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剑桥少儿英语学习系统管理规则(试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11 11: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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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剑桥少儿英语学习系统是由英国剑桥大学考试委员会(UCLES)为非英语母语国家6-12岁的少年儿童设计。
  第二条 引进该项目的目的在于落实《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中教育要“从‘三个面向’出发,使教育事业适应未来需要”的精神,适应我国基础教育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的要求,使学生在轻松愉快的环境中接受规范的语言训练,为其进一步学习提高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三条 国家教委考试中心所属的中英教育测量学术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中英中心)负责该项目在全国的实施管理,根据需要在各地区或部分系统内设立承办机构,在统一要求下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内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 为避免增加中小学生负担,该项目以课外兴趣活动为主要形式。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中英中心职责:
  1. 负责项目在全国的推广实施及培训考核的组织管理,拟订有关的管理办法和培训、考核规范;
  2. 审批项目承办机构,对项目承办机构、培训机构及考核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评估和管理;
  3. 培训教学人员、考评人员及管理人员;
  4. 印制发送培训考核大纲、试卷、听力磁带等与实施考核相关的各项事务;
  5. 确认证书申请、发放证书;
  6. 引进、组织编写、推荐培训参考用书及相关资料,编制计算机管理软件;
  7. 组织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及宣传表彰等活动;
  8. 建立专家指导咨询机构,为项目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9. 与UCLES共同完成双方在有关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工作;
  10. 其他全国性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办机构是该项目在某一地区、系统内的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1. 根据本规则和其他有关的规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内项目推广宣传和组织实施;
  2. 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申请进行项目培训工作的教育机构进行登记认证,对项目培训机构的教学、教学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3. 组织项目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参加培训;
  4. 确立考核点,组织考核实施;
  5. 按本规则和有关要求填写报送各项报表、资料、申请证书;
  6. 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按时与中英中心完成财务结算。
  第七条 项目培训机构职责:
  1. 根据项目要求配置相应的师资和设备;
  2. 组织上岗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相关人员培训;
  3. 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和项目的要求进行招生;
  4. 按项目要求开展培训工作;
  5. 向承办机构上报报名资料,组织学员参加考核..
  6. 向承办机构缴纳相关费用。
  第八条 考核点由项目承办机构在条件较好的项目培训机构中选择确定,其职责是根据本规则及有关要求承担考核工作。
  第三章 项目培训机构、考核点的认证登记与管理
  第九条 经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教育机构开展该项目须到本地区或系统承办机构认证登记.系统承办机构只认证本系统内的教学单位.无承办机构的地区由中英中心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代为认证登记。
  第十条 申办项目培训需具备以下条件:
  1. 拥有该项目培训所要求的场地、设备.
  2. 有专门的管理人员,有较稳定的、具有上岗资格的培训教师.
  3. 能执行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 认证登记程序:
  1. 向承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剑桥少儿英语培训项目申报审批表》.
  2. 统一编发培训机构编号并报中英中心.
  3. 项目培训机构按以下规则编号:
  
  其中培训机构序号:
  001-099为由中英中心认证的项目培训机构.
  100-399为由系统承办机构认证的项目培训机构.
  400-999为由省级承办机构认证的项目培训机构。
华北区
11 北京
12 天津
13 河北
14 山西
15 内蒙古
东北区
21 辽宁
22 吉林
23 黑龙江
华东区
31 上海
32 江苏
33 浙江
34 安徽
35 福建
36 江西
37 山东
中南区
41 河南
42 湖北
43 湖南
44 广东
45 广西
46 海南
西南区
51 四川
52 云南
53 贵州
54 西藏
西北区
61 陕西
62 甘肃
63 青海
64 新疆
65 宁夏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每年一次对项目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宣传广告、招生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填写《培训机构评估认证表》,并将认证评估结果报中英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广告、教学计划须报送承办机构,由承办机构审核后实施。
  第十四条 中英中心不定期派巡查人员对各项目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招生、宣传等进行检查、指导,对不能保证培训质量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培训机构将会同承办机构酌情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培训机构注销其认证登记,被注销的项目培训机构两年内不再认证登记。
  1. 申报审批过程中有虚假情况的;
  2. 在招生宣传工作中有虚假欺骗行为的;
  3. 在培训过程中由无上岗资格的教师担任主要培训工作的;
  4. 不能按照项目培训计划和要求进行培训的;
  5. 有违反国家及当地有关管理部门规定行为的;
  6. 其它需注销情况。
  第十六条 考核点如在考核实施过程中有违纪情况的,由承办机构酌情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可取消其考核点培训项目资格。
  第五章 教师
  第十七条 具备英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经培训获得剑桥少儿英语培训教师资格证者,可到各培训机构从事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教师培训由中英中心按照项目要求进行。
  第六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九条 学员按照自愿的原则报名,由各项目培训机构接受报各并安排培训工作,为保证良好的教学效果,每个培训班的人数不得超出30名。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中英中心提供的培训大纲进行培训。
  第二十一条 为统一标准和质量,各项目培训机构应使用由中英中心编发、推荐的培训教材及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培训机构在报名结束后按要求上报人数,承办机构按照人数配发教材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为了检测学员的学习效果,反馈教学信息,每年寒假、暑假各举办一次统一考核。考核将按照UCLES提供的大纲进行。
  第二十四条 考核由承办机构按照本规则和《考务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各考核点承担考核工作。《考务实施细则》将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考核分为笔试、口试两部分,参加口试的考官必须由经过中英中心培训并具有上岗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七章 证书
  第二十六条 凡经过培训和考核的学员均可获得由中英中心与UCLES联合签发的证书。该证书为学员学习结果的证明,以中英文两种文字书写,全国通用。
  第八章 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中英中心根据与UCLES的协议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取证书核管理费72元/人·级,用于支付UCLES及中英中心完成相关职能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各承办机构根据项目需要和实际情况制订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当地有关部门核定后执行,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与标准由各省级承办机构根据项目需要和各地实际情况制订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当地有关部门核定后执行,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系统承办机构所属的培训机构参照当地承办机构报批的标准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规则》由国家教委考试中心中英中心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规则》由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二条 各承办机构可根据本《管理规则》和地方有关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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