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讲义之核心法条:(十二)人身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19 12:25:0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民法通则》第98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民法通则》第99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3,《民法通则》第100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民法通则》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5,《民法通则》第102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6,《精神损害赔偿》第1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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