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在这方面,加达默尔的结论与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殊途同归:经验是社会科学的基础和生命,“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然而,经验有世界性的(加达默尔试图确定它),也有个体性的。麦考密克给理性的解构更是让理性主义者失望,“理性将一套秩序和结构强加于由我们的经验所构成的表象世界之上???而在这个表象世界中是否真的存在这样一种秩序来回应那个秩序结构,在本质上是一个信仰问题,而非知识问题”。这说明,社会科学包括法学的理性批判最终要走上信仰的道路,批判和理论竞争最终都可能变成信仰之争。然而,信仰之争不但无助于我们克服批判中的个人情绪,相反,会大大助长各种情绪,使情绪干扰甚至主宰着批判,把批判导向无休止的、无意义的恶性循环。因此,我们所能期望的理性批判就只是不受个人情绪主宰的批判了。尽管从哲学上说,批判的风险是巨大的,但其收益也是法学发展所必需的,我们要发展法学就离不开批判,因为批判可以让人们看到法学理论的不同侧面,即使不能增长我们的知识,也可能扩大我们的视野。

  既然法学研究是直接与信仰相关联的,自然有明确的禁忌。譬如,在当代法学研究中,我们就不能冒犯或挑战“四项基本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等,这即使不是我们思想自由的底限,起码是我们言论自由的底限。当一个法学家的理论观点超越了这些底限而遭到另一个法学家的批判时,这种批判不仅属于正常的学术论辩,而且担当了维护法学学术秩序的责任,给学术歧途设置必要的警示牌。被批判者想解套,则说明他还不想或者不敢挑战信仰,也可能他真的与批判者持有相同的信仰,这是好事;但是,如果硬要说自己闯了警示牌,还要指责别人不该提示有警示牌,这就不够理性了。

  我们已经走出了以信仰定罪的时代,进入了个人独立思考的时代,法学也打开了一片新的自由天地。在这片新的自由天地里,辩证的理性批判必然认同这样的规则:批判他人,要理性;对待他人的批判,要宽容。真正的宽容不仅仅是给予宽容者的恩惠或者宽容者之间的互惠,而是一种普遍适用于宽容者和不宽容者的大度,是批判者应当在理论竞争中遵循的一种学术伦理规则。没有宽容,就没有法学;没有批判,法学就不能发展。许多人知道,本文开头提到的谜语,其最权威的答案是“对手”,而富有智慧的答案是“笑话”。但愿在法学论辩中,“对手”与“笑话”之间不会发生任何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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