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唐朝的法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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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一、《唐律疏议》——礼法统一的法典

  1.《唐律》的修订过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

  (1)《武德律》。唐高祖李渊(公元618~626年)于武德四年命裴寂等以《开皇律》为准,撰定律令,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奏上,是为《武德律》,这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共12篇500条。

  (2)《贞观律》。唐太宗即位以后,鉴于《武德律》不能完全符合当时的需要,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参照隋《开皇律》更加厘改,制定新的法典,至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始告完成,称为《贞观律》。《贞观律》仍为12篇500条。

  注意:《贞观律》的修订长达11年时间,对《武德律》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如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贞观律》的修订,基本上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后来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2.《永徽律疏》的颁行

  (1)制定:《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最终,奏上新律12卷,是为《永徽律》。

  (2)疏议: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惰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3)历史地位:

  第一,《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

  第二,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第三,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二、十恶

  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

  (1)定义: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

  (2)渊源: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唐律》名例疏议即云:“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

  (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唐律将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的渊源。这些特别规定充分体现了唐律的本质和重点在于维护皇权、特权、传统的伦理纲常及伦理关系。

  三、六杀、六赃与保辜

  1.六杀

  (1)分类:《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

  “谋杀”指预谋杀人;

  “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

  “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2)处罚: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

  谋杀人,一般减杀人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则处以死刑,体现了对传统礼教原则的维护。

  故意杀人,一般处斩刑。

  误杀则减杀人罪一等处罚。

  斗杀也同样减杀人罪一等处罚。

  戏杀则减斗杀罪二等处罚。

  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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