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保险法重点法条精读(五)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1:03:2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三章 保险公司

【重点法条】
第七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

【意思分解】
从过去的考题看,尚少有考查有关保险公司的规定的。这里提醒大家注意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重点法条】
第八十二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意思分解】
1第82条所列事项需要熟悉。
2掌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禁止解散的规定。

【不要混淆】
第85条第2款只适用于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人寿保险与人身保险需区别开来。
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参见第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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