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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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内容

  一、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魏律》

  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再次,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2.《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

  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

  (1)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2)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3)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张杜注律: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3.《北魏律》的制颁

  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当时著名的法典。

  4.《北齐律》的制定

  北齐政权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

  特点: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影响:《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5.法律形式的变化

  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3)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4)式是公文程式。

  二、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

  主要表现在法律儒家化进一步加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在汉代中期以后的法律儒家化的基础上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

  (1)“八议”。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此制度,主要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包括:

  ①议亲(皇帝亲戚)

  ②议故(皇帝故旧)

  ③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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